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日,一早醒來開信箱,早餐都還沒吃,就看到環保署發了篇新聞稿。雖然內容一開頭破題指明台灣立報在美麗灣一案中報導廠商又動工,之後表明環署去現勘後沒這一回事,然後補刺撰文記者,也就是我,一記回馬槍─呼籲媒體刊載事件要詳細查證。但是一點生氣也沒有。這樣一來一往的角力推出個公權力去落實監督並發文引以為證,對我來說是爽事一樁。中央主管機關親自勘察保證沒事,若日後出事,連帶責任就推也推不掉;這也告訴大財團一件事,要偷吃步還是不要太張揚,在媒體放話要裝潢、年底要動工─真以為自己是土霸王?


不過環保署以「現勘後發現沒有動工」連結到「沒有詳實查證」,這個邏輯實在還是有點跳躍。美麗灣這篇報導我自己大概看了超過二十次有,我想比較有爭議的大概是稿頭「日前卻傳出開始內裝、年底將營運消息,台東縣環保局也不介入,」這一句;但這些內容在接下來的內文都有「相應證據」,內裝與營運消息的新聞還掛在網頁上,「疑似裝潢」的狀況,也向當地居民求證;居民質疑環保局不介入,所以我也打電話給黃明恩。一則新聞裡的當事者都一起出現了,要說沒查證,真的很說不過去。


如果環保署指的是:記者要到現地去看是不是有動工,並且證業者就是動工(欸我覺得用裝潢兩個字可能比較好,環署真的很強調,精確一點也好,雖然,好像文字獄),那這樣我就不用當記者,去當督察大隊或是檢察官之類的比較適宜。畢竟稽查本是環保主管機關的責任,且我也問了台東縣環保局長黃明恩有無動工他卻說不清楚。


一般來說,記者在查證上會有一些易犯的毛病,比如新聞報導中並無對消息來源進行實質查證,也就是向當事人(個人、機關、團體)求證,或僅有部分當事人回應。


在美麗灣一案中,消息來源是台東環保聯盟在其部落格刊出的消息,居民在此質疑的是一個開發案正在訴訟且曾敗訴又停工一年多,為何忽然間財團在媒體放話要裝潢且年底可以營運,質疑的對象是誰?監督機關台東縣環保局。因此在報導中,也去訪問了黃明恩。雖然事後環保署表示黃明恩「否認」,但他的否認並沒有辦法反推「記者沒有查證」或「黃明恩真的沒有說過這些話」,除非,有事實證據。


有時媒體記者在寫新聞時,會濫用「保護新聞來源」,也就是在報導中使用匿名,但在美麗灣這則報導中顯然沒有這樣的事。如果黃明恩真的沒有說過這樣的話而我卻這樣寫,那不是自討苦吃?真要誣衊或捏造,我大可以寫「台東縣環保局」就好,屆時產生誤解或爭議,再說「保護新聞來源」,不是嗎?


美麗灣事件的問題在於財團「放話」要裝潢、年底就可以營運,因我不是跑財經線的,在日報每日截稿的死線下,尚無法訪問到財團。但在報導中也很清楚地引述當地居民林淑玲的觀察,「雖目前尚未有大量車子進出與大量材料堆置,但財團直接在媒體放話,居民都很擔心」。


整篇新聞的書寫意旨相當清楚,也就是一個開發案在訴訟敗訴後停工一年多為何傳出要裝潢、可營運消息?主管機關怎麼看待此事?主管機關的說法或處理方式受到了什麼事的影響?而居民認為,就是中科三期判決案的影響,這也是整篇文章標題這樣下的原因。


新聞查證最基本的原則,可追溯至二○○○年大法官會議第五○九條釋憲文,這個釋憲文強調「行為人(新聞工作者)雖不能證明言論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之責相繩。」也就是即使新聞報導不實、「未經由合理查證,讓記者或編輯人員信以為真」,新聞從業員亦得免受法律制裁。


法律給了新聞從業者相當大的寬限,媒體從業者沒有理由亂使用,這是新聞從業者的道德倫理。


講得難聽點,處理美麗灣這則新聞對記者本身有什麼好處嗎?沒有嘛,不但沒有還被威脅要提告。那為什麼要寫?只不過是親自走訪那片海灘、看到海岸佔據了一排醜陋無比的建築、漲潮線離飯店無敵近、工程廢棄物埋在海灘裡,就很想要司法還當地居民、還這片海灘公正。但這片海岸也不是我的,是全台灣民眾的。


因此,美麗灣是否「裝潢中」並不是最重點。重點是,這個案子因為切割環評被判敗訴,本身就是一個超級大違建,為什麼主管機關還讓它繼續立在那裡?甚至讓財團能繼續放話要營運?身為主管機關,即便不拆違建,在財團放話時也該第一時間做出澄清與回應─是的,應該在這時候就做出澄清與回應,而非在居民向媒體爆料、媒體處理完新聞後,才傾行政之力進行回應事宜


從刊出美麗灣報導至今也已超過一周,環署主動去稽查是好事,表示要請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每週派員前往察看,並歡迎所有民眾一起參與美麗灣開發案的監督更好,親愛的居民與環保團體們,請善用你們身為主人的權力,一起監督美麗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