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變成獸
周五休假,但去聽了土城彈藥庫和大度堰的範疇界定會議;中午痞子打來說要找前環委詹順貴律師,於是約了一起吃飯。到了詹律師的辦公室,拿到熱騰騰的「中科三期環評案被撤銷」的判決書。三個人邊吃邊聊,邊不太認真地沙盤推演環保署拿到這份判決後的說法。
今天收到環署寄出的新聞稿,其中一項說法和我們猜的一樣。看完後先是大笑,然後打電話給環署綜計處長確認寫得這麼爛的新聞稿到底是不是如我所解讀的那樣。確認後,為行政機關這樣知法玩法感到很悲哀。
並且,從溝通的角度來看,我實在很想問─有沒有鄉民是環保署白癡新聞稿指導者的八卦?一個「堂堂正正」的行政機關,回覆這麼嚴肅的環評被撤銷首例,竟然自我矮化到這種程度,可見得完全沒有認真在解讀判決書要透露的訊息。又或許,是根本藐視司法及其捍衛的正義─反正訴訟跟處分都可以拖很久,到底能奈我何?
環保署的原文在這裡,約莫可以條列出四項「重點」─
一、 標題殺人法:「這是前朝政府的錯」。 二、 國民黨會依法行政:請中科管理局補走環評程序。 三、 裝可憐:小英主席介入環評,國民黨政府實則無奈收前朝政府爛攤子。 四、 經濟、環保甚至勞工權益都要顧:所以中科三期不用停工。
簡單說明為什麼不用停工,因為環保署在一月二十八號開了秘密協商會(以內部初步會議為由未將會議結論公開),認為,判決雖然撤銷了環評結論,但是「環評曾經真的做過啊!」所以未違反環評法第十四條與二十二條「『自始』未做環評」的條件,所以對環署來說,沒有任何「懲罰廠商的責任」。
而因為環評「真的做過」,所以中科管理局跟區委會核發的開發許可「理應有效」,只是司法好奇怪硬要撤銷環評結論,那好吧,環署說,中科管理局會當一個「勇敢的扛霸子」面對司法,也就是,會請廠商補做環評。
但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也就是廠商信任政府結果政府卻捅了大簍子;為了「對人民負責」,環署很認真地翻遍法條,建議中科管理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也就是說,中科管理局可以像撒尿牛丸那樣超~有彈性地,只要在兩年內撤銷「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無效的環評所允許的開發許可」就好。
值得一提的是,環署還超nice地為中科管理局解套(或說教它們前後說詞要一致),續引《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這一款。這是什麼意思?環署標黑體告訴大家:科學園區是公益事業啦,中科可以據此暫緩廢止啦反正兩年超長的,補做環評很快啦!
好的,解析完環署這份可以用三句話(中科不會停工、環署不會罰中科錢、環評會補做)說完但卻被寫得落落長的新聞稿後,深深覺得環保署不知道什麼叫做「危機溝通」。
所謂危機溝通,是指以溝通為手段、解決危機為目的所進行的一連串化解危機與避免危機的行為和過程。危機溝通可以降低危機的衝擊,並存在化危機為轉機的可能。如果不進行危機溝通,則小危機則可能變成大危機,對組織造成重創,甚至使組織就此消亡。
基本上,危機溝通必須掌握ASAP原則,也就是「親切、誠懇、善意、專業(Approachable、Sincere、Altruistic、Professional)」;轉換成白話文也就是,面對大條代誌的時候,一定千萬務必絕對必須要「樂在溝通、實話實說、心繫大眾、專業嫻熟」,反面則是忌諱「迴避躲藏、粉飾遮掩、自私自利、懷疑含糊」。
如果有詳讀中科三期判決書,其實不該有這樣的決策。詹律師指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的理由除重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外,特別強調一件事:
也就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環評會被撤銷的重要原因,在於「因未做風險評估,而讓環評委員因『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做出決策」,因此即便環署上訴理由表示「決策是多數決」,仍是錯的。
但環署卻針對環評法第14條和22條以玩弄文字遊戲的方式詮釋,如果雖被撤銷但「曾做過環評程序」就不違法,那以後天下案都可以這樣辦,每個案都有瑕疵通過,被司法抓包再補正。這不就像強暴了人再出錢讓受害者做處女膜修補,就叫沒被強暴過嗎?
