爐碴污染的進步判決
2013年5月,位於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大林里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被發現有塊四、五公頃的農地遭埋事業廢棄物。長年追蹤廢棄物污染的台南社大調查發現,該地被地主以中鋼爐碴回填盜採砂石後挖出的坑洞再鋪上土壤,肇使自來水源污染與土壤的重金屬濃度偏高。案件曝光後,農委會檢測發現土壤酸鹼值高達十二以上;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轉爐石不得回填於農地,按理,此案應該根據廢棄物清理法開罰處置。但此案最後卻以業者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開罰6萬元、並要求高雄市政府督促業者清除作結。
之後,旗山區公所替業者背書爐碴已清除,直至農業局揭發,爐碴仍存於該地的狀況才曝光。高雄地院隨後提起公訴,日前判決出爐,被告萬大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建發營造公司因是累犯且明知故犯,分別被處有期徒刑4年與併科罰金新臺幣250萬至300萬元不等,全案仍可上訴。而這歹戲拖棚,和轉爐石的「身份」及其背後政治利益脫不了關係。
2012年,事業廢棄物處理單位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檢舉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透過職權向其索賄8千3百萬,震驚社會。當時媒體披露林益世的錄音內容為:
「中聯(台灣鋼鐵廠中國鋼鐵旗下專營資源化處理的子公司)董事長的人事,是上上禮拜我批出去的,現在換這個姓鄭的,人事是我決定的,我批的。就像是換人一樣。不要一發生事情,馬上想要換人。要把他的權限從三項砍到兩項,從兩項砍到一項,砍到他會害怕,他不敢碰了,才能隨心所欲換人。兩年不是順利完成了?不要用粗俗的方式處理事情。一定處理到讓你很舒適(妥適之意)。」
案件爆發後,台南社大進一步追查,還發現地勇公司在高雄大寮農地非法堆置了6座爐碴山。全案偵查終結,林益世雖因關說期間時任立法委員,因不具備職務密接關聯行為,而未因索賄被判重刑,不過林益世仍因犯恐嚇得利罪而處刑,足見爐碴的處理,與政治、金錢利益緊密攸關。
而爐碴的利益所在,正是政府長年為事業單位擦屁股而來。
1960年代,政府在高雄小港,設立以煉鋼業為主的臨海工業區,帶來經濟發展,也帶來大量廢棄物,如爐碴、脫硫碴;以及高爐燃燒後產生的集塵灰、煤灰。早期這些廢棄物都直接被丟棄,但參考國外作法,環保署後來授權經濟部把將爐碴登記成「產品」,以促進廢棄物再利用的比例、降低廢棄物數量。
根據統計,目前事業廢棄物數量最龐大的就是鋼鐵業的爐碴。光是中鋼一年就約產出400萬噸。一般電弧爐碴,也有160萬噸。雖然經濟部強調爐碴可以百分之百再利用,但市場接受度低。就算1噸只賣10塊錢,每年還是有超過一半的爐碴無處可去。而因爐碴價格低廉,許多不肖事業廢棄物處理業者,便會用低價買入被視為產品的爐碴,混合有毒事業廢棄物如集塵灰等後隨意回填或棄置,嚴重影響土壤地下水與食品安全。隨著污染案不斷爆發,環保單位也一再調整稽查與處罰機制,然而未能對症下藥,只會使不肖業者如此案被告,有機會一犯再犯,並在訴訟中有漏洞可鑽。
根據判決書指出,旗山農地污染一案的爭點,在於被告辯稱轉爐石是經濟部與高雄市政府都認定的「產品」,「人民信賴政府機關的認定,而將轉爐石放置在『自己土地』上,顯與廢棄物清除、處理無涉,自無廢棄物清理法之適用」。對此,高雄市政府也偏向業者立場,認為縱然爐石不能填置在農地,但「這屬於區域計畫法規範範疇,非受廢棄物清理法規範」。此外,被告也強調,農地早經高雄市政府多次檢測,土地及地下水均符合土壤及地下水管制辦法,對檢方提起訴訟表達不滿。
但台南社大研究發展學會理事長黃煥彰調查發現,被告在旗山的農地埋了深達20公尺的爐碴後,再在上頭鋪上30公分的表土,「而高雄市環保局去採樣時就只採上面的土壤,都沒有針對爐碴做採樣,理由是那是『產品』,可做為填地材料」,而迴避被回填的土地是「農地」的事實。相反的,農委會前往採樣時針對爐碴進行採樣,發現裏頭含有重金屬鉻,但農委會的說法一直未被環保署與環保局認可。「最離譜的是,環保單位設置的監測井,都離掩埋區有兩百公尺之遠,早就不在污染區內!」
因爐碴污染層出不窮,經濟部終於在2014年罕見地出面表示,會清查爐碴再利用機構,並將再利用機構申報的爐碴相關資料函送地方環保機關參考,並「支持資源循環利用法(廢棄物清理法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之合併)立法」,由環保主管機關負責再利用機構管理及監督,經濟部僅負責督導再利用事宜。
經濟部此舉看似積極,實則迴避工業局針對工業生產的督導之責。就以地勇案為例,迄今環保單位毫無權責要求鋼鐵公司不得繼續供料給地勇這樣的不肖廠商。而續看環保單位實際稽查成效,就知道稽查與監督無法根絕爐碴利用亂象;若再追問查獲後續的相關處理,環保單位根本對爐碴污染束手無策——再以地勇案為例,迄今爐碴山仍屹立不搖,監察院便據此向高雄市政府提出糾正,直指「裁罰徒具形式」。
正因如此,高雄地院在旗山農地污染案中作出的判決理由讓人振奮——不同於過往相關爐碴污染的判決只著重裁罰,高雄地院於這次判決確立兩個重要精神:
(一)產品被放到不對的地方就等同廢棄物。
(二)一旦產品失去價值,就應該被認定為廢棄物。
高雄地院援引歐盟廢棄物指令第5條第1 項規定,清楚釐清如爐碴這類煉鋼過程中的產物,該如何被定義為廢棄物或副產品。關鍵之一,在於該產物必須有「確定之用途」並且「在確定使用用途時不造成人體及環境的影響」;關鍵之二,在於此產物在市場上是否真有交易契約存在。
在旗山農地污染一案中,可以清楚看見爐碴完全不存在市場價值:萬大公司向中聯公司購買爐碴的價格是每噸5元,但中聯公司卻要支付萬大公司每噸220元的「推廣費用」。判決書更清楚指出:中鋼每年轉爐石產量約120萬噸至130萬噸,而中聯公司出產之轉爐石幾近六分之五均流向該塊被污染農地,「顯與一般產品多由具有同一需求之多數使用者形成之供需市場有異,並無穩定供需關係存在」。
高雄地院的判決,呼應環保團體長年要求經濟部檢討爐碴再利用的訴求,可謂導正行政機關長年的施政偏狹。雖可預期被告仍會上訴,但期盼最高法院能沿用高雄地院看法,好為爐碴污染問題立下進步判決。事實上,經濟部也該就此案判決認真思索產業轉型問題,畢竟末端管制不可能解決問題,且去年COP21會議過後,積極減碳已是全世界共識,鋼鐵業所耗用的能源與製造的空汙,早非台灣現狀所能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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