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近來與樂生保留運動有關的遊行請願活動與抗議行為,已觸碰國家機器的神經,警方多次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戕害人民言論自由,顯示台灣言論空間並不自由。


媒體觀察基金會董事長管中祥表示,415挺樂生大遊行,香港獨立媒體工作者張翠容來台聲援,以個人身份上台發言,但台灣警方卻持入出國與移民法第27條 「處理」張翠容;令人訝異的是,當張翠容快步離開爭議現場時,竟被大批媒體包圍,無視其心情尚無法平靜對外發言,中天記者更出言恫嚇保護張翠容的學生,威 脅提出告訴。


香港記者上台發言遭恐嚇

當天播出的晚間電視新聞中,媒體記者沒處理樂生遊行的真正內涵,反以「本來是採訪的記者,但一時情緒激動,竟上台表達支持」、「為和平的遊行留下一個不完美的小污點」的張翠容事件作為主軸。


張翠容表示,她來台支援,完全是出於對樂生事件的感動,當主持人邀她說話時,她義不容辭。張翠容說,她的言論未有危及「國家安全」,當警察前往告知時,她也立刻下台。


張翠容說,警察剛開始很友善,沒想到一得知她來自香港,就表示「外國人不能在集會發言」,張翠容對此感到意外。她指出,樂生事件是相當人文與人道的,過去她在其他地方進行現場觀察和了解,「就連埃及,也沒有警察會來阻擋我。」


警方以入出國移民法第27條處理張翠容的原因為「與來台目的不符」,但張翠容疑惑,她入境前,曾被詢問為何來台?觀光?工作?「最後一個是其他,而我選其他。」為何依舊以此條法律處理?


人人有權集會遊行


國際勞工協會總幹事吳靜如表示,國際的流動已不可擋,但台灣政府卻以「任意解釋」的方式對待外國友人,凡與其認定不符,就被冠上「假」字。吳靜如不懂「何謂與來台目的不符」、誰來定義?


「當很多人參加美國的遊行、香港的WTO抗議,參加想讓世界往前邁一步的事,難道不是人的基本權利?」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常委周富美認為,記者沒有特權。張翠容雖以個人身份發言,但卻以觀察者身份被介紹上台,她認為必須思量,「因記者該有專業分際與考量人身安全。」


周富美表示,1948年時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即指出:人人享有和平集會與發表自由,不能受到干涉。「發表迄今已59年,但張翠容仍受到這樣的對待,是值得討論的」。她認為任何一個人都應受基本尊重。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務專員林培杰說,這起事件,警方應釐清法源依據,警方所應依據的該是香港澳門條例第14條,「但不論哪一條,裡面的規定都指出,若發現與申請入境目的不符,都是『得』驅除出境,而非應」。然而現今警方根本沒有解釋、無視個案狀況,「一認定就執行」。


面對惡法反蒐證

林培杰認為,無論是入出國移民法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陸委會,都應針法律定出裁量基準,明文規定讓警方可做後續處置。


他說明,目前警政單位對此法的審察機制,各縣市根本無統一標準,在台北發生這種事,媒體會報導,但台北縣或其外縣市多半連被報導的機會都沒有。


林培杰強調,審查機制一定要有完備的程序,「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張翠容若留下此紀錄,將有1至3年的觀察期,這段期間要再入境,台灣主管機關可隨時依其 紀錄認定要不要讓她入境。」林培杰說,國家主權單位一旦認為有危及國家安全,不管發言者身份是什麼就辦,「對理想中的人權或國際移動的概念,是完全牴觸 的。」


苦勞網記者卞中佩直指「惡法一直存在」,面對這些林林總總的惡法,他認為應成立警察監察小組,反搜證警察的行為,認為警察一有超越解釋範圍就提訴訟。「一開始可能會告輸,但只要有一兩次勝,就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