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發進入公糾 先做金錢賠償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潮寮毒氣事件爆發至今,仍未找到污染元兇。面對居民的恐懼與怒氣,行政院決議環保署與經濟部負責醫療照顧與賠償事宜,輔導受害者依公害糾紛處理程序向污染廠商求償。不過,環保署主張,公糾機制有其程序,應先由地方開啟,引起居民不滿。


環署說明公糾程序

環保署發出新聞稿表示,公害糾紛處理機制建立近17年,根據機制,如果當地方「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受害人仍可申請中央「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裁決,一如法院三審三級制,應逐級處理,「因此高雄縣大寮空汙事件的賠償糾紛,不必演變成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互踢皮球,只要各級政府依既有機制負起責任,受害民眾權益就能獲得保障。」


新聞稿指出,因既有機制很成熟,各縣市「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皆聘有專家學者、公正人士為委員、縣市首長則依法擔任主委,只要儘速運作,「委員會就會展開證據調查,必要時委請專家或學術單位鑑定責任,俾使『元兇』水落石出,亦即各縣市遇公害糾紛時必須先行運作。」


但居民與環保團體認為,環保署的新聞稿只是想說明公糾程序、有推責之嫌,「意思是地方不開啟公糾程序,元兇就不會水落石出嗎?」地方居民痛批,即便一定要地方先開啟公糾程序,在元兇未明前,環保署也該進行工業區總量管制檢討。


環保署訴願會主委符樹強說明,環保署已傾盡全力找元兇,並非要開啟公糾機制後才能找到,「只是開啟後會有更多資源一起找。」符樹強表示,目前公糾主要處理金錢賠償,目前有嫌疑的7家廠商都可能成為民眾損害求償對象。至於經常性污染部分因無具體損害證據,對象為整個工業區廠商。居民索賠每人10萬,環署將其歸類為回饋範疇。


環團:應先找出真兇

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認為,環署的做法無濟於事,「公糾機制要有受害者跟加害者,但現在只看到受害者,公糾機制有用嗎?」他認為環署最重要的就是找到加害者,現在卻把重點放在回饋,讓人不解。


日前,潮寮居民要求環署應針對大發工業區進行環評,但綜計處長葉俊宏表示,環評是在開發前進行的程序,「大發工業區已30多年,不可能回過頭來要求工業區做。」他說,除非工業局提出來,不然環署不會進行。葉俊宏強調:「居民的要求,除了環評之外,我們都有做。」


全台無數個大發案例


李根政說,老舊工業區根本是無政府狀態,環評雖是事先預防機制,但台灣有無數個類似大發工業區的案例,環署應反向思考,讓環評也可成為補救機制。李根政表示,居民提出大發工業區應直接進二階環評的意義在於是一旦實施,就可進行環境調查,若環署不做,根本無法對工業進行總檢討,「沒評估,要依什麼標準做總量管制?居民健康風險標準又要怎麼訂?」


李根政坦言,工業局若主動提出環評,環署比較不為難。但他主張,環署應從此案建立完善的處理機制,不是只談補償,無益日後可能再發生的毒害事件。居民因對政府表現不滿,預計在16號至總統府抗議「不好好處理,署長就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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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今日(14日)回應

忍見政治扭曲專業與法制驅使大寮受害民眾頂寒風上街討公道?


高雄縣大寮空汙事件受害民眾計畫近日北上向中央政府抗議,環保署對民眾在受害之餘猶須頂著寒風南北奔波感到不忍;環保署支持民眾爭取自身權益的行動,並應積極協助地方政府為民眾主持公道。但媒體頻頻報導地方政治人物(包括楊秋興縣長)發言,將工業區廠商與鄰近村民間損害賠償及回饋,應在地方政府權責管轄範圍內協調處理的事務,對外聲稱中央推卸責任及中央找不出元兇,誤導民眾必須北上抗爭,才能解決問題。


縣政府未積極疏通,讓民眾了解地方權責真相,使政治人物有機會藉環保公害事件收割政治利益,民眾勞苦奔波後,仍須回到縣政府才能得到解答,環保署表示對此感到萬分遺憾!


我們認為,民主法治國家,一切都需依照法制程序處理。這次空汙事件,人民根本不必上街示威遊行,因為公害糾紛有法定的處理程序,這套程序在台灣已經累積了將近十七年的經驗,各縣市都設有「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縣市長不但依法擔任主委,並早已具名聘有足夠專業的專家學者,運作多年,這次公害事件,只要高雄縣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的運作,民眾的權益即受到保障,真相也會在精密的調查過程中逐漸浮上檯面。


令人不解的是,即使環保署主動行文,與高雄縣政府多次溝通,並舉辦記者會向媒體說明,高雄縣調處委員會迄今仍未積極輔導民眾啟動;報載楊縣長多次發言誤導群眾,指應由中央成立公害糾紛緊急處理小組,全盤處理後續事宜,以致受害民眾群情激憤,認為必須北上抗議才得以討回公道。環保署對於政治人物這種言行表示遺憾!


