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十二日,中科三期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定讞後首度審查,但因法律問題尚未釐清,律師杯葛程序、癱瘓議事。且因沈世宏在環評大會曾對環保團體與律師承諾「願公開辯論、開聽證會」以釐清程序問題,律師們要求在召開公正公開聽證會前,不該進入實質審查。但環保署並未召開任何會議,只在昨天(28日)辦了一場「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檢討與展望『研討會』」。


環保署宣稱,這場環評檢討的研討會和中科三期一點關係也沒有,但因為中科三期備受關注,所以昨天以中科三期為例進行討論。關於這種說法,大概是除了行政機關外沒有人會接受的。昨天我沒去,不知道全程討論內容為何,但據在場的朋友與同業轉述,環保署請去的一位律師陳修君,當著所有律師學者環保團體的面,唸了一篇我的文章,強調「我的一位環保好友記者」說─環保團體應該去找國科會而不是環保署。


我不知道陳修君長的是圓是扁,一定是轉述有誤;若轉述有誤我願意澄清,但在這之前我得強調:我不可能跟這樣的人是「朋友」,我的朋友不會讀不懂我的(至少是如此白話的)文章。


我想陳修君從小到大的國文老師知道後應該會這樣想:「我不是教過什麼是反諷,怎麼當律師了還不懂?」─陳修君所讀的《我環保團體的朋友們》,可不是贊同環保署而是對環保署失望透頂。環署從中科三期環評判決無效至今,完全是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陳修君還要把「老鼠屎」當成芝麻粒,令人費解。


昨天,所有人都知道環保署預定今天要續審中科三期。律師林三加要求,應該把程序問題講清楚;環保署的「智庫」也建議應該開一個會把程序釐清,實質審查才可能繼續進行。否則,每次開會都會陷入「程序問題」的爭辯。據林三加說,昨天「這項建議被做成決議」,且環保署綜計處簡任技正蔡玲儀向他承諾,請律師與環保團體「相信環保署跟她的誠實」,今天的審查會一定可以好好釐清問題。沈世宏甚至承諾:這次環保團體、律師與農民不必再被擋在門外了。


可是聽說的和看見的總是不一樣。




兩點會議正要開始,不意外地在會議室外又傳來叫罵聲。林三加大喊「讓我進去」並有身體撞擊的聲音,環保團體、農民與律師們聲稱被警察、環署政風室甚至是替代役男推擠。李三加質問:沈世宏前一天答應不封鎖民間參與,警察為何又阻擋?直到主席李俊璋出面緩頰說「誤會」,所有人才入場。


會議之初,李俊璋本要國科會先報告。但淨竹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林聖崇、立委田秋堇、林三加等人再提程序問題。程序問題簡言之就是「環保署你為什麼不命廠商停工?」田秋堇並說,沈世宏在立法院備詢脫口而出「中科三期今天過的可能性很高」,並且「連自己是不是環評委員都不知道,還要綜計處提醒才改口」,根本糊塗到家,且在拖累「清白的」環評委員。要求立刻停工。


但環保署早有對策。就連國科會、中科管理局也都準備好了。老實說,這三個單位裁併成同一個單位好了,反正說的內容都一樣。總之,國科會又是那一套廠商利益保護云云,會遵守環保法規云云。而蔡玲儀則叫替代役男發放一份又一份的說明內容,強調:「環署法規委員說,環評結論被撤銷,國科會給中科跟中科給廠商的許可是『得撤銷』,只是要依行政程序法辦理。我們也理解到大家對停工的爭議,但不停工是國科會,所以建議民間團體以國科會為被告,去提訴訟啦。


總之,整場長達三小時的會議,就一直在這裡「咬文嚼字」,毫無進度。蔡玲儀與李俊璋並且不斷希望進入實質審查程序。




這幾個月來環保團體甚至律師對環保署恨之入骨的原因,就在於環保署不把自己當成保護環境的機關不說,並且忽略一切挑戰,甚至是阻撓公民參與。


環保署說,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不違反環評法第14條,因為並非「自始未做過環評」,要求環保團體去對國科會施壓甚至提告時,卻完全不提,環評法第17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而,環評結論以經撤銷了,到底怎麼「切實執行」?


而環評法第22條又規定: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7條或依第13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5條第1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3條是什麼?第13條是「主管機關應於60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依審查結論認可。」但審查結論在哪裡?沒有了啊。就連沈世宏都在立法院承認「環評還沒走完」,沒有結論,不就違反環評法嗎!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質問:「這裡頭有提到開發許可嗎?為什麼環保署都把責任推給國科會?」一片沉默。但,蔡玲儀很堅強地再次強調:我們已經說過停工不關環保署的事了…




但真的不關環保署的事嗎?


