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chengintong

「感謝上帝,我不是一個權力的車輪,而是被壓在它下面的一個生靈。」這周審完中科喪氣地回家,心頭掛著泰戈爾的這句格言。我不曉得,當天坐在環保署環評會議中的學者們,有多少人能有幸體會這句話的意涵。


這周雖然對我和一些同業、對環保團體、對一些有良知的專家學者,更重要的是,對彰化雲林兩縣的居民來說,相當難熬;但對一些專家學者、對行政院、對開發業者,對整個官僚體系而言,卻著實是鬆了一口氣。因為中科二林這個牽涉食品安全、水資源分配、農地喪失、產業變遷、社會福利、污染等等複雜議題的案子,被環署簡簡單單地,在只解決(而且不是真的解決)其中一個爭議下,就過關了。




大約一年前,從朋友bbs的板上知道了霄裡溪污染案。以參加踏查營的方式報名,到當地兩天,大致了解了霄裡溪的污染過程,寫了專題;之後陸續到新竹新埔,和踏查營的同伴做了用水調查和田野調查。


記得當初報名的理由,就是因為關注廢水,因光電是政府力挺的產業,直覺會有更多的衍生問題;加入踏查,是希望對這專業的領域能多一些知識,另方面是,這個案子所產生的一些結果,或許會對日後其他開發案有幫助。


在實際走踏跟調查過後,不由得心疼起霄裡溪沿岸的居民。這條河的污染業者位於桃園,但廢水卻排到新竹來;正如中科二林這個案,工廠位於二林,污水卻要排到福興與其他舊濁水溪的鄉鎮,或是雲林。唯一的共通點,是工廠的大老闆,都叫友達。


一位茶行的老闆娘,在家裡收集了許多茶壺。那些茶壺都被嚴重銹蝕,自友達開始在霄裡溪上游營運後。七年來,她的身體狀況每況愈下,起初她不知道怎麼回事,一直到污染事件爆發,她才知道原來自己每天煮茶給客人喝的水,是光電業的廢水。霄裡溪是一條乾枯分明的水。一位居民說,自友達開始營運後,他家門前從此四季有水。但水裡連福壽螺都沒有了,只有刺鼻的酸味和許多白沫。


但這些徵兆,都被環保機關以「沒問題」帶過。就算居民自己檢驗了水,發現水裡有竹科下游喀雅溪裡所有的化學物質PFOS和PFOA,就算水裡有環保署都檢測出來的稀有金屬銦和鉬,環保署依然說:沒有問題的。這些重金屬對人體沒有太大危害的


但環保署只提銦和鉬,卻不討論PFOS和PFOA。實際上,是因為他們不知道怎麼辦。因為廠商不告訴環保署自己到底用了哪些物質,因此環署無法得知究竟是哪些物質作用後產生了PFOA。更精確的是,恐怕連廠商自己都不知道。


居民反彈抗議,讓環保署重新注意這件事,要求廠商「考慮」改排。是的,在水裡已經有這麼嚴重的物質的情況下,環保署卻只跟廠商說:「評估改排到桃園老街溪。」這句話的意思是,環保署認為水沒問題,但居民反彈,所以廠商應該評估一下要不要改到別的地方好了。


但水真的沒問題嗎?




就在這樣的疑問下,中科二林開發案送進環保署審查了。但水到底有沒有問題,其實有解答。


一位朋友家中做的生意,是在處理工業廢水的,接觸的廠商,包括台塑。他坦承不諱地說:「友達的那種PFOA,無解,只能要求廠商改變製程。因為那個實在沒辦法怎麼處理。」但問題在於,主管污染的環保署,連廠商的製程都無法掌握,因為環保署說:「那是企業的商業機密。」


不談PFOA這個多數人陌生的東西,我們來談重金屬。這位朋友透露,全台工業區耗水量之所以大,是因為要用於冷卻;工廠的冷卻管會因使用時間而有汙垢,為了延長使用時間以及順利冷卻,廠商必須投藥,其中最主要的冷卻水阻垢劑,便是氨基三甲機磷酸鹽類(修正)。