環保署必須強調,中央並未置身事外,環保署和經濟部工業局等單位,一開始就積極介入協助,動員人力機具設備全力支援高雄縣,積極進場查處污染源。然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定程序,當公害糾紛發生後,如果地方「緊急紓處小組」無法協調爭執議題雙方全部達成協議,就必須輔導民眾啟動「調處委員會」,此一委員會有調查鑑定的功能和責任,能使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地方政府本來就有找元兇的責任;調處不成立,則可向中央的「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處理。若依報載楊縣長的主張,就像是主張訴訟案件不必經過「地方法院」就跳到「最高法院」,而且「地方法院」自己還未辦案就先指責「高等法院」推卸責任。此論述如可行,則政府不需分官設職,各縣市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從此都要裁撤,民眾權益更難獲得保障。


更重要的是,環保署在本次事件協助高雄縣處理過程中,刻意引進新制度,使糾紛處理的資訊公開,並藉公眾參與的機制得以建立事實認定的公信力,以便未來縣政府紓處、調處過程能主持公道,確保受害民眾的最大權益,而不需聚眾抗爭。


環保署指出,中央處理這次公害糾紛秉持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損害賠償。為落實這三大原則,環保署推動成立「空氣汙染查證小組」及「健康影響評估小組」,邀請「五方」分別推薦兩位專家學者,各組成十人的小組,「五方」包括當地鄉長和村長、縣政府、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環保署。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讓小組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客觀性,而非全部由政府機關指派。


這套模式的要義並不在於專家「代表各方利益」,或各據立場講話。其精髓在於專家「以專業及專業倫理進行討論,確保其他的專家不會扭曲事實,或故意做出不當推論」,在這種公眾參與機制設計下,不但參與性得到確保,而且資訊透明公開,且未來小組的結論將具有各方都可接受的高度公信力。


這兩個小組已經展開運作,他們的調查結果,未來將成為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決策的參考,高雄縣政府其實不必擔心,因為秉持專業倫理的專業人士都是各級政府決策的助力。


據高雄縣傳來的消息,抗議民眾計畫向高層施壓,把訴求提高到馬英九總統,誠然目前社會上仍有人相信「會吵的孩子有糖吃」,但環保署更相信,台灣早已經歷過那個不成熟的階段,進入民主法治時代,一切都需依照法制程序處理。二十年前,我國尚無「公害糾紛處理法」的完善機制和運作經驗,因此才有大園事件激烈的圍廠、抗爭、索賠等過程,也因為該事件催生了「公害糾紛處理法」,難道二十年後的今天,當時序已進入二十一世紀的2009年,台灣還要再走回頭路嗎?


「參與機制」及「公糾程序(地方調處及中央裁決)」為公害糾紛處理法之基本精神架構,過去十餘年來,地方政府已據該法運作調處程序多年並富深厚經驗,高雄縣政府之調處委員會成立至今已調處二十一件,其中一半之案件均藉由此一程序而告解決,其餘調處不成之十件透過由中央裁決委員會裁決亦有一定之結果。


當台北寒風刺骨,來自溫暖南部的大寮受害民眾卻必須用如此辛苦的方式表達訴求,政治人物如有民胞物與的心懷,於心何忍?環保署懇切呼籲高雄縣楊秋興縣長依法行政,中央將盡全力協助;也呼籲大寮受害鄉親停止不必要的抗爭,讓高雄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及中央「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成為你們有效且方便的管道,中央政府絕對有誠意為受害民眾主持公道,盼高雄縣政府也儘速輔導民眾啟動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運作,加入主持公道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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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記者

是回饋十三億遮羞的林園事件 不是大園事件

林園人
Chyng寫道…
林園人:

你好,那是環保署的新聞稿,我完全照貼,一字未動。
匿名表示…
你好,環保署的新聞稿,我完全照貼,一字未動。

大寮空污事件賠償調處獲積極成果 環保署予以肯定 098/01/23

高雄縣政府終於在23日上午召開縣政府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議,針對大寮空污事件,回應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申請調處的要求,邀集相關各方展開協商,並達成初步協議;對於楊秋興縣長不再繼續推辭地方政府的責任,願意依照法制程序行事,並獲致正面成果,受傷師生將因此獲得賠償,此結果得來不易,環保署予以肯定。

調處結果證明,楊縣長在會議一開始,不滿行政院環保署、工業局出席調處會人員層級太低的發言,是憂心過頭。其實,中央政府為爭取大寮民眾的權益,即便未派員出席本項調處會議,對於縣政府的幕後支持一樣不會減少,縣政府一樣可以順利完成調處。

調處會議決議,受害嚴重師生及村民,由健康影響評估小組從寬審核,並於二月底前完成補償事宜,工業局將出面「邀集廠商籌措經費協商補償」,顯示雙方首次協商就獲致大幅進展。此一發展與高雄縣政府啟動調處委員會之運作關係密切,雖然是經過一翻周折才啟動,環保署對此結果表示感謝。

潮寮、會結、過溪三村要求大發工業區賠償每名村民新台幣10萬元部分,各方已經同意依照公害糾紛處理法,繼續研商環保署起草的環保協定書,是非常正面發展。雖然後續協商的工作仍在縣政府的權責範圍,但是楊縣長在會中表示,已經超出其處理能力範圍,建議請經濟部工業局會同環保署出面,居間協調大發工業區代表與三村民眾的代表。

環保署一向站在維護環境品質的角度,為民眾爭取權益,包括損害賠償及影響的適度回饋,決定與工業局一同接受楊縣長的建議,達成召集各方「進一步協商簽訂環境保護協定」之結論。將於農曆新年後,積極協調簽約各方,期望及早達成協定。

高雄縣大寮鄉潮寮、過溪、會結三村民眾在此次空污事件中身心所受之影響,環保署感同身受。未來將與工業局密切合作,積極督導高雄縣環保局與大發工業區服務中心,嚴密監控污染排放,維護居民及師生身心健康,提升環境與生活品質。

為確保過年期間不會再次發生類似空污事件,環保署業已實施「高雄縣大發工業區污染源加強監控專案計畫」,在1月15日起至2月28日(含過年期間),24小時派員協助高雄縣環保局共同監控區內污染源,嚴密監控易產生臭味之工廠,並成立指揮中心建立完整巡查及緊急通報體系,同仁全天候隨時待命、緊急應變,以確保春節期間當地之空氣品質能維持良好,讓潮寮地區的鄉親可以放心的過個好年!

