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三十一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大安大甲溪聯合輸水工程計畫」的環評結論。判決理由是:「大安大甲溪聯合輸水工程計畫」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依照環評法精神,應進入二階環評繼續審議。迄今為止,這已經是第六起被撤銷環評結論的開發案件。

「大安大甲溪聯合輸水工程計畫」有別於中科三期和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以「只撤銷環評結論、非撤銷開發許可」的方式繼續施工、接著補做環評結論通過,日前水利署長楊偉甫表示願意面對判決結果,環保署順理成章決議讓此案進入二階環評繼續審查。行政機關看似回歸三權分立的架構,但若回歸一宗開發案的必要性與否去檢視,行政機關的表現依舊不及格。

「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是水利署為了穩定中部用水地區需求,而在二〇〇八年二月提出的開發案,計畫利用越域引水的方式,依季節調度大甲溪和大安溪兩條河流,預計每日增加28萬噸用水。此開發案在二〇〇九年七月經環評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尚待環評大會確認;專案小組審查通過前,環保團體早已警告,此開發場址與其相關工程通過多條斷層,不應開發。不久後莫拉克風災發生越域引水引發小林村滅村疑慮,環評大會將此案退回專案小組再審,但二〇一〇年十月再度審議通過,環保團體因而提出撤銷環評之訴。

從判決結果來看,工程能不能順利開發及開發後對環境的衝擊,是法院判決撤銷的重要關鍵。但若以環保署作為「保護環境」的機關的角度切入,環評委員更應該關注的命題,應是審視水利署提出的「穩定中部用水地區需求」說法究竟成不成立;而作為統配水資源的水利署,更應該遵照「以供定需」的原則去重新檢核工程是否有開發的必要。

水利署所謂的「穩定中部用水需求」的論述背景,主要是基於中科三期的用水需求。目前水利署的水資源政策綱領中規範,全台用水量以兩百億噸為供應量上限。此上限是透過全台灣各標的用水量跟歷年水量平均合理推算而來。長年以來,水利署一直試圖訂出北中南東各分區的水量需求,但受到行政院或上級長官經濟部為了支持某些產業的壓力,水利署只能淪為「找水」的角色,而無法落實「以供定需」的原則。也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導致中科三期開發後,后里農民的輪灌問題愈趨嚴重。

二〇一〇年,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及缺水的二林中科四期也通過開發,當時水利署配合政策提出「大度攔河堰」。後因國光石化撤案、成本過高作罷。但為了早已被固樁的土地炒作分配利益,中科四期在缺乏水源的情況下,持續開發,預計從彰化溪州莿仔埤圳引水,後因溪州農民抗議,改由莿仔埤圳中游十二公里處取水。但這只是短期的取水方案,二〇二〇年後,中科四期便將調用「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的水。可以想見,屆時農業用水被排擠的問題將更形嚴重。

專長國土規劃的內政部長李鴻源在擔任工程會主委時曾一再強調,台灣的水庫開發壩址幾乎開發殆盡,加上極端氣候影響,淤積情況會更形嚴重,「我們不能再談開源,而要節流」。目前中台灣最大問題,在於耗水產業全部集中在此;繼續深究,中台灣的工廠水回收比例低於10%,在這樣的情況下繼續為產業找水,豈不荒謬?

猶記得中科三期案環評結論被撤銷時,環保署立場強硬地痛批司法干擾專業,針對「大安大甲溪水源聯合運用輸水工程」,環保署卻委婉地說會提起上訴,但因「水利署既然有意願進二階環評審查,且進入二階環評也符合法院判決的程序性銜接」所以做此決定。

回頭審視中科三期,行政機關為了讓被撤銷環評結論的中科三期得以繼續營運,將通過環評才得以取得開發許可一事進行切割,此舉完全違背環評法的「預防原則」精神。順此脈絡,大安大甲案中,可以推想環保署不只是為了規避上訴後法院再次以「未進二階環評」的理由再度撤銷,更包括透過對此案的詮釋權,慢慢將自己調整為「只提意見、不予決策」的角色。

誠然,二階環評比一階環評嚴格。但在現行環評委員組成官派大於民間,及開發案中若有爭議、行政機關強行介入,便以「附帶條件」的方式虛應故事,嚴格與否有什麼差異?這樣的行政機關,又有何誠意、專業,以及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