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環境新聞報導品質欠佳是誰的錯?》一文

今早到環署,才打開電腦,H就傳來這個網頁,很仔細地看了幾次,有複雜的情緒─帶點不爽,但也高興,大概自樂生的砂石疑雲之後,只有環保署這個龐大的「忠實讀者」(很乖喔,都會做讀者投書),會「這麼仔細」地問問題。雖然前輩說不用理,但我還是手癢很想回,一來是這位讀者superbird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本報就確實錯了,有錯必改是獨立/公民媒體精神,不回應都心虛;二來是,我很想挑戰通篇論點。


首先,標題中的「掩埋『廠』」確實下錯,應更正為掩埋「場」。但在此跟superbird說明,標題是編輯而非記者下的;錯字一事,本報社長在本月月會已提醒過所有同仁,日後會多加注意,謝謝superbird的好眼力。


第二,其實我不理解superbird如果已經找到我的報導,為何無法扣連導言中「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跟民眾抗爭間的關係,在原報導的第二段不就已經指出,「但焚化爐燃燒垃圾產生世紀之毒戴奧辛,使得反焚化爐運動在各地掀起波瀾」,居民當天在會議上也不斷提出擔憂戴奧辛的問題。


第三個問題其實我根本不想回,superbird的意思大概是,反正不管怎樣,掩埋場都是污染,程度差異而已;而這一整篇報導有一個很大的重點,正回應這位superbird提出的第三個問題的論述:「有焚化爐,就一定得有掩埋場」,居民的抗爭,正是因為焚化爐政策已經停止了,難道不是?


更何況superbird繼續說了:「掩埋場工程做得好管理得好,掩埋場不必然是「污染性掩埋場,國內尙在營運中的公營掩埋場有一百多場,不能都說是污染性掩埋場」。反過來說,污染性掩埋場還是存在的吶,居民為何不能質疑抗爭與擔憂?


第四與第五個問題則更有趣了,完全是雞蛋裡挑骨頭。superbird質疑,報導中所寫「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不正確,而該是「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 ( 含垃圾焚化灰渣 ) 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但這位superbird自己不都說了「有焚化爐,就一定得有掩埋場」?不也正是因為這個一縣市一焚化爐的計畫中止,縣長鄭永金才對居民提出「灰渣場將配合焚化爐停建的競選承諾公文」?


此外,焚化廠政策修正,確實是因為之後政府推動資源回收、人口比率降低,垃圾量遠低於焚化廠規劃時的預測,許多縣市早已沒有那麼多垃圾可以燒;superbird所提出的說明,更是回應導言所說: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一縣市一焚化爐的政策正是一例。因為有焚化爐,就有污染性掩埋場。(好啦,superbird如果覺得很武斷,修改成可能有,也不反對呦)


第六,這種說法真是陷反對者於不義。其實不管是核廢、核電廠、掩埋場或反焚化爐抗爭,環保團體跟居民訴求的多半是「不要設置」,而非「不要在我家」;superbird在第六個問題所質問的「不在偏鄉聚落,難道要在地狹人稠區」的說法,何明修在《綠色民主》一書中早已說明得很清楚,這種說法忽略了在地弱勢跟正義性的問題。也是我認為環保最應捍衛之處─不為弱勢發聲,她們還能怎麼辦?


第七,福興鄉確實為誤植,再次佩服superbird眼力並致歉。至於橫山的掩埋場雖已封場,但不代表這樣就可以再設置一個掩埋場,我也要質疑,superbird的推論為何?


