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挾持的環評



中科三期真是一面環評照妖鏡。

中科三期於2006年6月30日通過,預計進駐廠商是友達光電。此案具重大爭議,且未詳細評估健康風險,依環評法精神應進入二階環評審查。時任環評委員的詹順貴等人力抗,認為此案不應開發,但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打電話關說,中科三期便在環評會組成官大於民的情況下,以表决方式通過。

當地農民不服,委託律師林三加提告,當時環保署允諾「若敗訴就不再上訴」,2008年,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此案未送二階環評,且開發案對居民健康有疑慮,判環保署敗訴,環保署卻在明知開發有變數的情況,一面提出上訴,並放任廠商加速施工。等到2010年最高行政法院判環保署敗訴定讞、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結論,環保署依舊執迷不悟。

根據環評法第14條規範:「未完成環評前,不得為開發許可」,環保署卻以行政權強力詮釋「中科三期不是自始沒有做過環評,也曾有過結論只是結論被撤銷」,因此只要補作結論即可。環保署不僅完全忽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之因在於「健康風險有疑慮應依環評法『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精神進入二階環評」,甚至漠視應有環評結論才能核發開發許可的法治基底,切割廠商的開發權與公共建設開發權,首創「沒有環評結論的情況下,廠商還能施工營運」的荒謬情況。

法官曾公開心證表示,依其發回意旨,該等開發案一階環評結論很難不予撤銷。環保署沒有大徹大悟,反而吃了法院豆腐,表示要將中科三期送入二階環評。環保署為什麼有此一招?第一,中科三期案中環保署曾登報痛罵法院判決「無意義、無效用」,大有行政凌駕司法之虞。其詮釋也引起法界爭論動盪,幾乎所有學者都對環保署踐踏法律感到不滿。其二,中科三期引發連鎖效應,美麗灣、中科四期皆是,環評法之所以規範「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便進入二階的安排,就在於即便一階審查只有書面審查,但考慮民眾與環境的權益,不能等風險與破壞被證實後才爲他們把關。一次又一次的判決敗訴,都在鞏固環評法的價值與精神,如今環保署雖在「中科管理局同意」下將中科三期送進二階環評,但卻將被法院判決撤銷的環評結論,延遲至二階環評做完才失效。法官感嘆:「不停工,進二階環評有何用?」換句話說,又是變相地讓廠商違法施工營運。

值得注意的是,環保署並不是以拖待變、等待下一次敗訴。

在中科三期敗訴定讞、環保署重啟審查時,曾經就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當時公衛界兩名重量級學者,都一再指出中科管理局的評估有誤,且有利益迴避問題,但環保署依舊認定有效。此認定在這次判決中遭到否認應為關鍵因素,未來進入二階環評是必要重新評估,看起來是好事,但不能忽略的是,當時環保署自行擬定健康風險評估的規範,且排除異議者的意見,換句話說,健康風險的詮釋權有相當比例掌握在環保署身上。

無獨有偶,環保署日前宣布中科三期案進入二階環評後,環保署立刻宣布修正「環評委員組織規程」部分條文,修正的重點,在於為了因應健康風險與土地徵收等議題,納入衛福部與內政部為當然委員。所謂當然委員,即是在環評大會中判定案子是否能開發的決策者。這樣的調整有什麼問題?細看未來的環委組成,經建會在組織再造後改組為國家發展委員會,而重大案件都要經過國家發展委員會,中科三期即是。這是明顯的球員兼裁判。何況爭議案件往往會在環評會上投票,而官派委員是投票部隊已非一日之寒。

回頭來看,中科三期自2006年通過開發、快速動工營運至今,用地仍未飽和,國科會表示未來不排除招徠精密機械廠商進駐,顯示開發目的早已不符合當初評估,與甫變更通過審查的中科四期如出一轍,可見科學園區持續擴張或存在毫無道理。儘管如此,中科自去年起依然向外拓展,特定區也蠢蠢欲動。是以對行政部門來說,中科三期灘頭堡必須搶下實無殆義,只是,這樣殘缺且被操弄的制度,又如何可能守望弱者的盼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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