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不正義,開發不會停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彰工火力發電廠死而復生!昨天台電以「新案」之名重提開發,於環署舉行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因開發地點和規模都與去年被環委認定不 予開發內容相同,環保團體已提請監查院調查,並抨擊昨天的審查違反程序正義。但專案小組主席李錦地僅承諾「專案小組將不做成任何結論」,審查依舊繼續。
彰工電廠案於96年時被環委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為「必要性不足」,畢竟台灣排碳量過高,且台中電廠所製造的總懸浮微粒跟PM10都超標、影響保育類動物中華白海豚,最重要的是電力需求推估超過實際需求。但台電卻在此案未進大會確認後逕行撤案重提開發,而環保署法規會也認同,讓環保團體相當錯愕。
前彰化環盟理事長林世賢指出,環評法本法早已規定撤案機制,環評法第13條明文規定,開發單位若要撤案,應在委員要求補正資料期間申請延案或撤案;「但此案當初已進實質審查並做出結論階段,為何還能撤案?」
環保署綜計處科長孫維謙解釋,「撤案是人民權利」,且綜計處比較過新舊方案,認為新案雖在同地點、同規模,但台電有提高保護規格,因此認定為新案,完全合理。
孫維謙說,開發單位自行撤案等於沒有此開發案,與專案小組認定不應開發不衝突。針對新案再審一事,孫維謙認為:「法令沒規定開發單位不能撤案,環署給開發單位公正審查機會,有什麼誇張嗎?」
但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指出,環評作業要點明確指出,做成結論就一定要送大會,環署讓台電開惡例,日後根本不會有開發不成的案子。且目前監院已在調查,至少要等結論確定再決定要否實質審查。
前環評委員徐光蓉也說,此案在2006年曾進行範疇會議,台電並無意見,2007年才做成不應通過結論,環署讓台電提新案,是知法犯法。前環評委員詹順貴也說,法條上限定開發單位撤回申請案件要在補正期間屆滿前:「按法律的反面解釋,就是超過時間後就不能再撤案。」
詹順貴指出,此立法用意是避免當事人僥倖心態及重覆送案的可能,環署法規會顯然未將條文解釋清楚;且台電為國營事業,重提新案就要請開發單位評估,在法理認定不清狀況前進行審查,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不過環保署綜計處相當堅持自己於法有理,李錦地最後做成專案小組在監院結論未出前不做任何結論的附帶決議。蔡嘉陽失望地說,主席明明可做出「散會」裁示。 在法理未清前審查,此附帶決議並不影響實際審查,反倒讓開發單位有時間改進環說書中闕漏之處;但環團仍會強力監督反對,不讓彰火闖關。
彰工電廠案於96年時被環委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為「必要性不足」,畢竟台灣排碳量過高,且台中電廠所製造的總懸浮微粒跟PM10都超標、影響保育類動物中華白海豚,最重要的是電力需求推估超過實際需求。但台電卻在此案未進大會確認後逕行撤案重提開發,而環保署法規會也認同,讓環保團體相當錯愕。
前彰化環盟理事長林世賢指出,環評法本法早已規定撤案機制,環評法第13條明文規定,開發單位若要撤案,應在委員要求補正資料期間申請延案或撤案;「但此案當初已進實質審查並做出結論階段,為何還能撤案?」
環保署綜計處科長孫維謙解釋,「撤案是人民權利」,且綜計處比較過新舊方案,認為新案雖在同地點、同規模,但台電有提高保護規格,因此認定為新案,完全合理。
孫維謙說,開發單位自行撤案等於沒有此開發案,與專案小組認定不應開發不衝突。針對新案再審一事,孫維謙認為:「法令沒規定開發單位不能撤案,環署給開發單位公正審查機會,有什麼誇張嗎?」
但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指出,環評作業要點明確指出,做成結論就一定要送大會,環署讓台電開惡例,日後根本不會有開發不成的案子。且目前監院已在調查,至少要等結論確定再決定要否實質審查。
前環評委員徐光蓉也說,此案在2006年曾進行範疇會議,台電並無意見,2007年才做成不應通過結論,環署讓台電提新案,是知法犯法。前環評委員詹順貴也說,法條上限定開發單位撤回申請案件要在補正期間屆滿前:「按法律的反面解釋,就是超過時間後就不能再撤案。」
詹順貴指出,此立法用意是避免當事人僥倖心態及重覆送案的可能,環署法規會顯然未將條文解釋清楚;且台電為國營事業,重提新案就要請開發單位評估,在法理認定不清狀況前進行審查,是浪費納稅人的錢。
不過環保署綜計處相當堅持自己於法有理,李錦地最後做成專案小組在監院結論未出前不做任何結論的附帶決議。蔡嘉陽失望地說,主席明明可做出「散會」裁示。 在法理未清前審查,此附帶決議並不影響實際審查,反倒讓開發單位有時間改進環說書中闕漏之處;但環團仍會強力監督反對,不讓彰火闖關。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