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護濕地 減少開發為上策

營建署在2月2日國際濕地宣佈已完成《濕地保育法》草案初稿,環境保育可望邁入另一個里程碑;但因《濕地保育法》缺乏禁制區設計,又容許「意外許可」,環保團體認為應更嚴謹擬定,避免重要濕地受開發侵擾。


營建署長葉世文表示,濕地具有防洪、淨水、補充地下水、調節微氣候、吸附清除毒物、提供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所等重要功能。近年科學研究更顯示,濕地還有貯存二氧化碳的功能。


早期民眾對濕地的概念仍停留在「爛土」的階段,濕地履遭不當開發;營建署因此在民國96年開始推動評選75處「國家重要濕地」進行具體保護措施;去年進一 步將曾文溪兩岸的濕地劃設為台江國家公園,希望以有效組織、法令及法定預算經費保護黑面琵鷺棲地。葉世文說,內政部也將《海岸法》列為下一會期優先法案, 海岸濕地保護可望有更完善的管理機制。


不過營建署城鄉分署長洪嘉宏指出,濕地保護與管理,在面對地主、土地開發單位或環團時,仍會因欠缺參與及管理法制機制,有捉襟見肘窘境,尤其土地使用限制 最常受各方質疑。因此《濕地保育法》除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研擬濕地保育計畫、鼓勵企業與民間參與濕地保育與復育,也制定一定限度的使用條件及濕地 開發補償機制。


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肯定《濕地保育法》的推動,可望提高國家重要濕地評選準則與保護;但蔡嘉陽說,法源後半部著重在濕地面對開發破壞利用的補償機制與復育基金機制,雖可讓開發單位因「開發成本內部化」而更謹慎,但台灣濕地保育現況並不佳,應朝更嚴謹的方向修訂。


據許多文獻研究顯示,人工濕地比自然濕地功能少了少1/3,「所以若開發原有濕地再做復育,也不會比原本更好」。蔡嘉陽以英國為例,復育後濕地多半只能維持簡單形式,「物種回來不到一半」,尤其是潮間帶的復育更加困難


蔡嘉再陽以彰工火力發電廠開發案為例,台電也提出復育10公頃棲地的計劃,「但彰火卻要破壞150公頃的小燕鷗棲地」。去年營建署也將彰化海岸列為重要濕地,原訂在2月2日公告,但因彰化海岸濕地與國光石化開發案有衝突,營建署決議暫緩公布


「彰化海岸是最後一片泥灘地,一旦破壞,就沒有復育的可能性!」蔡嘉陽表示,濕地有不同特徵,如河口、藻礁、海岸線、泥灘地,「必須先區分台灣海岸的生態系統、確定比例,並劃設禁制區,否則像國光石化與大城濕地的衝突,若依然原則禁止、意外許可,根本無法做到保育」。


營建署表示,未來會廣徵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術與民間團體意見再立法。蔡嘉陽要求營建署立刻公告國家濕地名單,「在《濕地保育法》通過前,先展現保育誠意」,讓台灣最後一片泥灘地獲得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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