第八個問題就更有趣了,也是我最想挑戰的地方。邏輯很簡單,如果可能有污染性的東西要在我家隔壁,為什麼居民沒有權力知道,而只能「事後取得報告書跟結果」?依環評法規定,在開發單位提出審查前,都應到當地舉辦說明會,以取得居民意見;意即,沒有讓利益相關人得知就是違反環評法精神(甚至有違法之虞)。


第九個問題,法官有沒有收賄我是不知道啦,但就拿台南東山掩埋場的案子來看,檢察官提出許多證據,還是判定永揚掩埋場沒有偽照文書,檢察官已繼續提起上訴,案子還在打。老實說有沒有違法,我不知道,我尊重司法判決。在報導裡我希望處理的是居民的質疑,我尊重居民的質疑,因為那是居民切身的感受。在橫山鄉曾因此掩埋場一案死了一名村長(原誤植為鄉長),在居民要求主動得知資料而遭隱瞞,我覺得她們的質疑合理;更何況我不覺得,司法公不公正,是用「輸贏次數」來認定的。


至於第十個問題不是居民的問題啊。鄭永金一個要當縣長的人,不知道這個問題?沒這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當初不要承諾不就好了?承諾了、選上了,再說欸唷不行不行啦,幹嘛,玩扮家家酒嗎?


第十一個關於雨量一事,陳金進先生在會中提出時,開發單位也在,但開發單位沒有反駁,若有誤請superbird指正,願意更正。不過我要強調的是,即便不是雨量最高處,雨量之多也是確實的,這一段要談的是暴雨可能帶來的危害。


第十二個問題其實我看不懂耶,因為原文報導中並沒有寫「掩埋場滲出水經過污水處理廠處裡之後是毒水」這樣的句子。報導中寫到的毒水呢,是霄裡溪上游光電產業友達華映排放的水,關於這兩家企業的污水問題,請在本部落格蒐尋處鍵入霄裡溪,會有相關連結。至於superbird所提的什麼超過放流水標準的說法,我只想:看過霄裡溪案例,你還敢相信放流水標準嗎?


繼續回應第十三跟第十四個質疑,第十三呢,是我在會場聽見的(也許我耳背?不過我是拿著筆電打逐字稿);第十四個其實應該不是問題,是superbird的「附加說明」,還是superbird在質疑單老師?


第十五個問題,因資料不在手邊,無法立即回應斷層「有沒有通過掩埋場址」;就我一個傳播科系背景出身的,自然也無法回答工程專業內容。但就印象中,那天中央大學的李錫堤老師針對斷層一事非常嚴厲地提出質疑,業者偉盟與其委託的學者都在場,但無回應;李錫堤老師是地質專家,記者取信於專家應不為過吧?當然,這某程度顯示記者的「不專業」,對所謂「不是本科系出身而不專業」一事,已做過相當多次反省,並以做功課補自身不足,還請讀者見諒。


第十六,居民羅秀珠要說的並非經過污水處理還是毒水,她要反應的是,居民擔心污水會滲透,而污水流經區域有這麼多地點,將危及當地居民飲用水安全。畢竟就以新埔為例,地下水接管率不能算普及,這在霄裡溪相關書寫中也都找得到資料。


第十七、依據經濟部在93年4經授水字第09320222310號公文中,修正「新竹縣頭前溪水系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公告事項第二點,其保護區範圍包括東緣中央山脈之檜山、鹿場大山、李崠山與雪白山等四大山沿最高程朝西而下。北自那結山經帽盆山、黎頭山至竹北市新庄子與鳳山溪分水嶺之南向,南起雪白山經鹿場大山,後北上經比林山、鳥嘴山迄上大湖與客雅溪分水嶺北向,包括新竹縣五峰鄉、竹東鎮、芎林鄉 (以上全部) 、尖石鄉、橫山鄉、寶山鄉、竹北市 (以上部分) 及新竹市 (部分) 地區列為保護區,面積約五二二.二一平方公里。


因此劃設保護區一事是有的,至於掩埋場區是否位於保護區劃設範圍可討論,但既然是可討論的點,就是贊成與支持雙方可攻防的點,我覺得這個提問不是很有意義。


至於第十八個關於圖利的質問,我只想說,superbird您失控了,或許可以請您好好地看一下謝和霖先生的論述這樣。


最後一個問題,這些事情與本案掩埋場本身設置區位與設施規劃設計施工問題的關連性,就在於,當業者有多起違法事宜,居民要怎麼相信開發業者的保證?就這麼簡單。


回應完,來說說我的看法。Superbird在文章一開頭說:記者雖不必然是自然科學或工程背景出身,但即便如此也該對於環保政策、法令規範、環保體系、環保工作有點概念。若其本身對於環保法令規範不瞭解,僅憑個人的好惡,其對於採訪事件中相關人士的言論選擇就可以構成其報導的立場與內容。


