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年,大概是凱道和中正一分局有史以來最忙碌的時刻。農民從大埔事件(2010.06.09)發生後至今,不斷地上凱道,訴求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因為台灣的土地徵收,已經被地方政府、財團,操作成炒地皮的工具。


它們藉由工業區(一般工業區、科學園區)、交通建設(國道、捷運),甚至是學校設地的名義,進行一般徵收和區段徵收。在徵收的過程中,徵收土地遠遠大過於它們提出的開發名目所需,為的是,在開發案通過之後,進一步進行土地重劃、編訂特定區,也就是造鎮。


開發案,以及特定區,基本上,是地方政府得以「有政績」的手段。當地方政府引進開發案,該區就會有經費進行許多公共建設,包括馬路、綠地;這能讓一般縣民,覺得「政府有做事」。而這些基礎建設,正是建商、投資客的最愛,當造鎮讓低價的農地,翻身成為建地,就代表了房價的起跳價,不再一樣。


在農地變建地之前,許多投資客和建商,早就介入買地,因此,土地變更之後,建商根本是買低賣高、穩賺不賠;至於地方政府,則可以針對購買者予以課稅。可以說,政府和建商,玩的是高明的詐欺手段。


這一群共生的利益團體,為了詐欺順利,浮濫使用土地徵收條例。無論是一般徵收,或是區段徵收,都是把居住其上的人掃除。這些人,除非是大地主、有錢人,否則徵收對她們,毫無益處。一般徵收的受害者,將沒有機會再重回原土地居住,徵收價格,是價格低廉的公告地價,而她們在被徵收之後,必須到其他地方購買建地蓋房子,如果要耕田,還必須買農地。但在她們要購地的時候,土地早已飆漲到無法想像。


區段徵收的受害者,雖有機會回原地居住。但原地並不是原本的家園,而是在區段徵收範圍內的土地;居民可能必須住在墓地、可能從交通便利的地方,住到交通不便的地方;而原先區位優良的地區,變成財團的發展地段。在區段徵收的概念上,被徵收戶不一定要領低價的補償金,而是可以領回抵價地(也就是變更地目後的土地);但是被徵收的土地面積,是農地,徵收後地目變更,價錢高漲,原本被徵收者可能被剝奪的是50坪,領回來的,也許不到十分之一。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住戶,往往被迫將零碎的土地,再賣回給建商。還是,流離失所。


從2010年起,土地徵收的爭議,一件一件浮現。不,其實更早,只是隱匿。真正開始受到討論,是中科三期后里基地通過開發後,台中縣政府要編訂的中科特定區。在那之後,有灣寶、大埔、相思寮、璞玉、國道四號鐮村、土城彈藥庫…。其實,我不該說,「在那之後」,時間序並非如此,早在我們還沒看到,大埔居民朱馮敏阿嬤為了徵收飲農藥自盡之前,這些案子都在各地,折磨著無法受益的居民。


大埔阿嬤的悲劇,是個開端。冷血一點地說,有人死還是有用的,畢竟是慘烈強大的控訴。朱阿嬤的死,以及2010的農民上凱道,讓社會輿論,偏向民間;政府的應對,終於從「劉縣長也是為了地方發展」、「她(朱阿嬤)本來就有病」(吳敦義),到「會協調原屋原地保留大埔」、「特定農業區優先保留」。


但一條人命也就值兩天。2010年7月20日,吳敦義宣佈特定農業區優先保留,7月22日,他卻又宣佈「以地易地」的政策,並且不肯修改土地徵收條例。


一直到今年,總統大選的關鍵年,吳敦義,才動用政治力量,讓灣寶的開發案得以駁回。然後,在農民決定再上凱道之前,動用公帑登報,宣傳他在灣寶的「努力」。從以地易地,到針對個案的政治介入,都可以看到,政府認為「我不搶你土地,是我施捨你」的心態。



