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澤而漁的溫泉法修正案
5月20日,環保團體偕同立委田秋堇,一起召開反對溫泉法今(22)日在立法院修法的記者會,主要訴求,希望朝野立委能夠停止展延溫泉法給予業者「從非法變合法」的寬限期。
溫泉法在2003年7月1日上路,希望7年內能夠輔導非法溫泉業者成為合法業者,時間一到、違法業者繼續違法,就應該開罰取締。但2010年落日條款到期,溫泉業者卻要求展延三年,立法院也同意修正通過。
經濟部提出溫泉法草案時,言明希望「有效管理及永續利用溫泉資源」。如何管理?有什麼需要面對?立法意旨寫得很坦白:「溫泉事業面臨公共設施不足、管線任意架構、整體景觀零亂、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不合,非法佔用公有地、水權無法取得登記等問題」。
上述問題,其實都歸根於「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不合」、「非法佔用公有地」,白話一點說,就是內政部營建署已經依照土地資源條件,進行各種土地如何使用的管制計畫,但偏偏溫泉業者違法,在不該開發的土地上進行開發。
最明顯的案例:北投行義路溫泉。
行義路溫泉是我童年冬日的深刻記憶。一直到長大、踏入環境線的採訪,才驚覺這裡的每一家溫泉旅館,幾乎完全坐落在山坡地上。在國土分區內,它們叫做保護區。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副教授廖本全一再強調,「我們保護保護區,保護區才會保護我們。」保護區的存在,是因為這裡的土地脆弱、不適合大規模開發,一旦過度開發,就會肇災。因而在經濟部早就知道土地被過度利用的情況下,當務之急應該是停止繼續使用,檢討土地的承載力,一切重頭開始。
然而,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蘇清泉卻一再表示:「現今有500多家溫泉業者,只有120多家拿到執照,沒合法就無法督導,遊客安全更沒保障,不利發展觀光。」這非但連倒因為果都稱不上,簡直是胡扯一通。
除了肇災,過度開發還意味資源耗竭。地調所組長費立沅長期進行溫泉資源調查,他直言:「以我來看的話,台灣的溫泉是已經算是過度開發了,大家都喜歡洗溫泉,到最後業者為配合大家需要就會開發更多供應這些大家的使用。」費立沅表示,其實溫泉就是地下水,根據地調所調查,因為過度開發,目前的溫泉鑽孔,必須深達一千公尺,甚至有深達兩千公尺的誇張情況,這樣的水以地質角度來看,年代可能遠至幾萬年,「在那麼深的地方去取,根本不容易補注。」
最明顯的案例,礁溪。當地的溫泉業者心知肚明,取水不像過去那麼容易,井得挖得更深,而且不一定有水。地調所指出,不只台灣,日本也有這樣的情況,當水變少,民眾根本不是洗到真正的溫泉,而是回收水,或是加了硫磺粉的水。
儘管宜蘭縣政府試圖對礁溪的開發進行管制,但很難。九成業者不及格。問題卡在哪裡?就是水權取得。每家溫泉旅館都想要取得水權,誰也不讓誰,這才是溫泉法立法的真相。甚至在溫泉法上路後,更多業者搶建,他們抱持的心態很簡單,「反正違法就違法,到時候再來抗議就好,戲棚下站久了,就是你的。」
2013年7月1日,溫泉法到期日倒數計時,展延聲音再起—─因為全台537家溫泉業者,在溫泉法上路13年後,只有349家取得合法建照,而這349家中,竟然只有130家有合法標章,合格率不到三成。這樣的溫泉法,如何給我們永續的觀光溫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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