其觀點簡單說,就是不滿我只寫了偉盟公司那麼一小小段,繼續檢視其十九個論點,其實就只有這麼一個簡單的邏輯:意即掩埋場要開發,居民不用來參加,因為「依法」居民不能參加(但我已提出環評法反駁),而開發單位呢絕對會「依法」,處理好灰渣,所以居民的擔心是多餘的。再簡言之:居民閉嘴就對了。


對一個長期關心環保弱勢的媒體工作者來說,我得說我已經看過太多不依法的單位了。拿湖山水庫開發為例,「依法」不得動工、「依法」開挖不能超量,湖山水庫一案通通都違法了,有事嗎?有,罰個幾十萬,但生物多樣性毀了。六輕空污,「依法」不能超量,六輕用水「依法」不能超量,但台塑依然通通在違法,違法結果就是罰,受害的居民,台西新興國小的孩子得戴口罩上課。


這突顯的是,環境與開發對上,不是「依法」就沒事。有太多開發總是瞞著居民偷偷進行,污染爆發了,抗爭了,再用賠償解決,對我來說,描述抗爭不是記者的「專業」,而是去呈現「抗爭」的原因。進一步來說,之所以需要呈現抗爭的原因,在於抗爭的人的聲音沒有被重視過。


必須承認,工程專業我完全外行,但隨著聆聽居民的疑問再進一步就教於學者,我進步,而我相信我的讀者也會因此跟著我進步。記者的「專業」之一,在於願意學習,之二,學習後把民眾不知道的說給民眾知道;而「獨立媒體的專業」,則再加上多元發聲。這就是我的立場與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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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6.10補記

經superbird本人部落格的連結比照,如果我沒有眼瞎,superbird=交大土木工程系單信瑜教授=偉盟公司委託的學者。

superbird在udn的部落格
superbird在yam的部落格
部落格內相簿有照片。

留言

匿名表示…
一直看到最後一段,只能說:不意外。
Chyng寫道…
匿名者:

不意外指的是我的立場與認知,或是補記的部分呢?
匿名表示…
『記者陳達明/新竹報導新竹縣橫山鄉福興村長黃標發遭殺害棄屍案案情今獲重大進展, ... 嫌犯林棋標坦承,他是因懷疑黃標發在橫山鄉的灰渣掩埋廠工程中獲得暴利,因此才和...』
另加原問題出處:
http://blog.udn.com/superbird
 
 
南部人
Chyng寫道…
南部人:

抱歉,我看不懂你想表達的是?
匿名表示…
有關「環境新聞報導品質欠佳是誰的錯?」當地居民之回應

一、作者寫到「但經過九次行政訴訟,都判決民眾敗訴。」--經查本案僅有四次判決,且二次正在上訴中,並未判決確定,作者犯了最嚴重錯誤就是未查證事實。
二、作者寫到「比這更早的年代,沒有掩埋場的設置規範」--請問是多少年前?查「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設置規範」在民國七十四年一月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四九九七○六號即公告了,只是各鄉鎮市便宜行事未依法設置掩埋場,記的數年前不知哪個地檢署曾經為此,特對鄉鎮市長提起公訴在案,本案區位選擇也很多不符合該項規定,可是環保署有糾正嗎?縣政府有在管嗎?縣府說本案係經環評委員審查通過的案子,如此就可以合法化了嗎?
三、作者寫到「由於法令規範中並未准許居民列席,因此居民未能列席是依法如此」--按行政程序法第1條首揭行政行為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同法第23條規定,因程序之進行將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亦規定,環境影響評估:指開發行為或政府政策對環境包括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可能影響之程度及範圍,事前以科學、客觀、綜合之調查、預測、分析及評定,提出環境管理計畫,並公開說明及審查;「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3條之1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得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邀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召開預審會議;其會議結論,開發單位應納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重點。第10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新竹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初審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團體、當地居民及毗鄰之鄉(鎮、市、區)居民或代表就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列席初審會陳述意見。」第5點復規定:「相關團體、當地居民或代表欲列席參加初審會,除經本府邀請列席者外,初審事項有關人員亦得於會議前,以書面或電話,敘明參加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通知本府。」,請問人民有無參與權?—內政部區委會審議亦未明文規定人民可到場參與,可是每次都通知自救會到場,難道他們都是笨蛋嗎?其實內政部才是真正尊重民主、真正的依法行政(至少形式上已作到),再反觀新竹縣之環保主管機關才是令人不恥,作者還加以附和?不知作者之心態為何?
四、「但是居民又自己說打了九次行政訴訟都輸,除非九次法官都受賄賂或都是笨蛋否則怎麼會都看不出來『造假』和『偽造文書』呢?」--有關本節,當地居民係表示目前行政法院訴訟案件之統計數,據統計人民約有九成都是敗訴的,僅有一成係勝訴的,所以行政法院被質疑係屬官方的法院,並非是人民的法院,非人民權利之保護者。至於本案是否有「造假」和「偽造文書」,觀諸內政部區委會審議,為何原已通過審查的案子目前又重新再審議?因為本案之土地開發計畫書確實有很多地方有爭議及不實之處,否則本案不致拖到現今尚未審查通過?難不成區委會的委員都受自救會的賄賂或都是笨蛋,否則怎麼會到現在都未通過審議呢?另業者在行政法院表示,廢水經處理後可符合飲用水標準,現在又不敢承諾,他在法院說謊,法院也相信他,請問法院有專業嗎?法院有查證嗎?
五、「BOO 掩埋場係為縣府與廠商簽訂之正式合約。任何行政官員,包括是新竹縣長都無片面解約之權」--作者說的一點都沒錯,身為縣長的鄭永金也明知道這一點,可是他仍對當地居民一再保證絕對不蓋掩埋場,連公文都發出來了,政府任何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此為行政法所明文規定的,他既然作不到就不要欺騙居民,就不要發那個公文,令人作噁。
六、「掩埋場滲出水經過污水處理廠處裡之後是『毒水』?」--符合放流水標準,僅為法令之最低排放標準,廢水仍含有有害健康之物質,長期累積就會造成過量造成污染,所以符合放流水標準仍會造成水源之污染,華映、友達案就是如此。
七、「掩埋場都有阻水層,阻止滲出水滲漏。斷層若通過本場掩埋區,環境影響評估和設立許可絕對不可能通過審查。既然斷層沒有通過掩埋區,掩埋場又有阻水層,為何廢水「一定」會流進地下水?」--業者在土地開發計畫書上表示「掩埋區復育後,將有一半面積可透水,可補注地下水,故可符合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透水面積規定」,多可怕!業者明白表示掩埋區面積有一半可透水,還可以補注地下水耶!到底是誰在說謊呢?
南部人寫道…
Chyng您的原文中:『在橫山鄉曾因此掩埋場一案死了一名鄉長...』
因為好奇,所以上網去看看此案的發展情形,後來在自立晚報的網站看到:『...福興村長黃標發...』這一段。
我想說的是,橫山鄉的鄉長應該沒往生,是前福興村村長。
Chyng您記錄台灣這塊島嶼上發生的事情,在未來社會會有公評,無論是大城鄉的國光石化、還是東山鄉的永揚案...。加油!
 
南部人 7/21
 
自立晚報/竹縣村長撕票案在逃嫌犯林鴻燕投案:http://www.idn.com.tw/article/news_content.php?catid=1&catsid=1&catdid=2&artid=20040923ec004
Chyng寫道…
南部人:
謝謝你的糾正,立刻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