我認為,吳敦義是真心這樣想的。否則,他不會「召見」學者和農民,然後用「親切的問候語」,告訴她們:「怎麼可以沒有江湖道義!」而不只是吳敦義、不只是國民黨。宣稱自己是羅賓漢的蔡英文,也絕對是這樣想的。中科三期,是她介入施壓環評委員的後果;而目前正在竹北璞玉進行中的徵收案,明明99%是特定農業區,徵收程序卻不曾停止。前新竹縣長林光華說得很清楚:「我跟蔡英文喬好了(噢,這是我的翻譯)。」林光華不能代替蔡英文嗎?那麼她親口說的「打造新竹為亞洲最大的科技聚落」如何?科學園區閒置面積已經將近1500公頃、為了開發這些蚊子園區,全民負債將近1300億。這樣的選舉政見,還不明顯嗎?





土地徵收條例,怎麼能不改呢?炒地皮是「兩黨共識」,如果我們連個最基礎的制度都沒有,這兩年的街頭抗爭,豈不是笑話一場?


但國民兩黨似乎就是要嘲笑這些上街的人。今年8月,農民二度上街頭之後,行政院緊急說要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台灣農村陣線發起人蔡培慧直言:「根本是舊酒裝新瓶!」這酒瓶裡的酒甚至過期變成醋。舉例來說,吳敦義的「特定農業區避免徵收」,在行政院草案的版本,付之闕如。對於民間團體提出,進行聽證程序,論辯徵收的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等條件,行政院版本還是老大心態「重大計畫(建設)不在此限」。也就是「重大計畫(建設)就可以徵收」。



這簡直是廢話。所有現在爭議中的案件,哪一件不是「重大計畫(建設)」?


徵收對於被徵收者的流離失所,政府也不想管,它們認為,只要把徵收的價格提高一點點就好了。簡單來說:「你抗議,我給錢!」但本全老師說得好:「提高徵收補償是慷全民之慨!」是啊,那些都是我們的納稅錢,怎麼會被用來幫財團炒地皮?




讓人笑話的是,就連提高徵收補償,行政院也想唬弄民眾。行政院提出「市價補償」,確實容易讓外界認為「已經比農地價格高」。但幫行政院擬土地徵收條例草案版本的政大地政系名譽教授林英彥表示:


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納稅的義務,卻沒有犧牲自己權力、成就別人的義務,即便犧牲攸關公益。因此,徵收訴求的完全補償,是要讓人民可以「重建生活」。

行政院草案版本中的市價補償,不該是「市場交易價格」,因為那不一定是合理的價格,可能偏低、也可能過高,必須經由估價師評估後認定,才比較準確。但現在行政院的版本,卻是政府說了算,「公部門的評估,絕對不可靠」。


林英彥老師的話,簡單來說,就是徵地的人評估徵地的市價。球員兼裁判



目前行政院的草案版本,不要說不及格,恐怕連30分都不到。但是我們的內政部長江宜樺卻說:

「以前我在當學者的時候,也認為事事都要做到100分,當官以後才知道,我們應該要求的是從60分到70分。」

「所以你們(民間團體)是不要修法嗎?我們很願意修,你們怎麼還不滿意呢。」

當官真的毀了一個人。它讓一個學者,允許這樣的行政院草案,逕付二讀。


逕付二讀,代表不需經過立法必要的逐字逐條審議程序。代表密室協商,代表,嘲笑社會上支持農民的人的正義感、踐踏農民的心血和眼淚、遺忘朱馮敏阿嬤,絕望的控訴。



這不是政府的心態。是強盜的心態。


讓我們再一次陪著農民,上凱道。


12月12日晚間六點半,農民將再度在凱道集結。要求政府不該「徵地急驚風、修法慢郎中」。也讓我們在12月13日,在立法院前靜坐,展現對政府的不恥!年底的選票,是我們最好的武器,讓我們集結,讓它們,看見決心!