「公害舉證責任反轉 向密切相關污染源求償」─ 處理大寮空污事件的關鍵認知 ─
098/01/23

高雄大寮鄉國中小師生在去年12月中,遭到四次空氣污染的公害事件的侵害,高雄縣政府楊秋興縣長在處理過程中表示,環保署未能找出元凶,受害師生即無法調處及求償。環保署澄清,這種說法有兩個錯誤:

首先,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規定,有責任在第一線找出元凶的,是高雄縣政府及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環保署是在第二線,在高雄縣政府求助時,提供技術上的協助。楊縣長卻在媒體上公開指責環保署找不到元兇,並且對外宣稱中央推卸責任,中央未提供資源無法調處,延宕輔導民眾及廠商向縣政府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賠償事宜,達19天之久,使大寮地區民眾一直誤解及責怪環保署。

其次,因為公害的肇事者,本來就有很難查出的特性,為確保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權益,並不是一定要找出特定元兇才能求償。只要找到與肇事責任密切相關的可能對象,就可以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程序進行求償。被求償者必須自己提出證據,證明絕對不是他造成的,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金額,這也就是所謂「舉證責任反轉」! 與一般非公害案件的舉證責任,是由求償者提出的情形不同。

高雄縣環保局在環保署自事件之始即大力協助下,已經找到了七家與事件密切相關的廠商,縣政府就可以協助民眾向他們求償。楊縣長日前說,中央找不出元兇所以無法調解求償,是他說錯了,因此誤導民眾責怪環保署。

另外,公害事件除找出求償對象外,有更重要的就事,就是要求相關的污染源徹底改善,以避免發生同樣的事件。環保署自12月1日第一次事件發生以後的一個多月期間,投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1,200以上人次,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善後,除追查元兇外,同時要求污染源改善,避免事件再度發生,經過逐廠嚴格查核、處罰、改善及管制,目前當地的空氣品質已有大幅進步。


從大寮空污事件談「專業與法制須走在政治前面」 98/01/23
序言

民國97年12月1日上午八時許,高雄縣大發工業區發生第一次異味氣體事件,潮寮國中師生紛紛送醫。地方環保局人員到達後,環保署人員在兩小時內,也隨之到達,協助取樣分析。次日,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南下了解情況,慰問住院師生。以後一個多月期間,環保署投入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1,200以上人次,協助高雄縣政府處理善後,除追查元兇之外,同時要求污染源改善,避免事件再度發生,經過嚴格查核、處罰、改善及管制,目前當地的空氣品質已有大幅進步。環保署長沈世宏也五度南下現場,協助組成由相關各方推薦,獨立運作的專家小組,以判定污染源及健康影響;甚至披星戴月,查核關鍵工廠,發現事證後,建議縣政府將其中一家違規嚴重的工廠下令停工改善。

不料在這一個多月的期間,媒體頻頻報導高雄縣政府及政治人物的發言,將縣政府對工廠許可、登記,污染稽查、管制及公害糾紛紓處、調處賠償與回饋等,均為其權責範圍可處理的事,一再歸責於中央。受害民眾受誤導之認知,雖經環保署數日派員漏夜溝通,仍未能改變,致決定北上陳情抗議,向中央「討公道」,卻仍須回到縣政府才能解決問題。此過程嚴重扭曲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在污染管制及公害糾紛處理的權責分工與合作關係,使積極主動協助與督導者反而背上黑鍋,實有必要予以還原、澄清。

依法大寮空污事件的善後第一線責任在高雄縣

首先必須說明,報載高雄縣政府宣稱「中央不應卸責,企圖將善後責任推給高雄縣」,或強調「找出元兇是環保署的責任」,是模糊了縣政府應主導第一線善後工作(包含找出元兇)的法定責任。

「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5條規定,縣政府設置之「調處委員會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可委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其他有關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具有專業知識之專家、學者,從事必要之鑑定。其鑑定費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此一條文已經十分明確指出,縣市政府主導的「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才是善後處理公害糾紛的第一線權責單位,該委員會的主委依法由縣市首長擔任,委員也由主委遴聘,換句話說,當各縣市發生公害糾紛時,做為「地方父母官」沒有推辭的空間,應為受害的鄉親父老提供服務,並非報載高雄縣政府所稱,中央找不出元兇,即無法執行調處!