一位外埔鄉居民在區委會第189次審查時指出,中科局在各村里舉辦的公開說明會,都強調初期廢水排放到牛稠坑溝對下游「沒有太大影響」,希望藉由排入牛稠坑溝後藉大甲溪的水稀釋廢水毒性。但事實上是,廢水排入牛稠坑溝後,不但會影響面積約100公頃的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且大甲溪河口平原上有十餘口自來水取水井與4千多公頃的農地。


這也是公館村長馮詠淮不斷質疑的毒害。當初無論是在環評審查或區委會審查,當地居民都反對中科廢水排入牛稠坑溝,她們不斷強調,廢水會影響下游除農業外還有養殖業甚至是自來水取水井。但中科管理局對此都否認甚至「沒有提及」


台灣環境行動網秘書長林仁惠問:「這不就是刊載不實,讓環委做出不對的判決嗎?為何廠商還能享受國科會說的信賴保護原則?」又是一陣沉默。


環保署與國科會無法回答?沒關係,大法官釋憲文已經講得很清楚:

大法官釋字525號: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 (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 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


(環保署到底去哪裡找來的白癡法律專家為你們說文解字、咬文嚼字成這副德性啊?)




不實資訊卻依然開發。至今三年了。不實資訊的影響是什麼?代表當初無論環保署再怎麼強調自己「依照專業判斷」,但不實資訊判斷出來的東西,就是會出差錯。


因此馮詠淮氣憤地要中科管理局副局長郭坤明回答他:「中科排的廢水可不可以灌溉?」郭坤明先是廢話一堆地解釋,說「能不能灌溉使用得看水利會,且台灣沒有灌排分離。但我們很務實地要做長期放流專管,且放流水質處理到放流水加嚴。導電度的部分也有探討,管控重金屬,對下游土壤跟地下水也做檢測…」


但就是不回答:「到底可不可以灌溉?」


這問題對中科局來說真的很難。郭坤明首先說「灌排未分離」這句話就已經坦承我們的灌溉用水其實長期遭受工業污染。這不是新鮮事,並且是危險的事。就連國科會都坦承、環檢所的一份研究報告也都指出:「電子業(在放流水管制上分屬金屬表面處理業及其 他類)特別是被動員元件及光電產業(LCD)玻璃面板之廢水毒性特強,...」


(而這是一份針對新竹15家電子業放流水進行的魚毒試驗,其中9家具急毒性,生產TFT-LCD彩色濾光片的廠廢水毒性最大。竹科太久遠?那麼霄裡溪如何?)


在馮詠淮跟林三加的逼問下,郭坤明是這樣解釋並欺負農民的。他說:牛稠坑溝不是水利會合法的取水道,我們已查證並要求廠商把高濃度廢液先處理再排放,並指責當地居民是「私自引用」,對此他們已經要做專管了。


馮詠淮氣得問:「全台灣不是農田水利會的灌溉渠道有多少你知道嗎?」郭坤明卻更強勢地回應:「能不能灌溉本來就是看標準。農田水利的圳道就是規定導電度要750,但牛稠溝坑是區域排水,根本沒有灌溉標準,當然也沒有規定要遵守灌溉標準。」


郭坤明的話簡言之:反正法規沒有管啊!
這就是台灣以農養工的悲哀。


一位我很欽佩的中研院學者聽到郭坤明的話立刻反對,他指出,如果環評法只評估農田水利會管的渠道,而棄其他環境影響不顧,「那是不對的」。他強調,廢水若有影響就是有影響,不能灌溉就是不能灌溉,怎麼會推卸責任?語畢,他說「這樣我聽不下去」便憤而離席。


專管真的很厲害嗎?中科三期初期規劃,廢水排入牛稠坑溝後,會再匯入大甲溪中游排放;後期經放流管流至大安溪下游排放。但廢水會流經大甲溪沿岸、高美濕地、大甲、大安及清水地區農田及大安鄉海岸生態。


台大農化系教授張則周是土壤專家,他自從知道中科三期案後,帶著台大學生到牛稠坑溝踏查,那畫面真的慘不忍睹─如果一條小小渠道,被污水排放者無魚且惡臭,但另一邊卻有著生物─究竟誰還能相信環保法規與環評制度?而環保署做為行政機關,竟動用、傾盡行政資源,不斷不斷地對外宣傳又宣傳它們是對的。


張則周老師說得好:環保署總把污染問題看待成科學可以解決的問題,因而「只要符合環保法規就好」。但廢水不只是廢水,廢水中的毒化物有的會揮發變成空氣被吸入,廢水被取去灌溉而種出的東西被人類食用,土壤,這塊土地啊,更是一被污染就再難回復!


RCA的例子太遠嗎?那麼台塑仁武廠如何?「我們應該用生命的角度來看待這些事。」但張則周老師的話,環保署並不願意聽。


不願意聽。




爭執不下。一次又一次讓人洩氣且疲倦的爭執不下。環保署卻還將這些爭執不下歸咎於農民、環團與律師。


於是蔡玲儀說:



「我們開專案小組會議是依照判決去召開的,判決撤銷環評結論,所以我們依法就是要補環評結論,但你們一直就環署要命停工的程序提出問題,所以一 直不能審。」

她再強調:「但我也說過停工不是我們負責的,不是專案小組的審查範圍,我都講過了也發給你們書面資料了。所以我以環保署立場發言,我們只聽你們提程序問題到本日結束,下次擇期再開就不開放你們做陳述,只能提書面意見。」


接著就散會了。




散會的景象很淒涼。蔡雅瀅舉著法規大聲唸出未來即將控告違法行政機關的法條,環評委員跟行政機關卻魚貫步出會議室。


我們期待法律做什麼?
法律與良知從來不是一線之隔。


該暴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