土徵條例六大堅持、民間官方超級比一比!
民間堅持:貫徹優良農地保護,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第1-1條要求特定農業區原則上不得徵收!
官方馬虎:3-1條大開徵收特定農業區之後門,僅象徵性宣稱特農區土地不得納入勘選範圍,例外條款卻包山包海,形同虛設!
民間堅持: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為遏止浮濫徵收之第一道把關機制,第3條、第4條、第4-1條建立明確衡量標準,避免政府恣意判斷;第13-1條要求開發單位於徵收計劃書中檢附公共利益評估報告,接受各界檢驗,期能落實公正、客觀、實質之公益性與必要性評估。
官方馬虎:3-1條僅象徵性寫上「公益性」、「必要性」之字眼,無法有效改善「公益性、必要性由政府說了算」之流弊,亦違反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認為徵收「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之意旨。
民間堅持:建立實質人民參與程序,第11條要求實質協議價購程序、第13條要求實施聽證會制度、第14條要求實質處理人民意見、第15條要求徵審會民間代表比例,拒絕政府壟斷徵收審查程序,棄人民心聲如敝屣!
官方馬虎:拒絕採納民間建立實質人民參與程序之意見,仍維持現已廣遭詬病、流於形式之公聽會制度,僅於第13-1條規定開發單位在申請徵收前應通知地主或屋主陳述意見。試問,有哪個開發單位會因為地主或屋主的陳情,而自認其開發缺乏公益性、必要性、補償合理性?僅令地主或屋主向開發單位陳情,而無其他參與機制,實無異於請鬼拿藥單、球員兼裁判,敷衍卸責,莫為此甚。
民間堅持:徵收係少數人為社會大眾之公益所為之特別犧牲,故應給予完全補償,方屬合理。第30條、第31條要求土地、地上物、農作物應由三位以上不動產估價師進行客觀估價後,作為核發徵收補償費之標準。第33條要求因徵收而造成營業損失或失業,應給予營業損失補償及薪資補償。
官方馬虎:30條宣稱「市價徵收」,然其所謂「市價」,卻交由地方政府自行調查,再提交各縣市政府所設置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與現行之「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方式幾無二致。「市價」多寡由政府說了算,自己徵收、自己訂價,毫無公信力可言,充其量僅是把「公告土地現值」之文字替換為「市價」,制度內涵分毫未改,操弄文字混淆視聽。質言之,官方所稱「市價」,根本就是「假的市價」,是騙人的把戲,無法杜絕長久以來土地徵收「強制買貨還自行叫價」之惡現象。
民間堅持:人民為公益特別犧牲,徵收導致無家可歸,政府本有義務負擔起照顧責任,對其進行妥善安置。第34條要求發給合理之遷移費、第34-1條要求為因徵收而無屋可住者訂定安置計畫,期能有效降低徵收對人民所帶來之衝擊。
官方馬虎:34-1條將安置對象限定為徵收公告「一年前」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但以現今社會房價之高,許多所得水平一般之家庭,都未必隨時有能力購屋、租屋;當人民為公益特別犧牲、因徵收而無家可歸後,卻還要自己設法購屋或租房,實在太過苛刻。若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應優先安置,在比例原則之考量下尚屬合理;但除有居住事實一年以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外一概不安置,實屬立法失當,剝奪人民平等受國家照顧之權利。
民間堅持:當前區段徵收之實踐已成政府搶奪人民財產以充盈財政之歛財工具。由於區段徵收得以抵價地代替徵收補償費,故政府不必事先支付龐大補償費,可有效降低開發成本;而農地轉建地後之稅負收入及政府得以趁機取得大量配餘地供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均使政府有利可圖而大量興辦區段徵收。為遏止此浮濫之現象,第38條要求申請區段徵收前應於地方舉辦公聽會、第39條要求抵價地比例下限由40%提高至55%、第44條刪除配餘地得逕行標售、標租、設定地上權之規定,使公有土地利用能回歸土地法正當程序,減少辦理徵收誘因,避免政府趁機歛財。
官方馬虎:40條規定申領補償費與申領抵價地得於政府同意之情形下互換、第43-1條規定「以地易地」條款,現行重大爭議條文幾近一字未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毫無反省,無視日益擴大之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