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小毛,別再拖累馬英九了
立委補選藍軍大敗,就連藍營內部都責怪馬政府執政不力,其中不能「回應民怨」、「苦民所苦」是最大癥點。去年中科三期、四期爭議延燒至今,抗爭規模一次比一次大,但抗爭矛頭環保署長沈世宏依然消極回應;恐怕不止消耗過去時任北市環保局長的好名聲,更拖累老長官馬英九。
「天下一皮無難事」,是環署對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一案的一貫態度。選擇不面對抗爭民眾不說,當記者問及環署對抗爭團體的回應,更以「早就說過了」敷衍。事後再不斷發給媒體記者澄清稿、新聞稿甚至買廣告,在危機處理上,是最不智的選擇。
1日環署針對民眾抗議,終於新補充一點見解。環保署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於98年12月31日就民眾聲請中科三期七星農場強制停止執行案裁定, 中科三期環評審查雖有瑕疵、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將原處分取消,但難認定中科三期對當地生態環境有立即重大污染情事,亦無時間緊迫性,故駁回聲請。」
環署認為,依據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聲請的決定,「法院也認為中科三期相關工程無立即停工必要。」然而聲請停止執行只是手段。負責中科三期訴訟的律師林三加指出,無論聲請停止執行或提告撤銷環評,都是基於「環評結論應無效」的理由。
林三加說明,由於行政訴訟判決需耗時2年左右時間,基於擔心中科三期動工對民眾有害才聲請停止執行;而今最高行政法院已「判決」認可環評無效,並特別指明「健康風險評估」被疏漏。環署依然賴皮,「這種法律素養真的很糟!」林三加說。
認可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聲請,卻不認可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等於「環評自始無效,應停工」的判決,環署顯然是選擇性相信。行政機關為「保護廠商利益」而拒絕苦民所苦,後果恐怕再度反映在下次選戰。
延伸閱讀:
環評案樹立司法新標竿
留言
今天的抗爭活動
會對阻止中科四期開發有一定的影響嗎?
今天看到政府官員的嘴臉
面無表情的對捍衛家園的農民們學生們打官腔
我就好氣好恨,真想挾持他逼那個王八蛋署長出現
我激動跟傷心,是因為我就是二林人
我有個八十歲的奶奶還居住在二林
我很後悔當初總統投給馬英九
他是這麼的外強中乾
我真的很想問他
在你致力台灣經濟復甦
但如果環境還有人民被你踐踏
還有什麼經濟可言
你不要到時候就給我跑到美國去
我很討厭政府,還有那些政客
有哪幾個是真正為台灣百姓的?
不管藍的綠的,我都很討厭
螞應久,如果你繼續王子病下去
只怕哪一天你會病重身亡
對人民傲慢,是因為執行長官命令。
現在目無法紀,是因為有長官撐腰。
口裡喊一直『依法行政』是告訴長官,我無視正義公理,因為我都是聽你的,若是為你犧牲,你要記得我。若你忘記我,將來就沒人敢為你的錯誤出面負責。
所以即若現在為此下台,只要長官沒事,為了顧及『道義』,將來還是能再翻身,正所謂利益共同體。
長官就是我的天,遇事便無所謂法律正義。面對事情檢討的心態與一般人不同,問題自然無法解決。若依此一再重複發生,社會很難進步,民怨很難平息。
抗議了這次,下次依然發生,這種官場文化,承襲帝制,是有歷史因素,也是大家公同的業,誰上台都一樣,需要從心去改變,政府若無決心,人民無共識,極可能吃力不討好。
但若是民主是目前唯一的道路,要想的是怎麼去落實它,或許需要大家一起努力從執政的生態環境做起。
但若當今執政者還要自誤誤人,不面對它,那麼只會不斷消耗國家整體力量,到時歷史還是會記上一筆的。
我只能說,這個國家完了
我想,應該是說不敢想最後是不是不了了之
因為二林后里不是國家公園
最後還是難逃被建為中科的命運
除了抗爭,我們還有什麼方法才能達到最有效的成果
就像澎湖賭場公投一樣
政府不鳥百姓,百姓只能自救
我甚至異想天開的想找馬英九的老婆
她形象不是很好
很親民嗎
請她來二林,或到每個都即將被利益犧牲的鄉野long stay,是不是可以替我們發聲,不要只參加什麼公益活動露露臉,真正的需要卻不聞不問...
