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環評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保團體主張應立即停工;但環保署再三強調,環評遭撤銷但不違反環評法,依法只須要求廠商補作環評,「停工權責在國科會、營建署」。15日多位律師、學者痛批環署強辭奪理、破壞憲政體制,要求環署應立即停工。


中科三期開發案在充滿爭議下通過環評一階審查、做成有條件開發決議,雖民眾提出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民眾勝訴,但環署卻提起上訴,讓廠商得以 繼續施工並營運;日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中科三級開發影響重大,理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且環評未做健康風險評估、影響民眾甚鉅,「光這兩項理由,就足以判決 民眾勝訴。」


但環署表示,經跨部會研商後,中科三期不符「自始未做過環評」條件而不違反環評法第14條、不須停工。環署進一步解釋,判決既僅指出「健康風險評估未做」,但當初決議有條件通過時已要求廠商進行風險評估,在「保護廠商利益」情況下,中科三期只須補件,無須重做環評。


環團與民眾得知後多次陳情抗議要求做為「主管機關」的環署要求廠商停止開發。環署卻說,既然判決與環評法無涉,核發開發許可的主管機關應是國科會,要求民眾不要找錯對象抗議。環署並強調「法令解釋完全符合當初立法原旨」。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傅玲靜援引當初設立環評法的文件資料反駁,痛批環署曲解環評法第14條精神。傅玲靜表示,初立法時,條文僅是「未經環評的開發許可得撤銷」,但為加強環評制度為環境把關精神,賦予環評委員可否決案子通過的權力,因此修改條文。


傅玲靜說明,修改後的條文精神,明指包含「未通過環評前不能核發開發許可」、「主管機關允許開發後,發現開發單位應補做環評,應立即停止開發」及「不該開發者,應不允許開發」等情況,中科三期判決絕對符合環評法第14條立法意旨。


傅玲靜表示,環評法在立法二讀時,進一步把「得撤銷」改為「無效」,正是強化環評效力,環署的解釋不但自我限縮,甚至是錯誤解讀。此外,中科三期曾進行行政聽政會且全程錄音,「若不是重大影響事件,無須做聽證,環署認為只須補件再審,也是曲解法令!」


台大法學院教授李建良強調,環評被撤銷,開發許可也一併無效,且環評機制就是在做事前把關,環署讓一個有重大影響的案子在未做健康風險前就過 關,已明顯有行政瑕疵。且國科會也曾發函表示:「中科管理局將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之最終判決」,國科會應該說到做到。立委黃淑英說,若環署執意如此解釋法 令,「已被撤銷的安康掩埋場是不是也可以動工?」李建良呼籲環署不該再切割,否則將形成「被撤銷的開發案卻無法可管」的狀況。


立委田秋堇透露,政院與環署在立院總質詢時,仍強調應保護廠商利益,但中科三期對環境的污染,禍及一般民眾食品安全,「不是只有廠商才叫公 益!」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蔡雅瀅補充,廠商在環評時不願提供資料進行健康風險評估,造成環評根據不完全資料做成決議,已不受行政程序法保護。


環團與學者強調,要求環署依法行政不只在於開發案對環境的衝擊,更在於行政機關的態度。「開發案要在合理程序下通過才合法」,要求環署立即要求廠商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