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慕情特稿】中科開發其中一個大問題就是光電廢水污染。雖環保署在中科四期二林園區開發列出不少嚴格規範,但這些規範能否保障民眾健康仍是未定之數。


姑且不論中科四期通過開發,究竟有沒有「環委一致同意」,就光環署對外宣稱的光電廢水經處理後「可達成保護人體健康」這一項,根本是達不到的事。


科學園區自開發後造成水污染眾所皆知,其中竹科開發已讓下游喀雅溪水質生變,並有研究指出,在喀雅溪找到對人體有害、僅光電業會產出的全氟化合物PFOA、PFOS。同樣的物質也在新竹霄裡溪中發現。而這物質便是由將進駐中科二林園區的友達光電所製造。


環保署在2年前其實已著手針對光電業產生的廢水進行調查,環保署水保處簡任技正張莉珣表示,「光電業會產生很多新興污染物質,環署對這很重視。」然而2年來,每年編列水保經費,環署至今卻無法訂出標準來。


張莉珣表示,光電放流水排放標準至今無法訂定的原因,「主要是經費不足,調查不夠完整」,但問及已掌握的部分元素為何不能立刻限制?張莉珣說:「環署不能限制特定廠商,否則廠商會覺得不公平」。但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則是「PFOA、PFOS根本無法管制。」


張莉珣說,其實光電產業排放出的重金屬物質濃度經稀釋後都不高,目前環署以風險管理的概念管理;但她坦承,像PFOS和PFOA這些對人體危害 頗高的物質,「就連廠商自己都不知道竟竟是哪些物質交互作用產生的。」這也是環保團體最詬病的:廠商自己都不能掌握風險的產業,環署怎麼管制、又如何能保 證「安全無虞」?


暫且不論PFOS和PFOA的問題,環署雖為中科開發案訂出嚴格規範、強調須依歐盟REACH制度規範,廢水無論排到舊濁水溪或濁水溪中絕對 「沒有問題」;但中科是否會落實承諾還是疑問,若廠商未落實,依環評結論規定,若廠商違反「以開發單位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處罰」,開發單位是中科,而非廠 商,這豈非拿納稅人錢為違法企業受罰?


況且依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及環署綜計處長葉俊宏所說,廢水已很明確要排至「外海3公里」。但環評認定「可通過、安全無虞」的審核標準,卻是建立在「廢水排放至濁水溪或舊濁水溪」的情況下。


許多專家學者一再強調,海洋、潮間帶和溪流的環境特性不同,是否安全須建立在詳細調查評估之上,就連署長沈世宏都說雖然排到外海是「用常識想都知道比較好的方案,」但不在環評大會要求開發單位一起評估,除避免政治干擾外,也因為「一定要有科學的調查」。


所以,雖環署強調未來中科「若要排到外海,作環差」,但在中科提出之前,環署又怎麼能輕易為中科下「安全無虞的定論」?除非環署已掌握即便中科提環差的結果依然相同的「科學證據」;但若此,就更難解釋為何環署不做成中科須做海洋放流的結論。


總的來說,中科審查過程看似合法,但仍有許多讓人質疑、批評的地方,也莫過環團痛批「環評已死」。環署面對這些批評,卻依舊只發出新聞稿強調「環評沒死、委員專業」。


若環評實施的最大目的之一是取得社會共識、保護環境,以中科案來看實在不及格。建議做為主管機關的環保署面對批評時不該只管自清,也要思考哪裡出了問題,才是更負責任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