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台東杉原灣的美麗灣飯店開發案,因為最初申請開發只有0.9997公頃、無須環評,之後卻擴建成近6公頃的飯店,產生規避環評爭議,在歷經多年抗告後,最終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依照環評法第14條精神,環評結論無效,開發許可均失所附麗,也就是美麗灣飯店不得進行任何開發行為。但台東縣政府卻效仿中科三期環評爭議,以「撤銷環評結論並非指行政程序全部重來,只要補做環評『結論』即可」,在2012年12月22日,再度通過環評、准予復工。環評通過後,刺桐部落居民再度提出抗告,並於5月申請停止執行,日前獲得法院裁定美麗灣飯店應該全面停工。不過台東縣政府依舊執迷不悟,發出新聞稿辯駁:法院錯了!

台東縣政府在新聞稿指出:

「由於環境影響評估法之施行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本案係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案件,目前開發單位在本府的嚴格監督下依照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切實執行相關承諾,開發單位除努力履行對環境之保護外,並在當地種植原生樹種,目前亦已針對綠建築標章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對未來杉原之環境只有更好,不會更壞,故應無林○玲等聲請人所述對環境造成難以回復之影響。」

但若回顧台東縣政府宛如戒嚴的環評現場,就知道台東縣政府一派胡言。

當天台東縣政府除了嚴格審查入場人員,更派出所有警力維安。因為抗議民眾不辭千里,從全台各地趕來。他們的憤怒除了不滿美麗灣公司規避環評外,更因為環評委員的組成,從最一開始環評就不符法律規範。

依照環評法精神,審查委員應由不同背景組成,但台東縣政府的環評委員,幾乎清一色是環工背景。此外,美麗灣開發案由台東縣政府委外經營,縣府人員應該利益迴避,但當天台東縣環保局長黃明恩、農業處長劉榮堂以及建設處長許瑞貴,依然在應迴避審查的情況下參與且主導環評,最後以優勢警力排除質疑聲浪,甚至拒絕媒體採訪、旁聽,全體離開環評場合、到縣府二樓秘密協商,最後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

環評會議開始前,律師許嘉容、陸詩薇不斷質疑,依照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888號的裁定,美麗灣渡假村,因被撤銷環評結論定讞,依照環評法第14條的精神,美麗灣渡假村等同「自始未經環評」,而「未經審查不得核發開發許可,核發許可者自始無效」,也就是美麗灣沒有建照、形同違建。

不過美麗灣公司不斷澄清法院的判決是基於誤解。美麗灣公司表示,雖然承租範圍超過一公頃,但最初確實是以0.9997公頃申請開發。之所以用小規模進行開發,是因為sars風暴剛過,台灣景氣動向不清楚,加上第一次到台東,才考慮只在原本杉原海水浴場的範圍蓋飯店。之後美麗灣飯店會擴建,是因為看見市場需求。美麗灣公司強調,「變更投資規模後,我們是『主動地』向縣府提出申請環評,所以絕對沒有規避環評。」

對於美麗灣公司的辯駁,環保團體當然不滿。強調美麗灣公司是在被環團發現後,才提出環評。無論時間序誰是誰非,法院早在裁定裡強調,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3條規定,應該以申請開發整體面積進行環評,美麗灣公司認為承租面積不等於開發面積,於法無據。而台東縣政府身為主管機關,竟讓美麗灣公司申請分割土地進行開發、並在明知此情況下核發許可,已讓美麗灣渡假村「不受信賴保護」。判決書的說明,清楚明白,但台東縣政府,依舊強渡關山。

律師許嘉容當時警告,「我們奉勸台東縣政府不要再一次通過會被撤銷結論的環評!」因為除了委員組成、規避環評等爭議,美麗灣公司的環評更是充滿瑕疵,比如杉原灣周邊還有其他開發案如黃金海渡假村,都應納入整體評估;其次,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陳昭倫更在美麗灣重新環評前就指出,杉原灣有特殊的貝氏耳紋珊瑚,但這些重要海洋資源,都未被美麗灣公司納入評估。光是平常可見的海洋生物,就已經錯誤百出。

進一步審視台東縣政府新聞稿內所寫「目前開發單位在本府的嚴格監督下依照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切實執行相關承諾」,更宛如笑話。當天的環評結論雖然是「有條件通過」,但所謂的「有條件」,完全是白紙一張。台東縣政府以「種植原生樹種」,「申請綠建築標章」來辯稱對環境無影響,更和海洋生物毫不相干,睜眼說瞎話到這種程度,也真讓人開了眼界。

這樣的惡質行為,源於中科三期時環保署對判決的詮釋,致使環保署在美麗灣一案,必須支持地方政府的作為。要知道,行政法院的存在,是為了提供受損害民眾的行政救濟途徑,行政機關一再試圖凌駕法院,對判決進行詮釋,不僅嚴重損害法制立國的精神,更製造民間對制度的難以信任。法院裁定美麗灣一案必須停止執行,是讓行政機關有機會「依法行政」,若不即時回頭,崩壞的就不再只是環評制度,而是統治者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