今早到環署,才打開電腦,H就傳來這個網頁,很仔細地看了幾次,有複雜的情緒─帶點不爽,但也高興,大概自樂生的砂石疑雲之後,只有環保署這個龐大的「忠實讀者」(很乖喔,都會做讀者投書),會「這麼仔細」地問問題。雖然前輩說不用理,但我還是手癢很想回,一來是這位讀者superbird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本報就確實錯了,有錯必改是獨立/公民媒體精神,不回應都心虛;二來是,我很想挑戰通篇論點。


首先,標題中的「掩埋『廠』」確實下錯,應更正為掩埋「場」。但在此跟superbird說明,標題是編輯而非記者下的;錯字一事,本報社長在本月月會已提醒過所有同仁,日後會多加注意,謝謝superbird的好眼力。


第二,其實我不理解superbird如果已經找到我的報導,為何無法扣連導言中「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跟民眾抗爭間的關係,在原報導的第二段不就已經指出,「但焚化爐燃燒垃圾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使得反焚化爐運動在各地掀起波瀾」,居民當天在會議上也不斷提出擔憂戴奧辛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其實我根本不想回,superbird的意思大概是,反正不管怎樣,掩埋場都是污染,程度差異而已;而這一整篇報導有一個很大的重點,正回應這位superbird提出的第三個問題的論述:「有焚化爐,就一定得有掩埋場」,居民的抗爭,正是因為焚化爐政策已經停止了,難道不是?


更何況superbird繼續說了:「掩埋場工程做得好管理得好,掩埋場不必然是「污染性掩埋場,國內尙在營運中的公營掩埋場有一百多場,不能都說是污染性掩埋場」。反過來說,污染性掩埋場還是存在的吶,居民為何不能質疑抗爭與擔憂?


第四與第五個問題則更有趣了,完全是雞蛋裡挑骨頭。superbird質疑,報導中所寫「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不正確,而該是「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 ( 含垃圾焚化灰渣 )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但這位superbird自己不都說了「有焚化爐,就一定得有掩埋場」?不也正是因為這個一縣市一焚化爐的計畫中止,縣長鄭永金才對居民提出「灰渣場將配合焚化爐停建的競選承諾公文」?


此外,焚化廠政策修正,確實是因為之後政府推動資源回收、人口比率降低,垃圾量遠低於焚化廠規劃時的預測,許多縣市早已沒有那麼多垃圾可以燒;superbird所提出的說明,更是回應導言所說: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一縣市一焚化爐的政策正是一例。因為有焚化爐,就有污染性掩埋場。(好啦,superbird如果覺得很武斷,修改成可能有,也不反對呦)


第六,這種說法真是陷反對者於不義。其實不管是核廢、核電廠、掩埋場或反焚化爐抗爭,環保團體跟居民訴求的多半是「不要設置」,而非「不要在我家」;superbird在第六個問題所質問的「不在偏鄉聚落,難道要在地狹人稠區」的說法,何明修在《綠色民主》一書中早已說明得很清楚,這種說法忽略了在地弱勢跟正義性的問題。也是我認為環保最應捍衛之處─不為弱勢發聲,她們還能怎麼辦?


第七,福興鄉確實為誤植,再次佩服superbird眼力並致歉。至於橫山的掩埋場雖已封場,但不代表這樣就可以再設置一個掩埋場,我也要質疑,superbird的推論為何?


第八個問題就更有趣了,也是我最想挑戰的地方。邏輯很簡單,如果可能有污染性的東西要在我家隔壁,為什麼居民沒有權力知道,而只能「事後取得報告書跟結果」?依環評法規定,在開發單位提出審查前,都應到當地舉辦說明會,以取得居民意見;意即,沒有讓利益相關人得知就是違反環評法精神(甚至有違法之虞)。


第九個問題,法官有沒有收賄我是不知道啦,但就拿台南東山掩埋場的案子來看,檢察官提出許多證據,還是判定永揚掩埋場沒有偽照文書,檢察官已繼續提起上訴,案子還在打。老實說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我尊重司法判決。在報導裡我希望處理的是居民的質疑,我尊重居民的質疑,因為那是居民切身的感受。在橫山鄉曾因此掩埋場一案死了一名村長(原誤植為鄉長),在居民要求主動得知資料而遭隱瞞,我覺得她們的質疑合理;更何況我不覺得,司法公不公正,是用「輸贏次數」來認定的。


至於第十個問題不是居民的問題啊。鄭永金一個要當縣長的人,不知道這個問題?沒這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當初不要承諾不就好了?承諾了、選上了,再說欸唷不行不行啦,幹嘛,玩扮家家酒嗎?