最後,我還是很想說:
上帝最失敗的作品是人類
但是勇敢面對無知政府的,是神化的勇者
很遺憾聽到你有長輩住在二林。目前為止,看政府的態度,顯示抗爭力道還不夠強大。我覺得體制內的空間現在被壓縮了,需要創造體制外更大的壓力換取對話的可能。三大報對這件事一字未報,抗爭的路還很長。
大家一定要堅持下去
是不是還有別的辦法
如果硬碰硬是不是對百姓們沒優勢
或許,你說的三大報
套一個很不想很不得已的想法
跟藍色有關嗎?
能不能辦公投
我看這次很愛跟國民黨唱反調的民進黨好像也沒什麼聲音
事不是中科的利益他們也分一杯羹
我發現政府政客都是打不死的蟑螂
不要臉到極點
就像之前紅杉軍倒扁
最後也不了了之
..........................
唉!我怎麼老實說一些喪氣的話
雖然我沒辦法親身參予
但是如果需要出錢的地方
盡我所能一定幫忙!
打倒中科 打倒政府 維護台灣的環境和百姓的生計!
請問你對文中連結的中時電子報當中一段的見解如何?
"當事人必須另外提起撤銷許可處分無效之訴,才能獲得救濟的實益。行政機關的程序分工,本不應為權利救濟的障礙,但因為我國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分的效力,如果法院和當事人不能善用「停止執行」的制度,不僅將造成訴訟不經濟,最終恐使救濟制度形同虛設。"
另外,網路上一篇『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法理爭議評析』http://www.npf.org.tw/post/1/7059
"《環境影響評估法》為了強化捍衛環境的法律效力,在第23 條第七項、第八項中賦予公民及公益團體有「提起訴訟」之權力;第24條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明白揭示。"的看法又是如何?
無效用 無意義 是 濫用公帑加藐視司法 .
不知道 浪費97.5萬監察院敢不敢用急速處分 彈劾或糾彈.
倒是聽網友說:吳敦義暗罵一句蠢才...
不知罵到誰???
環評遭撤銷 開發許可 無所附麗 乃當然解釋!
三大報和顏色應該沒有太大的關係。三期是民進黨,四期是國民黨,一樣啦。
驍驥:
你問的問題很專業,在這邊轉貼詹律師的說明,請參考。
黃丞儀主要是單純從行政訴訟法的角度,談中科環評被判決撤銷後的現象,並未兼論到包括環評法在內,仍同時在有效運作的法律。
行政訴訟大致分課以義務訴訟(即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必須履行法定義務)與撤銷訴訟(即主張行政處分違法,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前者,於法院判決確定後,如行政機關仍拒不履行,當事人必須進一步聲請強
制執行。知名的台北市拒繳健保費案件,就類似此種類型案件。
至於撤銷訴訟,行政處分經判決撤銷確定,即發生效力,回復到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尚未做成前的狀態。
台灣的開發許可,都必須多階段行政程序(如設置或籌設許可、環評審查、水保審查、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的開發審查、營運許可等),因此,會有多重行政處分(以上的審查或許可都是)。
如單就行政訴訟的角度而言,中科三期的環評結論被撤銷,效力或許不能擴散到區委會的開發許可與彰化縣政府的徵收。
但因為環評法在移植到台灣的過程中,立法委員增加了我國獨創的否決權制與第14條未通過環評審查的開發許可無效的規定,所以在解釋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確定判決的效力,就不應只單純從行政訴訟法的角度,審視中科管理局拒不停工與環保署睜眼瞎說區解環評法的行為。
其實環評法很簡單,只在講與規定二件事:1.環評制度是一項預防機制,必須【事前】以客觀、科學、綜合的調查、分析、預測及評定(環評法第1條、第4條第2款規定);2.應進行環評的開發行為,必須通過環評審查後才能施工,否則其開發行為無效。
中科三、四期環評共同的毛病,都是先強行通過,事後再補做此開發案對居民的健康風險影響評估。所以行政法院乃藉當時環評委員中唯一的健康風險專家周晉澄委員的質疑,以違反前述第1點為理由撤銷環評結論。
另外環保署主張應尊重多數決的民間機制,行政法院則回應說必須事前釐清的風險,不容事後補做是法律明定的規矩,不允許以多數決加入規避!必須是在釐清風險與環境或居民承受能力後,再與開發行為所可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加以衡量取捨時,才可以用多數決,甚至共識決來決定。
可是環保署搖身一變成為開發利益保護署,所以才會百般區解環評法(尤其第14條規定)。環保署說他們是請教法律專家的意見,於法有據,但卻不敢公布是哪些專家!但這一個多月來,已有數十位法學教授與上百位律師敢公開連署,告訴環保署,你錯了!
