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給魏國彥四十年
環保署長魏國彥新官上任,第一件改革措舉,是修改環評法施行細則,簡化一階環評,讓重大開發案強制進入二階,省去民間與廠商在一階環評的爭議時間,加速審查效率,同時節省審查成本。然而仔細分析,這次的制度修改,只是對工業總會的意見回應,而不是以整體環境效益為出發點。
強制進入二階的措施,可視為前任署長沈世宏時代「投降機制」的具體條文化。投降機制的出現,是因國光石化的股東要脅出走。業者痛批,一個開發案從2008年開始投資,審了兩年還沒過關,環評形同絆腳石。然而,國光石化耗時良久,並非機制本身出了問題,而是業者為求過關,一再躲避機制的把關。
國光石化開發事涉空污、水污、填海造陸、經濟效益、白海豚存亡等面向,但最初在雲林投資時,國光石化針對這些爭議的環評書件經常東缺西漏,多次審查後,環評委員以環評法規規範「有重大影響之虞」,要求國光石化應進入二階環評,但國光石化以二階環評需進行範疇界定、耗時良久拒絕,自行撤案,轉往彰化大城投資。就是此時,行政院以國光石化是核定的重大開發為由,要求加速審查,才使環保署提出投降機制。然透過投降機制進入二階環評審查,國光石化並沒有因此滿足,先是在範疇界定的範圍七折八扣,日後提出的生物調查與棲地補償等問題,也都多有隱瞞與缺漏。這樣的審查內容,竟能在專案小組「兩案並陳」,已可窺見,即便透過範疇界定等嚴格機制,依然無法遏止官商合體力推的大案。
由歷史沿革來看,魏國彥的改革讓人憂心。
環保署規畫,未來開發案進二階環評方式,將分為「表列」、「自願進入」及「審查決定」三種方式。表列意指一定要進二階環評的開發類別,包括石化工業區、燃煤火力發電廠、捷運路網、核電廠及核廢料貯存廠等10種,至於多少開發面積以上該進二階,尚待協調。另方面,環保署也將修法簡化一階環評程序,開發單位未來在一階環評時只需以書面資料讓環委判斷開發案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其他進一步監測及調查資料,則等確定進二階環評後再提供即可。
此一改革看似正面,讓過往亟欲避免進入二階的開發案都必須接受較為嚴格的審查,然而環評法第十九條早就明載:有重大影響之虞者應進入二階環評。
所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包括: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者。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者。 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者。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換言之,環保署現今的表列恐限縮且讓業者有更多上下其手空間:若業者未能在第一階段環評就提出完整的監測及調查資料,除被表列之外的開發案類別,環評委員如何判斷「是否有重大影響」?
更重要的是,監測與調查資料等科學證據的確實度仍令人存疑。開發單位提出的環說書或環評報告書,均由其付費委由顧問公司代為調查撰寫,本質上難以稱為公平客觀的調查,也不易將對環境、社會、自然生態等等是否產生不良影響的有利、不利因素忠實呈現。環境爭議與衝擊並非單一面向,而是綜合且往往事涉民眾的基礎權益與認知,這些問題,必須透過透明的參與機制才能釐清,這正是為何環評法作業準則規定,開發單位於作成說明書前,應公開邀請當地居民或有關團體舉行會議,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說明書。
環評法作業準則第十條之一甚至另外指出,說明會僅是形式的一種,開發單位除依前項辦理外,得視需要再舉行公聽會、協調會、討論會、公開展覽計畫內容或其他適當方式供民眾參與表達意見。換言之,目前環保署簡化一階程序,僅作書面審查,將「公聽會」等較具意見交換的民主參與機制挪至二階環評才落實,形同明文剝奪民眾在一階參與的多元性,而缺乏民眾參與,許多草根或開發單位為求通過而隱瞞的資訊,就難以彰顯在環評書件,成為審查漏洞。
回頭來看,從國光石化案例可窺知,環保署將投降機制條文化,只是為了節省業者的開發成本,弱化一階的把關程度,則可能讓二階環評成為一階環評而已。真正理解台灣生態與社會環境者,都很清楚,地狹人稠的台灣,在歷經數十年中工業開發乃至於現今的土地剝奪,任何一點新增開發幾乎都是不可承受之重,魏國彥上任時說:「環境既有決策風險、也牽涉各種利益,必須站在永續發展格局。」 為了環資部,聽說魏國彥準備了四十年,但首發政策改革的了無新意,讓人感嘆,魏國彥恐怕還需要下一個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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