這類物質,會造成水質快速優養化、改變生態;而因為水質優養化,於是廠商會再投次氯酸鈉以殺菌、殺藻,而這個過程,就會把冷卻設備的主要材質,也就是銅離子洗出來;再加上工業製程中,若使用硝酸或氰化物處理重金屬,經過污水處理場後,重金屬會蓄於泥中,銅依然有處可排。而廠商無法不使用冷卻設備。


然而,就在不要求廠商把這些問題說明清楚、提出解決方法的情況下,環保署以處理霄裡溪的方式通過了中科二林案,告訴民眾和廠商:不管你排哪裡都可以、都沒有問題的!環保署認為,自己做到了把關,因為在審查結論中,列了十五大項要求,且都很嚴格。但若真要做到,卻幾乎不可能。


朋友看到後氣不過地說:「磷的標準更嚴格?氮的標準更嚴格?你們有種水塔裡就不要加氨基三甲機磷酸鹽結垢抑制劑,不要丟氮基中和劑啊!還沒算你們氣體塗佈玻璃基板完後排到水裡沉澱的那些重金屬。好啊,來看啊!」




正因為中科光廢水的問題就這麼大,所以環保團體與民眾半年來不斷陳情抗議,要求廠商把話說清楚。可是這案子的審查會開了大半年,中科卻從來沒有回答居民與環保團體的問題。每次開會的簡報都長得一樣,內容簡單到我這個非專業的人都要會背會寫了,但環保署卻不因廠商沒有回答問題而認為此案不能開發,完全忘了環評制度賦予環評委員否決權。


必須開發的理由很簡單。正是環保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在專家學者著急地提出廢水的危害時他所說的:「假設中科『一定要開發,他一定要排放,不能叫他沒地方排』。」我們很能體會環保署做為行政體系的一部分,但我很不能理解環保署自以為是雙面嬌娃─當話都說得這麼明白,就是受制於行政壓力,為何不敢承認,並不斷對外發新聞稿說:環評是獨立、中立、環境與經濟兼顧的。


有嗎?真的有嗎?


當居民的疑問都沒有被回答而希望和開發單位再對話時,為什麼需要派出武裝警力對付居民並且不允許居民在會議室中旁聽?環團與居民是利害關係人。所謂利害關係人即是,有權利得知一切與己相關的資訊,畢竟我們已明訂《資訊公開法》。然而環保署對於派出警力的說明是:因為居民都發言過了、都講一樣的。且因居民上次發言太不理性,干擾秩序且錄音錄影,所以不得進入。


但這是理由嗎?居民一講再講,不正是因為開發單位從沒回答過?那麼我們為何不能要求開發單位不要再講了?反正半年來說的話,不都一樣?居民憤怒不對嗎?當廢水威脅她們的生存,但行政單位充耳不聞,憤怒的挑戰不合理嗎?而居民不能錄音錄影的部分,環保署說:這是旁聽規則。但我們來看看《資訊公開法》怎麼說。


《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 ,除下列事項外,政府的一切資訊都應該公開: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而第八條則規範了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的方式: 

●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舉行記者會、說明會。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居民要求旁聽且錄音錄影,完全符合資訊公開法的規定,環署可以以「內規」為由逾越嗎?





然而當天就是這樣荒腔走板地審查著。所有的媒體記者(不論主流或獨立媒體),都不可置信地質疑環保署在沒有把關下,並且有學者反對下,通過與行政院長吳敦義在會議結束前兩小時於立法院說出的一樣的結論


但環保署依然堅持自己是中立的、獨立的、保衛環境的、不受政治壓力壓迫的。並於隔天發佈新聞稿,指責自由時報誤導民眾;今天又發了新聞稿指責獨立記者朱淑娟在現場的觀察是「污衊」


再沒有比這更荒唐的笑話,而笑話總是淒涼。

我沒有一次這樣地對環保署生氣。

掌權者不知道,它權力的車輪,碾碎的不只是環境不可恢復的價值,還有我們努力想捍衛的:民主與誠實。


友人修正補充:水處理的緩蝕結垢抑制劑多半是用磷酸鹽。這是磷酸鹽的問題。氮的話,據我了解,多半是用在殺菌劑產品中,要穩定什麼東西的。鹼性的中和劑有的我看成分表有用,但不知道是怎麼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