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重見條例問題多
【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為加速莫拉克風災家園重建,立法院將進行「災後重建條例」協商,但環保團體、災民組織與學者重批,重建條例完全忽視人權與環境需求。
民間團體緊急召開「災後重建條例」公聽會,邀請環團、社福團體、律師、災民代表與學者共同檢視條例荒謬所在。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直指:「整部條例都有問題,立法目的不清楚,重建工作內容也不清楚。」
藍色東港溪協會理事吳儷嬅是林邊鄉的災民,吳儷嬅說,林邊鄉佔全台養殖龍膽石斑7成之多,居民的投資上達幾千萬規模;但因救災進度遲緩,養殖設備深陷半層樓底下的污泥,身家財產全毀,「已經有災民自殺了!」
重建條例中雖提及災民補償及貸款事宜,但第4條內規定,銀行是「得」而非「應」受理災民貸款,吳儷嬅說,這根本是讓銀行自行認定,政府救災緩慢、重建條例又忽略災民需求,「居民到底怎麼辦?」
除了急救補償,政院提出的安置辦法也備受爭議。南方部落重建聯盟代表黟布來自那瑪夏鄉達卡努瓦村,她難過地說,政府推出的重建條例讓原住民跟平地災民都很莫名奇妙,「有人說坐直昇機的才是災民,那沒坐到直昇機家園卻受損的人呢?」
原民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指出,災民的認定完全沒有規範和準則,也沒有檢討災區之所以嚴重受創的原因,「重災區幾乎都在原民部落,但什麼都沒檢討就要原住民遷村,完全漠視原民權益!」
特別條例中的第12條談論遷村問題,只要政府認定需要遷村,完全不需居民同意就得進行;但遷村後遷到哪裡、如何配合國土復育等後續配套付之闕如。火盟成員蘇雅婷以受創嚴重的嘉蘭村為例,原太麻里一帶無人敢住,因原住民都知道那裡是河灘地,但政府奪走原嘉蘭村民的傳統領域、隨意遷村安置,導致她們受害嚴重。
不只嘉蘭村,好茶村也遭遇同樣狀況,這使得原民一聽到遷村就嚇得不得了。司馬庫斯部落會議秘書拉互依以岕表示,這次風災高達8成原民部落重創,「但整部特別條例,原住民三個字原全沒出現在裡面」;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拔尚感嘆,原住民很會應付天災,但無法應付人禍,災後重建亂推,對原民是不可承受之重。
拔尚指出,九二一後著災區安置重建明定需確立三階段:臨時安置、過渡安置跟重建,但目前的條例的第二階段完全缺席、二、三階段又完全混淆;拔尚表示,安置跟遷村重建是兩回事,特別條例不能排除原住民基本法跟其他原民族相關法令。
黟布啜泣表示,強制遷村對原民來說,就像「你不乖,我打你,你不能反抗!」但遷村關係到原民永續,「我們不是只活1、20年,我們還有小孩子,我們孩子怎麼回家?我們要回家啊!」靜宜大學台文系講師阿(女烏)表示,政府過去投入經費進行傳統領域調查,山上一定有安全的地方,原民一旦下山,文化就喪失了;遷村重建必須納入原民意見。
專業改革者組織理事長黃瑞茂說,重建條例把受災戶跟民間累績經驗排除在外是很大的危險,除了原民遷村意願外,重建工程對環境的衝擊又被排除,「國土復育時機恐怕錯過」。
事實上,山上不適人居,各項建設開發才是主因。廖本全表示,這次災害這麼嚴重,就肇因於過去政府為開發大開國土大門;但重建條例不但沒有關門,「反而連門都不想設」。條例第13條中明訂,重建的硬體建設只要「一定規模安全無虞就可不受環評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限制」。
但廖本全問:「誰來認定夠不夠安全?」尤其第14條至第17條中的治水相關建設,只是重複過去的錯誤思維,廖本全說,條例若通過,只是繼續摧毀殘敗的生態系統並累積災害。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表示,無論遷村或重建,現行法律都可執行,如水保法本就規定不適人居者應離開,根本不需特別條例再另外擴權;第13條表示為縮短流程而凍結環評法等規定也多此一舉,「環保署跟內政部很懂得在大財團要開發時加快審查進度,因此第13條應該為依法執行並做為最速件處理」。
民間團體建議,對災民短期需求如死亡認定、緊急補助等條例可在修得更完善後通過並縮短執行流程,但重建與國土復育等長遠之計,在與民間團體取得共識前應刪除,以免「政策土石流」再次殘害災民和台灣土地。