該條文所指「為判斷公害糾紛之原因及責任」,即包含「找出元凶」(加害人),也就是說,高雄縣政府必須推動法定機制的運作,找出加害人,並協助大寮受害民眾向加害人索償,但縣政府不此之圖,反而將責任推給環保署,並運用對在地媒體的發言優勢,造成民眾錯誤認知,誤導全國閱聽大眾將矛頭指向環保署。

平心而論,發生公害糾紛,各級政府都不應置身事外,但在民主法治國家,政府施政應依法定程序,分層負責。以大發工業區空污事件為例,高雄縣政府至少有兩個機制可以運作,一為「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次為「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若經調處仍無法成立,則受害者可進一步向「環保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這就是我國既有的制度,且這套制度已運作近十七年,高雄縣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成立至今也調處過二十一個案件,其中一半案件都經由此一程序而告解決,高雄縣政府沒有任何理由拖延主導找出加害人及協調賠償事宜。

苦口婆心介紹公害糾紛的「決策參與」機制

12月12日,大發工業區發生第二次異味氣體事件,環保署長沈世宏次日南下,會見大寮受害三村之村長,高雄縣立委陳啟昱也在座,沈署長懇切提出中央政府處理公害糾紛所秉持的三大原則:資訊公開、決策參與及損害賠償。並建議本事件的決策參與機制,是由當地鄉長和村長、縣政府、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濟部、環保署「五方」,各推薦兩位學者專家(專長分屬化工製程及空氣污染防制)組成「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秉持獨立客觀的態度,審議環保單位所提出事證及研判,以確認污染源。

陳啟昱委員和村長則認為這是環保署的責任,不應推給地方人士,經沈署長苦口婆心解釋,最後三位村長才認同此一制度,空氣污染查證小組也於18日正式成立,並於20日迅即舉行首次會議。

沈署長當時告訴在場的村長,未來面臨求償等問題,須要有公正客觀且專業的單位找出加害人,由相關各方推薦專家組成「空氣污染查證小組」是落實「決策參與」及「資訊公開」十分重要的一環,這套機制來自西方先進國家,有其深遠意義。

沈署長並告知在場人士,「共推專家」可讓小組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客觀性,而非全部由政府機關指派。他更進一步闡釋指出,這套模式的要義並不在於被推薦專家「代表各方利益」,或各據立場講話,其精髓在於「確認其他的專家不會扭曲事實,或故意做出不當推論」,在這種微妙制衡的機制設計下,不但參與性得到確保,且資訊透明公開,未來小組的結論將具有各方都可接受的高度公信力。

雖然沈署長說服了在場人士,但經由此一說服過程可以看出,公害糾紛的處理有其專業性,西方先進國家歷經多年折衝才衍生出這套進步的機制,國內基層民眾以及政治人物,不見得都知道此爭議各方推薦專家的程序,對其運作獨立性與結論公信力的重要性。

12月25日,大發工業區發生第三次異味氣體事件,楊縣長致電沈署長,盼中央予以協助。沈署長於26日南下,抵大發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了解情況,現場民眾群情激憤,包圍污水處理廠的進水站,並認為進水站即是臭味的發生源。當時媒體雲集,眾多攝影機包圍楊縣長及沈署長,顯然連續三次出現異味氣體污染已成為社會關切焦點。楊縣長當即表示,已要求進水站停止主要大廠的污水進入污水處理廠。

    關閉污水處理廠首次誤解

沈署長以其化工與環工背景及多年從事環保行政工作的經驗告訴楊縣長,「如果縣長決定關閉公共污水處理廠,就等於決定關閉整個大發工業區」。因為公共污水廠若排放違規,須令其限期改善並懲處失職人員,如僅命令公共污水處理廠關閉,而不命令工業區工廠停止營運,未處理即排放至河川或海洋的污水將造成更嚴重的環境污染。

楊縣長當場不滿表示,他從未說要關閉工業區,要求沈署長道歉。沈署長表示僅以假設性語氣說明兩者關係,為求和諧,更表示,若縣長不滿意,可更換說法為,「如果我們決定關閉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等於是決定關閉工業區」。此一過程成為當天電視新聞報導的焦點。

接下來,一行在污水處理場會議室交換意見,仍然媒體雲集,在座據說將參加下屆高雄縣長選舉的前任民進黨立委林岱樺高聲指責「政府無能,沒有魄力,到現在抓不出元兇」。沈署長當即詢問,「所指政府是指哪一級政府,鄉公所還是縣政府?」並強調南下參與是為了解問題,與所謂「政府魄力」無關。並請對方不要用政治語言處理公害糾紛問題,以免模糊焦點。

在民代的激情演出推波助瀾下,受害民眾當場要求「環保署」找出污染源。沈署長則據實以告表示,已經建議由專家成立「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環保署和高雄縣環保局也合作展開監測和查證工作,收集了許多資料,雖有初步研判,但仍須送到「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由學者專家審議及討論,加以確認。

沈署長並表示,「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的會議有如聽證會,屆時村民都可到場表達意見,供小組一併作為審議的考量。民眾要求加快腳步,最後決定兩天後召開「空氣污染查證小組」會議。

空污查證小組公聽會場面火爆

兩天後(12月28日)下午四點半,「空氣污染查證小組」開會,環保署會同縣環保局提出初步研析報告,供查證小組審議。查證小組做成多項結論及建議包括:此事件的污染源屬多元,目前無法釐清明確的污染源,公共污水處理廠是可能排放源之ㄧ,但非發生源;應將抽水站窗戶封閉、裝設活性碳處理排氣、露天曝氣池加蓋,減少異味氣體排放;污水處理廠應確實依納管標準管理前端工廠,污水量異常或有異味時應追查;工業區內其他會緊急排放空氣污染物的工廠都須主動申報,承諾一旦出現異常,應立即通報,減少危害;並建議依決策參與機制,推薦專家成立「健康影響評估小組」。

