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引發社會喧騰的日月光半導體公司排放廢水案,在歷經九個多月的審理後,高雄地方法院昨天宣判,判處日月光公司罰金300萬元。被告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則分別依同法判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則獲緩刑。另一位被告何登陽因不負責K7廠業務,獲判無罪。這項判決結果,果如去年十二月底寫的文章所預測並不讓人意外。目前,檢方表示將持續上訴,但刻意為之的污染縱容,不能被囿限在司法戰場裡,若不回溯證據力為何薄弱、建立防堵機制,日月光的犯案模式,將依舊層出不窮。

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理由,在於「魚體檢測結果雖有銅、鎳超標情形,但採樣時間距離事發時間已超過40天,且亦無法排除是其他工廠長期排放重金屬物沈積所造成,檢方指控日月光公司排毒廢水致生公共危險的因果關係無法認定」。許多人看到後多半氣憤法院「重罪輕罰,無法嚇阻不法」,然而,重罪輕罰,是因「污染發生後遲至40天後才採樣」,以及「因果關係難以認定」。

將時間推回一年前的十月。當時,日月光工廠內的純水造水製程更換鹽酸再生藥桶止漏墊片故障,導致2.4噸鹽酸流入廢水廠。由於工廠位於六樓,日月光公司只能直接將外溢的水排至位於地下室的污水處理廠。排至污水處理廠後,日月光公司便以自來水沖刷,且未經任何處理,便將廢水排入後勁溪。依照水污法,廢水設備出問題,應立刻通報,但日月光公司並未照辦。日月光公司辯稱,是因設備負責人執行現場緊急應變與處置,才沒有依規定及時通報。

根據環保署掌握,當時廢水外溢事件約是早上十點。縱然日月光公司「因故」無及時通報,下午兩、三點左右,楠梓加工區與高雄市環保局卻早已知情,日月光公司也在晚上六點鐘左右將設備恢復正常。當時高雄市環保局前往開罰,要求日月光公司限期改善,日月光公司約十一月中改善完成並提出改善報告,這項報告,高雄市環保局「已複查」,按照程序,日月光公司只剩繳清罰單就完結。

上述的處理過程,顯現高雄市環保局同意日月光的出包是「意外」。奇怪的是,高雄市環保局卻在12月9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以日月光「放流水超標」影響後勁溪,以及「偷埋暗管,繞流排放」的理由祭出停工大旗。

日月光放流水超標是事實。但因高雄市環保局先同意「日月光出包是意外」,接著又「同意日月光已經改善完成」。相隔一個多月才追究,加上高雄市環保局對於暗管一事前後矛盾,高雄地方法院很難不同意日月光非刻意偷排,而是「本件肇因於內部人員管理決策失當,使其持續排放超標廢水時間長達7小時30分」。

也因如此,儘管高雄市環保局於10月1日分別在K7廠放流池與後勁溪都有採集水樣(pH值為2.63,且鎳含量為4.38mg/L),但重金屬鎳並非半導體產業的特殊污染物,後勁溪上游許多電鍍廠,也會生產同樣的污染物,高雄市環保局未在當時就半導體廢水中的特殊污染物進行比對,高雄地方法院當然難以就底泥污染作為直接認定污染因果關係的證據。

當時,前任環保署長沈世宏曾要求高雄市環保局向社會公開說明,但高雄市環保局規避不理,以討好性質極高的「停工」轉移大眾對污染得以成形的關鍵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訴訟過程中,高雄市環保局並未提出資料佐證後勁溪中的污染來源與日月光無關。高雄市環保局看似高壓、實則放水的手段,才是使得無良企業在水污法尚未修法完成前,永遠得以繳交不符比例原則的罰金後就繼續營業,甚至還能申請租稅減免的關鍵。

環保署水保處在日月光事件後,已要求進行連續監測,然而,自動連續監測系統也曾傳出數據造假問題。退一步言,就算相信監測系統,後勁溪承受多方污染,若無建立污染指紋,日後的裁罰也依舊會是一攤爛賬。事實上,日月光公司的廢水排放量早已龐大到足以個別監測的程度,加上日月光早是慣犯,高雄市環保局若真的不能接受此判決,就請高雄市環保局有氣魄地單挑日月光進行獨自監測,並提出關鍵證據,支持檢方上訴外,促進水污法的修法進程,而非放任陳菊再度裝扮成慈祥大媽「積極協助廠商」於高雄屹立不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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