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千萬條 要用自己喬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農村再生條例》將舉債2千億「建設富麗新農村」,讓農民過更好生活;不過學者專家昨天在立院公聽會指出,目的不但達不到,只是花錢疊床架屋。


農委會水保局長吳輝龍說,外界質疑農再條例開土地重劃大門、侵害人民財產權益;但農再條例只強調聚落活化,進行土地整備一定要整合當地居民意見;若能美化環境、讓社區提出願景,一定可以改變農村。


吳輝龍補充,農委會將以社區提出的農村再生計畫為基礎、廣開公聽會,確立整備目的跟原則,「一定能限制農舍興建」;至於外界認為農產才是農村再生的核心,吳輝龍說:「農產策略、福利、推廣,已有農發條例做為施政方針」。但反對民意認為農委會依舊不針對核心問題做回應。


台南藝術大學視覺藝術學院院長、社區營造學會理事長曾旭正指出,農委會若要解決別墅、民宿以農舍為名亂建問題,只要停止執行農發條例第18條就可以。但農發條例第18條不但未落日,農再條例第3章又大談土地整備與重劃,甚至與現有法律多有扞格,外界很難不質疑。


曾旭正指出,再生條例第2章通篇所談,便是文建會執行多年的社區營造計畫,若農委會覺得社造成功,只要撥20億,計畫就能再進行。而農村環境充斥小廣告、需要綠美化等細節,環保機關也有清淨家園跟相關檢舉法源,甚至農發條例第5章第61條也編列1500億進行農村建設跟環境改造,無須疊床架屋。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農委會立法須從土地規劃系統與行政法學切入。他強調,民間在意的是「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但農委會全不回應、說明。徐世榮指出,農再條例第3章嚴重違悖法律保留跟授權明確原則。在法律中提及的「區段徵收」、「重劃」等,都須有公共利益為前提,並以法律明文訂之。


但徐世榮指出,條文中充斥無數「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簡言之,整部條例只有兩個重點:農委會要發2千億,其他細節「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徐世榮抨擊立委搞不清楚狀況,嚴重忽視計畫體系需要的整合面向。而農地整備應屬內政部權責,但第3章第23、24條卻嚴重扞格。


台大農藝系教授家郭華仁表示,從立法原則來看,農再條例根本不該審、應退回重擬,先就上位法解決社會各界對農村再生的歧義再談。他呼籲農委會勿拿農發條例當做「農業再生」的藉口,「農舍零亂問題就是農發條例造成的!」要求立院應先通過《農業基本法》,農再才有討論空間。

留言

祖宜寫道…
慕情,
今天從台灣回到香港,想要找一點跟台灣農業政策有關的資料,輾轉來到你這裡,非常驚喜欽佩。上星期接受你的採訪時已感受到你的專業敬業,後來文章見報我也開心了好久,因為你的文章(以及晉瑋的攝影)實在是我這回打書宣傳的過程所看到最好最深入的。本已想寫信與你道謝,這下又看到你執著於社會運動的深刻一面,感到格外榮幸能夠接受你的採訪(也為我自己文章的粗淺感到有點汗顏)。在此只想表達一聲欣賞與謝意,日後有關於農業政策的問題,還請你多多指教。

祖宜
Chyng寫道…
祖宜:

妳太客氣了吧,書已經兩刷了耶:)

農再的東西我不是專業,幫妳轉介可以,請教我就幫不上忙了:P  

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