當天會議在聯合污水處理廠可容百餘人的禮堂舉行,場地布置,起初仍採傳統「官員坐上位」的方式,沈署長指示改變布置,將「空氣污染查證小組」學者專家的座位在台上一字排開,台下兩側則是相關單位官員、工業區廠商、村民代表等。

沈署長指出,在「決策參與」的機制下,查證小組的專家成員來自各方推薦,他們才是做裁決的「法官」,至於環保署、環保局、工業局等單位人員雖然也具專業背景,但其在第一線所蒐集的資料、證據與研析,仍必須經由獨立客觀的查證小組專家,綜合審議及研判後,做成結論確認加害的污染源。因此環保單位扮演類似「檢察官」的角色,積極調查,蒐集證據,做成初步研析報告,提供查證小組審議,才不會有官官相護,或偏袒廠方的疑慮。

但沈署長「按機制運作」客觀認定事實的苦心,鄉親顯然不容易理解,當天的會議開始前,民眾擠滿禮堂,在「群眾嗆聲」的影響下,會議無法展開。小組成員無法討論,民眾要求立即公布結果,沈署長面對群眾,仍希望民眾讓小組能按機制運作。他告訴民眾,如果不能讓小組討論運作,而要立即公布結果,除非民眾願意簽下切結書,認同環保單位逕行公布的結論。

有民眾主張,禮堂場地太小,許多鄉親無法進入,聽不到會場情況,要求移到樓下戶外開會,並直接公布元兇。最後因為樓下戶外無法安裝作簡報所需的銀幕而作罷,會議仍在樓上舉行,並邀請鄉長村長及代表上樓參加,但渠等表示要與民眾一起,不上樓與會。

縣警局請空污查證小組專家撤退

會議進行中,高雄縣警察局副局長緊急向沈署長報告,指警察人力不足,民眾打算衝入會場,希望同意他找一條路讓與會人員離開現場。沈署長決定「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繼續在原地開會,「出狀況警察局須負責」。此時,沈署長注意到,高雄縣楊秋興縣長並未出席會議,於是請警察局副局長致電楊縣長,表示須負責防範人力不足,發生意外狀況。

經過討論後,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終於作成本次會議結論,其中大寮民眾最關切的污水處理廠,查證小組決定在環保單位調查報告的建議結論中,加入一段重要的文字,「造成空氣污染事件的成因多元,目前無法釐清明確的污染源,但不排除污水處理廠為排放源之一…」。

會議剛結束,楊縣長致電沈署長表示,環保局副局長蔡孟裕已向其轉達會議結論,他不滿意,將前往會場,盼會同沈署長一起向群眾說明。沈署長同意,但希望楊縣長抵達時,先進入會場內,與「空氣污染查證小組」的學者專家討論,就其不滿意之處彼此交換意見,充分了解狀況,以便向群眾清楚說明。不料楊縣長電話中突然指責沈署長官僚、高姿態,將不前往會場,沈署長於是請楊縣長與小組召集人溝通,該小組召集人是雲林科技大學環安系教授謝祝欽,由大寮鄉長及潮寮村長等推薦,楊縣長聽取說明後決定前來會場,並與專家學者對話。最後,楊縣長接受會議結論,但表示在結論中應增加一項「雖未找出元兇,但政府仍應負全責,各方可開始討論賠償事宜,由政府先行分攤墊支,未來向元兇索賠」。

沈署長同意楊縣長的主張,但建議勿納入會議結論,因為結論是專家小組就事實作成的認定,而前述主張卻屬於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理,宜由環保署及工業局,於向民眾說明的現場,表達支持楊縣長的主張即可。最後應民眾要求十天內協商賠償事宜。

隨後,環保署依據專家建議,開始協助籌組「健康影響評估小組」,由五方各推薦臨床毒理專家及職業病專家各一位組成(然鄉公所及村長至今尚未推出其信任的專家參與)。成立運作之後,此一小組的五位專家已對縣府衛生局和衛生署提出建議;環保署亦補助經費給高雄縣衛生局,使其在衛生署指導下,委託專業單位對潮寮國中小學生進行健康檢查、受害師生特別門診與心理輔導、提出受害村民健康影響的蒐証及研析報告,澄清污染事件對村民健康影響的因果關係與程度,做為縣府糾紛紓處,協助村民與污染廠商協商求償索賠之依據。

 發函高雄縣依法主導賠償談判

事件發展至此,「第一階段」即將告一段落,因為兩個專家小組都已展開運作,縣府也主張由政府先負全責,討論賠償事宜,並先行墊支賠償費用。於是環保署沈署長於12月30日電洽高雄縣環保局局長王茂松,請其轉告楊縣長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定程序,由該縣緊急紓處小組展開運作,主導賠償協調事宜。並於31日正式發函縣政府,請其進入公害糾紛處理程序,中央將全力支援其所有作業;環保署並正式召開記者會,說明「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法定程序。

高雄縣政府知道依法縣政府才是公害糾紛賠償協調的主導單位,也是「找出元凶」的第一線單位,且無論「緊急紓處小組」或「調處委員會」,縣長都是主任委員,台灣的「公害糾紛處理法」已經制定運作了十七年!