進一步來看環署「好心」提出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條文,此條文表示,「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不得撤銷。
而第119條寫:「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從判決來看,開發單位完全吻合「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這一點。簡直就是在明示中科管理局這麼做。拜託,環保署看一下自己的招牌,寫的是「環境保護署」而不是「訟棍」好嗎?
政府機關若真尊重司法,也確實為「大眾利益」,在危機溝通上,理應對過去行政錯誤致歉,但環署第一步卻先卸責;第二步則是遮掩自己行政上的瑕疵;第三步則祭出「科學園區發展影響國家重大利益」,根本只為廠商解套。歷來科學園區開發案不斷爭執「什麼是公益」,定義從未說清楚,最後又丟出幾個條文讓中科管理局「任君選擇」,根本從頭至尾都完全忽略司法捍衛的弱勢者權益。
好笑的是,中科三期被撤銷新聞一傳出,環署正經八百地說沒收到判決無法說什麼,今天發出的新聞稿結論卻在中科三期被撤銷的隔天就決定了。前後矛盾的時間要嘛也拖長一點,這樣真的很難看,很難不讓人指著你環保署罵失格。
老實說,環保署在這份新聞稿中真的把負面原則全犯下了。不明白環保署幹嘛要這麼勇敢地出來當衝鋒部隊,中科三期環評撤銷這件事,環署若好好地借力使力,不要曲解環評法,或許還能真的因為是「前朝政府通過」的,而在未來監院追究行政責任時逃過一劫。但沒想到環署真的為經濟發展鞠躬盡瘁死而後己,可以說:「沈小毛這次真的把官位都賭上。」
亦或是想著反正要行政改組了沒關係?
我是真的不懂。也不願揣摩。
只知道泰戈爾說得很對:
「真實的涵義被誤解、輕重被倒置,就是不真實」。
「當人是獸時,比獸還壞。」
今天收到環署寄出的新聞稿,其中一項說法和我們猜的一樣。看完後先是大笑,然後打電話給環署綜計處長確認寫得這麼爛的新聞稿到底是不是如我所解讀的那樣。確認後,為行政機關這樣知法玩法感到很悲哀。
並且,從溝通的角度來看,我實在很想問─有沒有鄉民是環保署白癡新聞稿指導者的八卦?一個「堂堂正正」的行政機關,回覆這麼嚴肅的環評被撤銷首例,竟然自我矮化到這種程度,可見得完全沒有認真在解讀判決書要透露的訊息。又或許,是根本藐視司法及其捍衛的正義─反正訴訟跟處分都可以拖很久,到底能奈我何?
環保署的原文在這裡,約莫可以條列出四項「重點」─
一、 標題殺人法:「這是前朝政府的錯」。 二、 國民黨會依法行政:請中科管理局補走環評程序。 三、 裝可憐:小英主席介入環評,國民黨政府實則無奈收前朝政府爛攤子。 四、 經濟、環保甚至勞工權益都要顧:所以中科三期不用停工。
簡單說明為什麼不用停工,因為環保署在一月二十八號開了秘密協商會(以內部初步會議為由未將會議結論公開),認為,判決雖然撤銷了環評結論,但是「環評曾經真的做過啊!」所以未違反環評法第十四條與二十二條「『自始』未做環評」的條件,所以對環署來說,沒有任何「懲罰廠商的責任」。
而因為環評「真的做過」,所以中科管理局跟區委會核發的開發許可「理應有效」,只是司法好奇怪硬要撤銷環評結論,那好吧,環署說,中科管理局會當一個「勇敢的扛霸子」面對司法,也就是,會請廠商補做環評。
但是,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也就是廠商信任政府結果政府卻捅了大簍子;為了「對人民負責」,環署很認真地翻遍法條,建議中科管理局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也就是說,中科管理局可以像撒尿牛丸那樣超~有彈性地,只要在兩年內撤銷「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無效的環評所允許的開發許可」就好。
值得一提的是,環署還超nice地為中科管理局解套(或說教它們前後說詞要一致),續引《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這一款。這是什麼意思?環署標黑體告訴大家:科學園區是公益事業啦,中科可以據此暫緩廢止啦反正兩年超長的,補做環評很快啦!