民間團體緊急召開「災後重建條例」公聽會,邀請環團、社福團體、律師、災民代表與學者共同檢視條例荒謬所在。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直指:「整部條例都有問題,立法目的不清楚,重建工作內容也不清楚。」
藍色東港溪協會理事吳儷嬅是林邊鄉的災民,吳儷嬅說,林邊鄉佔全台養殖龍膽石斑7成之多,居民的投資上達幾千萬規模;但因救災進度遲緩,養殖設備深陷半層樓底下的污泥,身家財產全毀,「已經有災民自殺了!」
重建條例中雖提及災民補償及貸款事宜,但第4條內規定,銀行是「得」而非「應」受理災民貸款,吳儷嬅說,這根本是讓銀行自行認定,政府救災緩慢、重建條例又忽略災民需求,「居民到底怎麼辦?」
除了急救補償,政院提出的安置辦法也備受爭議。南方部落重建聯盟代表黟布來自那瑪夏鄉達卡努瓦村,她難過地說,政府推出的重建條例讓原住民跟平地災民都很莫名奇妙,「有人說坐直昇機的才是災民,那沒坐到直昇機家園卻受損的人呢?」
原民學院促進會秘書長金惠雯指出,災民的認定完全沒有規範和準則,也沒有檢討災區之所以嚴重受創的原因,「重災區幾乎都在原民部落,但什麼都沒檢討就要原住民遷村,完全漠視原民權益!」
特別條例中的第12條談論遷村問題,只要政府認定需要遷村,完全不需居民同意就得進行;但遷村後遷到哪裡、如何配合國土復育等後續配套付之闕如。火盟成員蘇雅婷以受創嚴重的嘉蘭村為例,原太麻里一帶無人敢住,因原住民都知道那裡是河灘地,但政府奪走原嘉蘭村民的傳統領域、隨意遷村安置,導致她們受害嚴重。
不只嘉蘭村,好茶村也遭遇同樣狀況,這使得原民一聽到遷村就嚇得不得了。司馬庫斯部落會議秘書拉互依以岕表示,這次風災高達8成原民部落重創,「但整部特別條例,原住民三個字原全沒出現在裡面」;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理事拔尚感嘆,原住民很會應付天災,但無法應付人禍,災後重建亂推,對原民是不可承受之重。
拔尚指出,九二一後著災區安置重建明定需確立三階段:臨時安置、過渡安置跟重建,但目前的條例的第二階段完全缺席、二、三階段又完全混淆;拔尚表示,安置跟遷村重建是兩回事,特別條例不能排除原住民基本法跟其他原民族相關法令。
黟布啜泣表示,強制遷村對原民來說,就像「你不乖,我打你,你不能反抗!」但遷村關係到原民永續,「我們不是只活1、20年,我們還有小孩子,我們孩子怎麼回家?我們要回家啊!」靜宜大學台文系講師阿(女烏)表示,政府過去投入經費進行傳統領域調查,山上一定有安全的地方,原民一旦下山,文化就喪失了;遷村重建必須納入原民意見。
專業改革者組織理事長黃瑞茂說,重建條例把受災戶跟民間累績經驗排除在外是很大的危險,除了原民遷村意願外,重建工程對環境的衝擊又被排除,「國土復育時機恐怕錯過」。
事實上,山上不適人居,各項建設開發才是主因。廖本全表示,這次災害這麼嚴重,就肇因於過去政府為開發大開國土大門;但重建條例不但沒有關門,「反而連門都不想設」。條例第13條中明訂,重建的硬體建設只要「一定規模安全無虞就可不受環評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限制」。
但廖本全問:「誰來認定夠不夠安全?」尤其第14條至第17條中的治水相關建設,只是重複過去的錯誤思維,廖本全說,條例若通過,只是繼續摧毀殘敗的生態系統並累積災害。
綠黨秘書長潘翰聲表示,無論遷村或重建,現行法律都可執行,如水保法本就規定不適人居者應離開,根本不需特別條例再另外擴權;第13條表示為縮短流程而凍結環評法等規定也多此一舉,「環保署跟內政部很懂得在大財團要開發時加快審查進度,因此第13條應該為依法執行並做為最速件處理」。
民間團體建議,對災民短期需求如死亡認定、緊急補助等條例可在修得更完善後通過並縮短執行流程,但重建與國土復育等長遠之計,在與民間團體取得共識前應刪除,以免「政策土石流」再次殘害災民和台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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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文字的小問題:「拔尚指出,九二一後著災區安置重建明定需確立三階段」這一段裡的「但目前的條例的第二階段完全缺席、二、三階段又完全混淆」,應該是「第'一'階段完全缺席」嗎? 以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