1月1日,高雄縣政府針對環保署的公文指示,在當地發布新聞,指責中央不該推拖自己應負的責任,還「下命令要高雄縣政府做事」。這則新聞於3日見報,是在1月2日空污查證小組第三次會議結束後,環保署舉行記者會,並公佈有七家與12月發生四次異味氣體事件密切相關的廠家的第二天。高雄縣政府環保局表示,兩天前發的稿,今天登出來,是過去的事了,請環保署不必回應這則新聞。但沈署長認為真相必須辨明,1月 3日立即回應了一則新聞,指出「盼高雄縣合作紓處民怨,就事論事,勿以政治口水混淆權責,應切實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紓處、調處、裁決的程序展開運作,中央將全力協助」。

高雄縣政府再度於媒體回應指出,當年林園事件即由經濟部工業局全權處理協商賠償事宜,縣政府不應居於主導地位。

環保署亦回應指出,當年就是因為沒有「公害糾紛處理法」的機制,林園事件才爆發圍廠抗爭等激烈手段,後來政府痛定思痛,參照先進國家制度,建立我國公害糾紛處理體系,「公害糾紛處理法」就是因為林園事件促成其誕生。

高雄縣政府再度於媒體回應指出,這次污染事件因為中央未找出元凶,該縣無法調處。高雄縣民進黨立委陳啟昱也在立法院砲轟環保署「無能,找不出元兇,拖延民眾受害」等。

然而,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高雄縣政府本應主動啟動「緊急紓處小組」運作,並視需要成立專家小組,協助調查證據,找出元凶。這次事件由於連續四次,且受害者眾,引起中央重視,環保署於第二次以後即主動協助縣政府成立兩個專家小組,一個半月以來投入人力超過1,200 次,環保署空保處、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聯合高雄縣環保局,已針對大發工業區執行283次查核作業。縣政府共處分22件次,例如長春公司之廢水調勻池廢氣污染、工業區汙水處理廠之操作未定時添加活性碳以清潔其排氣、榮工公司之廢溶劑利用開放空間進行混和攪拌作業等,以致產生異味汙染。其中一家事業廢棄物處理廠違規嚴重,環保署建議縣政府命令停工改善。

因工業區內廠家缺失改善眾多,使空氣品質大幅改善,民眾亦明確反應確有改善。此亦凸顯過去高雄縣政府對大發工業區稽查取締不夠嚴格。例如97年1至11月,縣府接到大寮工業區附近居民94次的臭味陳情案件,環保局僅查獲違規及處分3件次,環保署接獲陳情3次,查獲違規處分一廠次。如果當初高雄縣政府落實執法,應有機會避免這次空污事件的發生!

政治考量大於法制專業

1月8日舉行的賠償協調會,是由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發文召集,其實這屬於公害糾紛處理法中緊急紓處小組的縣府運作範圍內工作。縣長原先表示不會出席,經過工業局長陳昭義利用當日下午在縣政府,與縣長舉行會前會先行協商,確認民眾的12項訴求中有8項可以承諾,縣長即表示可出席協調會。其中包括:補助潮寮國中小學營養午餐五年免費;設置兩校獎學金每校每年30萬元;補助潮寮、過溪兩村巡守隊24小時稽查每年60萬元;設置大發工業區公害監督委員會;在潮寮、過溪二村設置紅外線偵測儀等。剩下是(1)村民要求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提出遷廠時間表,(2)工業區進行二階環評,(3)受害嚴重師生每人30萬賠償金,以及(4)約八千村民每人10萬元補償過去環境與健康方面受到工業區的影響等,未能承諾執行。協調會中村民表示,未承諾部分,一週內須提出承諾,否則將聚眾北上總統府陳情抗爭。

環保署於98年1月14日召開跨部會的公害糾紛處理督導小組會議,以正式決議回應村民要求一週內須回應及承諾事項的處理方式,供高雄縣政府參處。

其實,高雄縣政府在這次糾紛發生後,聲稱找不出元兇,是不正確的說法。目前已查出會排出異味氣體關係密切的有七家廠商,依過去已有的公害糾紛裁決案例,為確保受害人權益,獲得賠償,已建立「舉證責任轉換」的制度,如經調處與裁決委員會認定,此七家廠商都可成為民眾損害求償的對象,廠商必須自行舉證自己與污染無關,否則就必須分攤賠償受傷師生每人30萬元的金額,而不是政府支付讓全民埋單。因此,本案「可求償」廠商是明確的。環保署已協助找出有關公害責任「舉證責任轉換」的裁決案例資料,提供高雄縣政府參考。若地方政府的調處委員會調解不成,有責任的廠商不願分攤,則可再向環保署的糾紛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另外,居民認為過去多年來,大發工業區經常出現異味氣體及其他污染,長期影響地方民眾,索賠村民每人10萬元部份,也有法定協商、紓處的解決途徑。環保署已行文高雄縣政府給予充分協助,並指導其可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輔導民眾及大發工業區廠商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適度回饋。環保署也已提出「環境保護協定」範本及已簽有協定之實際案例供縣政府參考。

污染事件處理過程中,環保署積極主動,協助高雄縣政府與民眾,但媒體接收到高雄縣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引導式說辭,包括前立委林岱樺、現任立委陳啟煜「政府無能」的指責、楊秋興縣長的「中央推卸責任、環保署查不出元兇」,散佈全國閱聽大眾知悉。在第一線有責任追查元兇及紓處糾紛的高雄縣長,卻在佈建良好的保護傘後面!