如何評價,相信讀者與人民的眼睛與心都是雪亮的。
就事論事,我在想若是碰到議題,人民被逼只能期待用抗爭解決,如此浪費社會資源,始作俑者便是立法的人.
以我對做事情的了解,事前考慮不周延,事後必然會發生問題,重新再做一次.這時收拾殘局,只是浪費更多社會資源.
哀!事情做不好,還在台上搔首弄姿,不知表演給誰看.只可惜我們沒有甚麼機制能對此做處理.
當然我也同意短視的政府是趁機知法犯法,不顧常理,強暴民意.
"謝謝杜(文苓)教授的轉貼及分享。
藉這個機會順便更正一下,該則投書最後一段提到「撤銷許可處分無效之訴」,應該是「撤銷許可處分之訴」。(以下是比較無趣的說明)
面對環保署的「置之不理」,我原先認為應該對國科會提起「確認許可處分無效之訴」,打 確認訴訟比較快。但後來和幾位法界朋友討論後,覺得一來法院對 確認訴訟的認定比較嚴格,二來,在適用環評法第十四條上,恐怕人言言殊,保險起見,應該還是提起「撤銷訴訟」比較妥當,也就是「撤銷許可處分之訴」。但是,後來寄給報社的稿子上,只把「確認」改成「撤銷」,忘了把「無效」二字刪除。導致有這樣奇怪的法律文字。希望不會貽笑大方。
關於環保署昨天的新聞稿引用去年十二月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停止執行」的聲請所作成的裁定內容,基本上那是在本案判決確定前,針對「暫時權利保護措施」的審查,跟本案判決確定後的情況,不可混為一談。「暫時權利保護措施」,是在雙方爭點尚無法確定誰對誰錯的狀況下,法院所為的一個暫時性決定,不代表法院終局性的見解。環保署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論,而去引用那個暫時性決定的內容,本末倒置,實在匪夷所思。
這篇小小的投書只是希望讓環保署知道,不是只有「一小撮人在抗議」,他們如果要搞文宣戰,浪費納稅義務人的錢去刊登廣告,卻不肯花一點心思去改革,就會有一個接一個的人站出來批評。一個倒下了,還會有另外一個會出來的。
黃丞儀 敬上"
我不十分確定上述的意義及作用,不了解的是若就字面上來說是正向的,但為何環保署可以背道而行.是不是哪裡出錯了?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取經自美國,但美國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評估的對象是「政府的決策行為」,亦即評估政府針對某一開發行為給予核准之決定,將對環境產生如何的影響,俾做為決策機關決策考量因素之一。所以,性質上只是一項評估機制,最後的決策權與政治責任者概在決策機關。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引進台灣時,因為當時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普遍對政府經、建部門不信任,主動立法改到新成立的環保署集中審查,因此產生本土化的質變,成為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機制』,設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請參下稱環評法第3條第1項),從「評估政府決策行為」改成「審查開發行為」(請參環評法第1、5條)。
但我必須強調,制度本身較為中性,好壞沒那麼明顯,端視執行操作制度人的良莠。目前我國的環評法已在研議修改回歸美國制度,我也贊成,不放心的只是操弄制度的政客!
但是~
唉!我字句都看懂,結論還是模糊。外行的我努力解釋如下:
我們對環評法還在草創摸索階段,因果利害還不十分明瞭,故內容只能作到好壞不明顯的較為中立,所以可以因人的好惡來操弄。
若是如此,立法的內容總是有一個方向,有個目的,那個目地是什麼呢?為何會形成今日兩極化呢?似乎沒有達到立法的目的。
假使回歸美國制度之後,當初擔心的問題及現在的紛爭便不會發生了嗎?
