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軍審法、核四公投在立法院臨時會鬧得沸沸揚揚之際,環保署提出的「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已在七月底獲行政院核定通過,下會期將送入立法院審議。這個法案是由「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併而成,「資源再循環」聽起來是好事一樁,但此法案的「資源」卻囊括目前頻頻釀成重金屬污染的爐碴、污泥等事業廢棄物,一旦通過,後果恐怕不堪設想。

廢棄物俗稱垃圾,可分為「事業廢棄物」與「一般廢棄物」兩種,後者即為一般家庭垃圾,前者則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有害事業廢棄物,含有重金屬、戴奧辛,會污染環境,比如焚化爐燃燒後的飛灰、煉鋼業的集塵灰。一般事業廢棄物,則包括建築廢土、磚瓦,或是沒有毒性污染疑慮的工業垃圾。

根據環保署統計,目前台灣每年約有兩千萬噸事業廢棄物;營建土方近五年來每年產生量約有兩千六百萬到四千萬立方。經過再利用後,有最終填埋需求的每年仍有五百至八百萬立方。由於台灣地狹人稠,開闢新的掩埋場並不容易,相關部門在前往日本和新加坡參訪以後,決定要將這些事業廢棄物用來填海造陸,預計在台灣北中南海岸,各作一座垃圾島。

環保署稱呼這些廢棄且無處可去的垃圾為「錯置的資源」,主張「用對的形態與方法,擺在對的地方」。在欣然接受這項政策前,首先我們必須先認識「錯置的資源」、「對的形態與方法」,以及「對的地方」這三組名詞,分別對應的是事業(包括有害)廢棄物;填海;填在北中南港口鄰近區域。

其次,我們該問「錯置的資源」是什麼?根據環保署統計,目前產出量最龐大的事業廢棄物,就是鋼鐵業的爐碴。光中鋼一年就會產出四百萬噸。一般電弧爐碴約有一百六十萬噸。爐碴約在1980年前後被指定為「再利用物」,科學上也確實證明爐碴可用來鋪路、再製成水泥等產品,但爐碴的等級有高低之別,儘管爐碴可以百分之百再利用,但價值較低的爐碴在市場上因為可替代產品多、接受度低。就算一噸只賣十塊錢,每年還是有超過一半的爐碴無處可去。無處可去的爐碴最後經常成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如集塵灰的擋箭牌──不肖廠商申請處理集塵灰卻混進低價格的爐碴,以可利用之名拿去鋪路,最後造成農地、魚塭的重金屬污染問題。

環保署對於污染問題,主張透過「無害安定化」及事後追蹤管制來解決,目前規劃將「錯置資源」拿來填海,環保署長沈世宏甚至說,「海洋酸鹼值偏鹼,不但不會污染,還有安定作用。」然而長期研究海洋生態的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陳昭倫警告,受到全球氣候變遷影響,海中的二氧化碳量增加,已經造成海洋酸化。「酸化對海洋的化學組成影響非常高,環保署認為工業垃圾經過減毒、固化,對海洋影響比較小,但我們根本無法確定它完全沒有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環保署未來其中一座示範島位於彰濱工業區。那正是瀕危保育動物中華白海豚的棲地,陳昭倫擔憂,「海豚需要靠聲納做迴游行為,雖然廢棄物填海造島可能在西海岸外海進行,但造島本身需要做水泥化工程,這有可能阻斷白海豚本身在迴游覓食上的行為。」

環境污染和瀕危保育動物權益遭侵害是一個問題,另一問題在於,行政部門能否真正追蹤?

若讀者對林益世事件仍有印象,應該對「脫硫渣」這項工業廢棄物名稱不陌生。脫硫渣即是煉鋼產出的廢棄物,脫硫渣在煉鋼過程中被扒出,由於仍含有鋼鐵,業者會回收以焠鍊。但取出剩餘鐵後,脫硫渣就是令人頭大、鹼度極高的事業廢棄物,這正是為何地勇公司曾被檢舉隨意堆置脫硫渣造成污染問題。

從脫硫渣的案例可以得知,脫硫渣並不是「從頭到尾」都是「資源物」,利用到最後,它依然是「垃圾」。事業廢棄物認定的落差,關鍵在於事業廢棄物能否被認定為資源物,是交由經濟部工業局來認定,而一旦被認定為產品,就不受環保署的廢清法管轄。但目前環保署送出的草案,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何為產品。若此,垃圾永遠存在。

資源再利用的精神,應是從搖籃到搖籃,製造者有必要為自己製造的後端問題負起責任。但數十年來的爐碴污染乃至於現今的填海造島,我們所見的是行政部門為資本家擦屁股,無視台灣這塊島嶼的環境容載量。在環保團體工作的友人P說:「若不從源頭減量,填完這三個示範島以後還可以繼續填,到時候中國和台灣就連成一塊!」這當然是玩笑話,但當執政者推行填海造島卻忽視島嶼現況,已經無異在出賣台灣的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