熟悉新聞運作的人都可以理解,這件糾紛發生在高雄縣,高雄縣的新聞是第一現場,沈署長數度南下協助,被在場地方政治人物嗆聲,及數度抨擊中央卸責,找不出元兇,營造對環保署的不友善氛圍,在新聞報導上均出自高雄縣地方記者之筆或口。

「校長鼻子比較靈」是烏龍新聞報導

就在環保署不斷被指責及發新聞稿澄清之後,1月9日,立法院又出現一件「凸槌」的「毒氣案鬧大,署長怪校長鼻子比較靈」的新聞。事後查閱立法院「逐字」的會議紀錄,可以看出環保署長沈世宏從未用潮寮國中新校長的鼻子比較靈,來推卸責任。令人難以置信的是,竟然好幾家媒體都持同一論調。

當天立法委員質詢,沈署長向委員說明「為何空氣污染元兇很難追查」的原因,提到「以前就經常出現異味」,由於提到以前,於是進一步說明為何以前的污染事件未浮上檯面,當時沈署長答覆立委的原文是「潮寮國中校長最近才來(校任職),本身嗅覺敏感度很高,她很關心學生受到影響,自己也認為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所以一旦她有這個事情的時候,就積極因應」。署長只是轉述,他1月6日晚上,到潮寮國中2個小時,向郭校長及四位主任說明環保署的作為時,校長說話的內容。

所謂「嗅覺敏感度很高」的話,在該次答詢中,是次要的且是附屬的補充說明,絕非用來解釋是這次事件擴大的原因,後續答詢還稱讚郭校長讓事情得到重視,污染得以改善,並沒有責怪校長的意思,部分媒體或有誤會,或斷章取義、曲解事實。少數媒體的標題是「毒氣案鬧大,署長怪校長鼻子靈」,這種報導角度與切割方式,誠然具有新聞性及趣味性,卻完全與事實不符。當天媒體報導的角度,堪稱沈署長在此一風波中受到的最大誤解,更導致大寮民眾對沈署長不諒解,有必要加以釐清!

回顧事件發展至今,環保署「做到流汗,卻被嫌到流涎」,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雄縣政府砲打中央,避談縣府的責任。在縣政府的「教育」下,政治人物會同村民升高抗議,不但集體北上抗爭,還把矛頭對準馬總統、劉院長─本來該由高雄縣政府負責紓處、調處的公害糾紛,卻能上綱到如此地步,令人遺憾!

環保署與村民的溝通與協助並未停止,1月13日,環保署派督察總隊總隊長張晃彰南下,就有關「舉證責任之轉換」及簽訂「環境保護協定」與當地鄉長及廠商聯誼會充分解說,指導應循正規途徑尋求救濟,另約村長次日下午三點半說明,且通知縣環保局長參加,並請他務必轉知縣長,縣府有責任向村民說清楚,紓處及調處賠償與回饋的責任在縣政府,村民不必北上陳情。就在約定說明時間之前,高雄縣副縣長葉南銘亦邀集相關各方於一點半開會,說明同樣的事情,環保署即決定參與縣府的說明會即可。1月14日,媒體報導此次說明會呈現正面跡象,從字裡行間可以看出,媒體開始了解高雄縣政府才是協助受害民眾的主體。環保署的說明強調,縣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若不積極運作,放任抗議大軍北上陳情,達到混淆權責的目的,大寮鄉親的賠償與回饋權益問題仍然需回到縣政府求解。

   專業與法制必須走在政治的前面

會中經張總隊長詳細說明,大寮當地三村村長認為環保署「舉證責任之轉換」及簽訂「環境保護協定」可行,企盼工業局遊行前可進一步提出環境保護協定草案供其參考,以便向村民說明,似乎已然踏出第一步,願意依法定程序爭取救濟。

行政院劉兆玄院長關心大發工業區空污事件,15日院會後召集經濟部及環保署等相關單位討論,並做出指示:工業區應與附近社區和諧共生,維護良好生活環境,如遇損害賠償或敦親睦鄰之爭議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一體性:無論中央或地方,政府均屬一體,應共同解決民眾遭遇之問題,法律雖有分層負責之完善設計,但中央仍應全力協助地方解決困難。
2.合法性:此次空污事件在「公害糾紛處理法」範疇內應可完全獲致解決,環保署與高雄縣政府應協助社區居民與工業區廠商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簽訂環境保護協定,內容涵蓋汙染防治及敦親睦鄰工作;由經濟部工業局促成大發工業區廠商聯誼會經由登記成為社團法人,以具備簽訂協定之法律效力。
3.通案性:村民盼對全國工業區環境品質展開總體檢,院長認為,大發工業區若歷經此次汙染事件後,簽訂環境保護協定,使生活環境品質獲得改善,將成為良好範例,未來應可推廣至其他工業區,與鄰近之社區達成和諧共生狀態。

關於16日大寮民眾將北上陳情,行政院則請環保署與高雄縣政府合作,積極疏通潮寮地區民眾,將上述理念轉達,依其要求提供環境保護協定範本供其參考,積極展開協商;並勸導民眾無需南北奔波陳情,透過既有機制及中央政府的協助,在高雄縣政府的協調處理下,其訴求即可獲得解決。