除此之外,如 Chyng 強調的內容,我想最基本的問題是政府辦事的蠻幹手段,有可能立法加以約束修正嗎?若在細節上做些約束,讓執行人員可以依循或許就能給人尋回一些尊嚴吧!
我認為透過法律或許是解決問題最好的手段,寧可考慮週到詳細一點,將來花費的社會成本會較少。
太多事情我不瞭解,或許問的很膚淺,有不對的地方,請你多指正。以上若有冒昧的地方,也請你多包涵。
每部法律當然都會有它的立法目的,環評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立法的重點則在我前述那二點.如單看環評法第14條的文字,或許環保署刻意曲解的說法,好像勉強也說得通,但解釋法條,在法學上要求必須參酌立法目的與逐條的立法理由,唯有如此,才不至於喪失該法律的立法原意.而環保署目前的做法,是為拼經濟,保護開發以及死不認錯,極盡能事地奉承上意,曲解環評法,才會讓不瞭解的人如霧裡看花,瞭解的人(包括很多法學教授)如此義憤填膺.
雖然以台灣立法委員的素質黑金背景與藍綠壁壘分明的意識形態,有時法律很難被周詳的討論與考慮.何況引進新制度,有時確實會因不同國家的民情與思想經濟等成熟度的不同,而產生落差,也必須施行一段時期後再檢討改進.我最想要說明的是,再完善周詳的制度,終究也要靠人去操作執行,只要遇到的沈世宏這樣的署長,再完善的制度也會當機!
我再試著把台灣與美國環評制度的差異,以中科環評來舉例說明:在台灣,是由環保署的環評審查委員,審查中科管理局所提出的開發科學園區行為,是否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是要通過或認定不應開發?在美國,則是由國科會評估它要發給中科管理局的開發許可,究竟會對環境產生如何之影響?以做為要不要發給許可決策參考之一,背後邏輯是建立在責任政治之上.當初不分政黨的立法委員,都不相信主管經濟建設的部門,也不相信政客會服膺責任政治,因此做了大規模的修正.我很難評斷究竟是好是壞?希望有解答驍驥的疑問
如你所言,當初不相信政客會服膺責任政治,故將美制改由環保署的環評審查委員審查把關,現在環保署玩弄法令,環評審查委員施不上力也不願背書,故未來可能將此責任依美制交回由國科會負責。
但現在環保意識抬頭,我想應該是要加強環評審查委員審查機制。若實在還不相信政客,甚至不要將環評審查放在行政院。若還在行政院,恐怕它自己也很難拿捏平衡,難免環保爭議還會繼續,或許擴大動盪,或許敢怒不敢言吧。
以上是一個公民的感想,詹律師,再次謝謝你的解釋,未來就靜觀其變吧!也謝謝 Chyng 提供的地盤,希望沒造成困擾。
台灣的環評制度,還有一個導致無法正常客觀公平運作的困境,那就是環評委員產生的機制,是由少數民間人士與諸如經濟部工業局代表等多位官方代表組成的小組負責遴選,所以不聽話不配合政府政策的委員,很容易一次就被換掉,聽話的就會一再被遴選出來擔任委員.
至於不管環評是審查機制或評估機制,都必須放在行政權之下,因為那是一項行政行為.但依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司法有權制衡行政的恣意濫權,這就是行政法院可以判決撤銷環保署有關中科環評結論的制度設計,基於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行政機關一定要遵守已經確定的司法判決結果,但在哈佛法學博士總統的執政團隊出了一個天兵沈世宏,竟然登報公然批評司法判決是無效用無意義,並進一步指責司法在破壞環評體制.哈!哈!哈!這如發生在歐美,恐已舉國譁然,引發憲政危機.但在台灣,恐怕反倒深得歡心呢!
我不懂政治或法律,或許說得膚淺又不負責任。但我感到似乎問題仍將無法解決,也可能會被遮掩起來後更糟糕。
奉行資本主義的企業做事目標很清楚,就是怎樣才能『獲利生存』。對它門來說其他的如法規,制度...只是工具,只是參考。我想強調的是『目標很清楚』。
謝謝你,詹律師,言論若有錯誤還要請你多指正。另外,我想 Chyng 對討論公共議題佔用她的地盤應該不會太介意吧?哈哈!謝謝 Chyng 也謝謝你肯發時間向我解釋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