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反對集遊惡法!」、「保障言論自由!」昨天上午,多個民間社團高喊口號在警政署前陳情,並高舉警察經常於陳情場合使用的「違法集會」牌,諷刺警察行政裁量權過大、箝制人民言論自由,要求警政署勿再阻擋集會遊行法修法。


今年8月21日,台聯組織部副執行長蘇偉碩、綠黨秘書長潘翰聲、樂生青年聯盟等團體前往北投,參與新莊捷運基廠二次招標的場外關心行動,當天警方僅舉二次牌,但所有聲援團體皆被北投分局長李漢卿要脅,要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所有人移送法辦。


樂生青年聯盟成員許博任指出,新莊捷運機廠標案從30億爆增到60億、行政院公共工程會做出的530方案則可能造成山坡房舍崩塌,「我們只是想監督、當天 只有喊口號、丟紙球,警方卻出動不合比例原則的警力、主動挑釁陳情者想致造事端,這讓我們質疑警方是廠商打手;而以集會遊行法要脅陳情者,更是想製造寒蟬 效應」。


近年社運團體陳情聲音被打壓,並非一日之寒。勞動人權協會成員唐曙表示,自從事社運以來,他已遭警第5次移送,也遭到緩刑、罰款、判刑等輕重不一的刑責。 唐曙指出,《集會遊行法》規定3人以上陳情需在一週前申請、一週內要找到場地、遊行人數還得符合比例原則。「人民因為快活不下去想說話,卻要等待這麼長的 時間、遭受各種限制,這合理嗎?」


唐曙嘲諷地補充:「3人以上要申請,那3人以下就沒事嗎?不對,因為警方會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抓人!」近年警方雖已逐漸和陳情者培養出默契、要求陳情者在限定時間內說完話、警方則作勢舉3次違法牌誌即相安無事,但潘翰聲直指:「陳情是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不能是默契!」


舉例來說,勞權會曾前往勞委會要求提高基本工資,當天警方要求陳情者快把活動結束,但這將使陳情淪為形式表演,陳情者甚至可能沒辦法把話說清楚、聽到政府官員回應。「所以我們只好跟警方耗!」唐曙無奈地說,林林總總的法律限制人民發聲自由,使得社運團體不斷吃官司。


警政署保安組科長李禎琨昨天出面接受陳情團體的陳情書,表達將「依法處理」北投分局超過比例原則處理陳情者一事,但也回絕民間團體立即修法的訴求,要求民間團體不要影響修法方向。


台權會專職人員黃佳平說,由多個民間社團組成的「反集遊惡法聯盟」,曾於上個會期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法版本送至立院,獲得前立委賴幸媛、現任立委田秋堇等人支持,但修法進度一直停滯不前。


這會期立委朱鳳芝與鄭麗文也表達支持,修法版本也送進內政委員會,不過一直未被提出討論。潘翰聲無奈地說,國、民兩黨在野時都說要修改《集會遊行法》、表現開明、不再戒嚴,一旦執政卻又絕口不提,讓人痛心。


民間團體呼籲政府立即推動《集會遊行法》修法,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取消刑罰回歸正常體制、限縮警察裁量權、規範解散命令、積極服務人民,回歸憲法保障人民的「集會遊行自由」。


集遊法為何違憲(資料來源:反集遊惡法聯盟)

「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集遊法第8條規定「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侵犯憲法第14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集 遊法第29條規定,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包括第25條第3款規定「利用第8條第一項各款 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4款規定「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這些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 法官443、445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審查仍由警察機關為之,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
「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集遊法第6條規定總統府、行政院、官邸等地區,一律禁止集會,連申請許可的機會都沒有,完全剝奪人民向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的權利。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的行政機關,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表達意見,違反民主政治基本原則,不合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要求。


外國人如何集會遊行?(資料來源:台權會)
國家
是否有集遊法無,各地方自定有,公共秩序法無,由各地方自訂
許可制與報備制許可制報備制 許可制報備制
性質集會自由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集會遊行並非人民的權利,但實際採取寬鬆態度憲法承認集會自由權利基本法第8條明定集會自由,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侵害
管制方式法律原則上不予以限制,禁止對特定私人住所遊行示威須在6日前事先報備,警局對遊行得設定限制條件,內政部長同意後,警方可下令禁止遊行經轄區警方認可、可限制某些場合不得遊行禁止攜帶武器、防衛性武器或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