15日晚間,環保署沈署長請督察總隊張晃彰總隊長,攜帶院長指示及環保署替縣政府準備的「環境保護協定協商參考用草案」,繼續與大寮鄉鄉長及三村村長遊說,說明隔日實無必要再行北上,村民受到的影響,可依公害糾紛處理法在縣政府協調及中央協助下,獲得適當賠償及回饋。會談中鄉長對未來協商環境保護協定的他方─廠商聯誼會,質疑其轉型登記為社團法人「協會」,不具信心。經當時在環保署一起召開記者會的工業局長陳昭義,電話中向鄉長承諾,將於一週內約集工業區廠商,簽署加入協會的同意書,獲得鄉長同意。至深夜十點,其北上陳情抗議的行動仍決定不予取消,如此發展使自始至終堅持須明確事實真相,賠償與回饋循法定程序處理的環保署長沈世宏感到相當遺憾。

16日遊行至總統府陳情一幕和平收場,但大寮鄉長黃天煌於電視中表示,星期日前如未回應遷廠時程及回饋,於領消費券後,將發動率眾包圍聯合污水處理厰,破壞門窗及設備。環保署張總隊長於17日雖繼續與鄉長斡旋勸阻,18日星期日的下午,百餘村民還是包圍了聯合污水處理廠,在警力阻擋下,衝入污水厰打破玻璃。衝突中,工業局許明倫組長受傷住院。

接下來的事件發展,決定於高雄縣政府及政治人物的態度,誠然目前高雄縣執政者與中央分屬不同政黨,但台灣終究是民主法治國家,政府的運作有法制軌道可循,政治人物再精於運作,也不可能永遠不依照法制與專業行事。高雄縣政府高層及政治人物若願在此一事件發展中,積極輔導縣內受害的基層鄉親依法紓處、調處,協助依法求償,問題才能真正獲得解決!

管制工業區污染源,維護社區良好生活環境,排除鄉親的困擾,為其爭取合理賠償與補償,專業與法制必須走在政治的前面,台灣的社區與工業區才能合諧共生!
Chyng寫道…
轉貼環署新聞稿這位匿名者您好:

雖然不知您是否還會回頭來確認我是否將這則新聞稿貼出,但總之,先謝謝謝您關注這個議題。只是不明白,張貼這樣的新聞稿用意何在?如果可以,我希望在這個部落格的公共議題,可以對話,而非如高縣與環署一樣各自喊話:P 

意即,歡迎就我的原文提出討論。再次說明環署有多認真的訊息,環署每天寄來的稿子已經夠多啦~我的立場是,公僕,不要花力氣在說明自己打拚得多辛苦上,而應該朝人民提出的建議努力,才是好的榜樣。
匿名表示…
回應Chyng:
謝謝您將環保署的新聞稿貼上!提供這些新聞稿的目的是,希望環保署敘述的詳盡事件過程經得起公開的試煉,事實是否真如新聞稿所述?需要大家一起來驗證,才能也作為公眾論述的基礎。
許多的公共政策評論往往是以瞎子摸象的方式進行,常常有人知道事情被轉述的一小片段,且不一定是正確的,就可以痛批一番,好像政府官員的原罪,就是欠批評。
開放的社會一定需要媒體,媒體也耗去許多的社會成本,其間的平衡點就是履行平衡報導及查證事實的責任,而非全以商業競爭為導向。其實媒體或部落格的論者,或藍綠的口水戰士們,欠那些認真為官、戮力從公的公僕們的公道,很多,很多!
匿名者
Chyng寫道…
匿名者:

關於「環保署敘述的詳盡事件過程經得起公開的試煉,事實是否真如新聞稿所述?需要大家一起來驗證,才能也作為公眾論述的基礎」,關於這一段所欲表述的公開辯論精神我深表贊同。但容我強調:此部落格不是政府部門新聞稿的發佈所。因此,之後任何一位來訪者貼出的政府部門新聞稿我都不會張貼出來。

理由是,這些新聞稿在各機關部門都找得到,我不是「政府」,我是一個記者與部落格書寫者;其次,或許有些評論者如你所言:「許多公共政策評論往往以瞎子摸象的方式進行,常常有人知道事情被轉述的一小片段,且不一定是正確的,就可以痛批一番,好像政府官員的原罪,就是欠批評」,但這樣的評論者所犯下的錯誤,一樣,不是也不該由我的部落格去做為平台。

我的不容許是因為,在此部落格關於公共議題的書寫與評論,都是我親自參與現場觀察、筆記,以及拿著政府機關的新聞稿,去問政府官員關於他們書寫時我所看不懂的部分;記者的職責在於看出問題並為讀者提問,而非為官員轉述他們所想告訴大眾的內容;簡言之:我不是傳聲筒。

我認同政府官員中有認真為官者,尤其是事務官;可惜的是,政府官員將自己與政府視為一個整體,以至於,以環保署為例,經常不能以捍衛環境的職責為優先,在政治力干預下勇於反抗政院、工業局或經建會的決定。

其次,既然身為公僕,當人民對其做為有所反對的聲音時,即便是誤解,政府官員所要做的事便是「公開更多資訊」並與民眾對話。

但就以潮寮事件為例,環保署在面對媒體或民間的質疑與挑戰,非但未正面回應,更一貫以你所張貼的新聞稿對外粉飾,或與高雄縣政府打筆戰,互相說自己到底做了多少事;但民眾要的是解決的方式、未來不再發生的保證、有沒有更好的、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法,而非將此事件視為個案,政府就算做了事。

我認為,正是這樣的態度,引起更多批評的聲音與不滿;而就以「公僕」這個身份而言,既領納稅人的錢,更加虛心回應,或許才是更正面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