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曾韋禎事件」看社群媒體守則
日前民進黨發動甲動,在爭議中強制通過仍有爭議的一例一休《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因對法案意見不同,於簽到後即離席。法案通過後,主跑國會線的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卻於臉書貼文批評攻擊,並公開林淑芬未成年子女姓名,引發社會各界抨擊。曾韋禎隨後刪除該則貼文,並於臉書道歉,其長官邱燕玲公開在臉書貼文「譴責」,自由時報隔日也發聲明道歉。但因曾韋禎的謾罵行徑已非初犯,自由時報知情卻放任不理,道歉很難平息眾怒,要求「處理」曾韋禎,也成為輿論關注焦點。
面對外界要求自由時報處理曾韋禎的不適任,自由時報總編胡文輝說:「記者在工作外的言論,當然要有分際,無論是法律上、工作倫理上,都有不能逾越的分寸,太超過就要承擔一切後果,甚至有外溢負面效應要收拾。但是,為了被批判縱容並威脅報復,就設類似網路警察的東西,隨時在網路上巡邏及查報舉發記者及所冇(應為別字:有)部屬在網上發表的言論,並評斷其是否適當,做為告誡、管制、處分等的依據。這種事我做不出來,也不會做。因為,這種搞法就是習近平的搞法。」
胡文輝的說法,被一部分人視為迴避責任、繼續放縱,這樣的質疑,並非沒有道理。首先,今天曾韋禎的事件,並非要求自由時報「隨時在網路上巡邏及查報舉發記者及所有部屬在網上發表的言論」,此次事件早是一公開事件,無須自由時報「巡邏、查報、舉發」。其次,先不論曾韋禎其他可怕言論,光就林淑芬事件來看,於情於理,都不該是道歉就能解決的事——立委如此私密的個人資料,若非「記者」的職務之便,是否能輕易得到?其次,曾韋禎的行徑是否能夠以「不慎」為由進行開脫?若一記者對保護未成年人個資毫無敏感度,若一記者對不涉及事件相關人不宜牽連的分寸都沒有敏感度,此一記者的專業何在?第三,若這次曾韋禎踩到的地雷不是立委,而是「一般平民百姓」,自由時報是否就輕易縱放?
曾韋禎平日的言行舉止,已不只是張狂、激憤,而更近於政治狂熱的病入膏肓。諸如叫高教工會成員林柏儀自焚、叫反對台南鐵路東移案的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去自殺」,很難讓一般大眾認為,此人的狀態適任記者。曾韋禎雖以「個人臉書」發言,而未在自由時報這個媒介上進行攻詰,但因其記者身份明確,一般人很難具有相同的媒體發言權與其抗衡,並且不免擔心,與其對抗,會否因曾韋禎之媒體近用權力之便利而被報復、或因此使得自己捍衛的議題被噤聲與扭曲。
在曾韋禎的長官邱燕玲的文章中,可以明確看見:「即使社內長官曾多次對你當面嚴聲斥責,也無助於你從中得到教訓,學習進步成長,你的言行依舊,卻也代表了報社的縱容」,以此可見,自由時報自己也坦承有所缺失,照理,自由時報該對缺失做出相對應的行為。但在邱燕玲道歉過後,不見自由時報的明確反應,反而只有胡文輝畫出「道歉即可」的底線。
對照多年前,民進黨執政,曾任職於自由時報的周富美,因抗議環保署不公開環評而被架走,環保署當時去函自由時報,要求自由時報召開評議小組處理周富美「妨礙公務」的問題。而周富美即在中秋夜臨時被通知將調往內勤組工作,隔日生效。
周富美當時是否「妨礙公務」,仍有相當大的爭議空間,但自由時報當時在未釐清爭議的情況下,即進行周富美的職務調動。那麼,曾韋禎事件與周富美事件為何有著不同調的處理機制?
兩者處理態度落差之大,將讓人有諸多揣測空間——過去報社的縱放是否因其政治立場、利益糾葛?若不說明,其所影響的不只是自由時報的問題,而更涉及社會大眾對於「媒體」的信任的問題,乃至於影響其他於自由時報服務的記者,會因曾韋禎的個人專業道德敗壞,而使基層工作者遭遇採訪上的困難處境。
多年前,ABC即提出「個人使用社群媒體守則」,規範包括,「不得混淆ABC官方帳號和私人帳號而造成ABC聲譽受損。」、「不得因為使用社群媒體造成工作效率低落。」、「不得暗示ABC贊同員工的個人觀點。」、「不得揭露工作上得知的機密資訊。」在這份守則裡提及,如果員工仔細檢視自己,可以清楚明白自己的發言界線,例如ABC的會計人員對政府教育政策預算發表意見,不至於危及ABC新聞內容的公正性。但倘若身份換成是記者,ABC新聞的公正性便會遭受外界質疑,而相同的觀點若是出自廣播或新聞製作人則會相當有爭議性。同時,ABC也明確表示「任何員工皆不得利用社群媒體霸凌其他職員。」
ABC也提醒,倘若社群媒體是以分享公共時事觀點或探討爭議性議題為目的,ABC涉入這些議題程度,將會成為這類社群媒體所關注的焦點。因此,「員工如果僅是與家人朋友分享個人心得(即限私領域使用),員工的工作狀態則不會因社群媒體的運作產生太大的影響。倘若員工的帳號資訊已公佈職業狀態(如公司名稱、部門、職稱等),員工便應當審視自己發言的限度。一般來說,社群媒體的使用者,通常會因為對方的工作狀態而成為追隨者。」在此情況下,「不論見解多麼機智、獨特,員工在社群媒體上發言前都應當用常是深思熟慮。假設全世界都會看到,再決定是否發表。」
國外媒體針對社群媒體的規範核心,在於新聞從業者必須在此新的媒介上認知,什麼樣的發言會造成別人不必要的損害,以及模糊個人與記者身份的發言對專業信度的損傷,但國外媒體的生態環境,與台灣仍有落差,首先,是台灣的媒體因市場小造成的惡性競爭,使得媒體自律幾乎無效,其次,是即便公共電視,迄今仍脫離不了政治力或多或少的介入。在這雙重因素的干擾下,除自律條款,是否需有一明確的法律制度予以限制,成為一可思考的方向,而為避免資方因其立場、個人喜好的隨意懲戒,工會組織協助擬定相關規範或許是一能獲取平衡的方式。
無論從哪一層面來看,曾韋禎事件都應被予以細緻且嚴謹地討論。這並非要附和部份輿論要求的立即「開除曾韋禎」——儘管其行徑幾乎是媒體圈內外都撻伐、否定的事;若僅因其個人負面形象而輕率地加以剔除,社會集體就很難共同思索,在社群媒體早已蓬勃十數年的台灣,為何媒體組織仍未發展出一套倫理規範的缺漏。此外,台灣媒體企業主多半與政界關係綿密,除了對記者的倫理規範外,台灣社會亦必須清楚界定媒體與受僱記者間不同的責任與義務,非如此,才能在不損及勞動權與言論自由的前提下,面對並反制記者的失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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