第十一個關於雨量一事,陳金進先生在會中提出時,開發單位也在,但開發單位沒有反駁,若有誤請superbird指正,願意更正。不過我要強調的是,即便不是雨量最高處,雨量之多也是確實的,這一段要談的是暴雨可能帶來的危害。


第十二個問題其實我看不懂耶,因為原文報導中並沒有寫「掩埋場滲出水經過污水處理廠處裡之後是毒水」這樣的句子。報導中寫到的毒水呢,是霄裡溪上游光電產業友達華映排放的水,關於這兩家企業的污水問題,請在本部落格蒐尋處鍵入霄裡溪,會有相關連結。至於superbird所提的什麼超過放流水標準的說法,我只想:看過霄裡溪案例,你還敢相信放流水標準嗎?


繼續回應第十三跟第十四個質疑,第十三呢,是我在會場聽見的(也許我耳背?不過我是拿著筆電打逐字稿);第十四個其實應該不是問題,是superbird的「附加說明」,還是superbird在質疑單老師?


第十五個問題,因資料不在手邊,無法立即回應斷層「有沒有通過掩埋場址」;就我一個傳播科系背景出身的,自然也無法回答工程專業內容。但就印象中,那天中央大學的李錫堤老師針對斷層一事非常嚴厲地提出質疑,業者偉盟與其委託的學者都在場,但無回應;李錫堤老師是地質專家,記者取信於專家應不為過吧?當然,這某程度顯示記者的「不專業」,對所謂「不是本科系出身而不專業」一事,已做過相當多次反省,並以做功課補自身不足,還請讀者見諒。


第十六,居民羅秀珠要說的並非經過污水處理還是毒水,她要反應的是,居民擔心污水會滲透,而污水流經區域有這麼多地點,將危及當地居民飲用水安全。畢竟就以新埔為例,地下水接管率不能算普及,這在霄裡溪相關書寫中也都找得到資料。


第十七、依據經濟部在93年4經授水字第09320222310號公文中,修正「新竹縣頭前溪水系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事項第二點,其保護區範圍包括東緣中央山脈之檜山、鹿場大山、李崠山與雪白山等四大山沿最高程朝西而下。北自那結山經帽盆山、黎頭山至竹北市新庄子與鳳山溪分水嶺之南向,南起雪白山經鹿場大山,後北上經比林山、鳥嘴山迄上大湖與客雅溪分水嶺北向,包括新竹縣五峰鄉、竹東鎮、芎林鄉 (以上全部) 、尖石鄉、橫山鄉、寶山鄉、竹北市 (以上部分) 及新竹市 (部分) 地區列為保護區,面積約五二二.二一平方公里。


因此劃設保護區一事是有的,至於掩埋場區是否位於保護區劃設範圍可討論,但既然是可討論的點,就是贊成與支持雙方可攻防的點,我覺得這個提問不是很有意義。


至於第十八個關於圖利的質問,我只想說,superbird您失控了,或許可以請您好好地看一下謝和霖先生的論述這樣。


最後一個問題,這些事情與本案掩埋場本身設置區位與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問題的關連性,就在於,當業者有多起違法事宜,居民要怎麼相信開發業者的保證?就這麼簡單。


回應完,來說說我的看法。Superbird在文章一開頭說:記者雖不必然是自然科學或工程背景出身,但即便如此也該對於環保政策、法令規範、環保體系、環保工作有點概念。若其本身對於環保法令規範不瞭解,僅憑個人的好惡,其對於採訪事件中相關人士的言論選擇就可以構成其報導的立場與內容。


其觀點簡單說,就是不滿我只寫了偉盟公司那麼一小小段,繼續檢視其十九個論點,其實就只有這麼一個簡單的邏輯:意即掩埋場要開發,居民不用來參加,因為「依法」居民不能參加(但我已提出環評法反駁),而開發單位呢絕對會「依法」,處理好灰渣,所以居民的擔心是多餘的。再簡言之:居民閉嘴就對了。


對一個長期關心環保弱勢的媒體工作者來說,我得說我已經看過太多不依法的單位了。拿湖山水庫開發為例,「依法」不得動工、「依法」開挖不能超量,湖山水庫一案通通都違法了,有事嗎?有,罰個幾十萬,但生物多樣性毀了。六輕空污,「依法」不能超量,六輕用水「依法」不能超量,但台塑依然通通在違法,違法結果就是罰,受害的居民,台西新興國小的孩子得戴口罩上課。


這突顯的是,環境與開發對上,不是「依法」就沒事。有太多開發總是瞞著居民偷偷進行,污染爆發了,抗爭了,再用賠償解決,對我來說,描述抗爭不是記者的「專業」,而是去呈現「抗爭」的原因。進一步來說,之所以需要呈現抗爭的原因,在於抗爭的人的聲音沒有被重視過。


必須承認,工程專業我完全外行,但隨著聆聽居民的疑問再進一步就教於學者,我進步,而我相信我的讀者也會因此跟著我進步。記者的「專業」之一,在於願意學習,之二,學習後把民眾不知道的說給民眾知道;而「獨立媒體的專業」,則再加上多元發聲。這就是我的立場與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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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10補記

經superbird本人部落格的連結比照,如果我沒有眼瞎,superbird=交大土木工程系單信瑜教授=偉盟公司委託的學者。

superbird在udn的部落格
superbird在yam的部落格
部落格內相簿有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