好的,解析完環署這份可以用三句話(中科不會停工、環署不會罰中科錢、環評會補做)說完但卻被寫得落落長的新聞稿後,深深覺得環保署不知道什麼叫做「危機溝通」。
所謂危機溝通,是指以溝通為手段、解決危機為目的所進行的一連串化解危機與避免危機的行為和過程。危機溝通可以降低危機的衝擊,並存在化危機為轉機的可能。如果不進行危機溝通,則小危機則可能變成大危機,對組織造成重創,甚至使組織就此消亡。
基本上,危機溝通必須掌握ASAP原則,也就是「親切、誠懇、善意、專業(Approachable、Sincere、Altruistic、Professional)」;轉換成白話文也就是,面對大條代誌的時候,一定千萬務必絕對必須要「樂在溝通、實話實說、心繫大眾、專業嫻熟」,反面則是忌諱「迴避躲藏、粉飾遮掩、自私自利、懷疑含糊」。
如果有詳讀中科三期判決書,其實不該有這樣的決策。詹律師指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的理由除重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外,特別強調一件事:
也就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環評會被撤銷的重要原因,在於「因未做風險評估,而讓環評委員因『錯誤事實或不完全資訊』做出決策」,因此即便環署上訴理由表示「決策是多數決」,仍是錯的。
但環署卻針對環評法第14條和22條以玩弄文字遊戲的方式詮釋,如果雖被撤銷但「曾做過環評程序」就不違法,那以後天下案都可以這樣辦,每個案都有瑕疵通過,被司法抓包再補正。這不就像強暴了人再出錢讓受害者做處女膜修補,就叫沒被強暴過嗎?
進一步來看環署「好心」提出的《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條文,此條文表示,「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不得撤銷。
而第119條寫:「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從判決來看,開發單位完全吻合「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這一點。簡直就是在明示中科管理局這麼做。拜託,環保署看一下自己的招牌,寫的是「環境保護署」而不是「訟棍」好嗎?
政府機關若真尊重司法,也確實為「大眾利益」,在危機溝通上,理應對過去行政錯誤致歉,但環署第一步卻先卸責;第二步則是遮掩自己行政上的瑕疵;第三步則祭出「科學園區發展影響國家重大利益」,根本只為廠商解套。歷來科學園區開發案不斷爭執「什麼是公益」,定義從未說清楚,最後又丟出幾個條文讓中科管理局「任君選擇」,根本從頭至尾都完全忽略司法捍衛的弱勢者權益。
好笑的是,中科三期被撤銷新聞一傳出,環署正經八百地說沒收到判決無法說什麼,今天發出的新聞稿結論卻在中科三期被撤銷的隔天就決定了。前後矛盾的時間要嘛也拖長一點,這樣真的很難看,很難不讓人指著你環保署罵失格。
老實說,環保署在這份新聞稿中真的把負面原則全犯下了。不明白環保署幹嘛要這麼勇敢地出來當衝鋒部隊,中科三期環評撤銷這件事,環署若好好地借力使力,不要曲解環評法,或許還能真的因為是「前朝政府通過」的,而在未來監院追究行政責任時逃過一劫。但沒想到環署真的為經濟發展鞠躬盡瘁死而後己,可以說:「沈小毛這次真的把官位都賭上。」
亦或是想著反正要行政改組了沒關係?
我是真的不懂。也不願揣摩。
只知道泰戈爾說得很對:
「真實的涵義被誤解、輕重被倒置,就是不真實」。
「當人是獸時,比獸還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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