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電廠擴建案照見的環評缺陷



台電公司重啟停擺十年的深澳電廠擴建更新案,日前在環保署進行第二次環境差異分析,儘管台電深耕地方,獲得不少民眾支持燃煤電廠,但此案並未獲得通過,仍得補件再審。

深澳電廠大部份的硬體建設本劃設在番子澳灣,但多年前遭當地居民與海科館大力反對而停擺,為了取得居民同意,台電公司縮減開發規模,並將總體規劃全移至深澳灣。綜觀當日台電公司的簡報,其實讓人出乎意料地感受到台電有別以往的努力,然這些努力卻都無法回應到開發的核心問題:必要性究竟是什麼?

回看台電被要求的補件原因,一是因為深澳電廠卸煤港所在的深澳灣與番子澳灣形成一完整特殊的地質景觀,其中深澳岬角的大量蕈狀岩、海崖及象鼻岩最為特殊。其次是,此地海洋資源雖比數十年減銳減許多,但仍有復育可能。由於電廠興建後必須興建超過一千公尺長的堤防,僅有的自然海岸恐將破壞殆盡,並嚴重影響近海生物的幼苗棲地。

堤防興建,是環委最為質疑的一點。因台電公司不僅只興建一道長堤,還為實際地方回饋,另外興建一道Y型堤防,台電公司委婉表示,那是為了提供漁民船隻停泊時的靜穩度而設。但若通過開發,建設後將形成一實質漁港的疑慮。部分環委直言:「從沒見過這樣的海事工程!」

第三則是台電公司宣稱此電廠是為達成2025年非核家園目標而興建,但當電廠興建完成發電後,已近2025年,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目標中,燃煤電廠必須維持在30%以下,台電公司並未清楚說明深澳電廠與其他燃煤電廠的競合關係會否違反政策目標。

環評委員在面對這些爭點時,疑問:「為何此案十年未過,只做環境差異分析?」因整個案件的爭點,如同新案。比方,此案原通過環評的開發範圍是番子澳與深澳灣兩個灣澳,但據台電公司指出,原先深澳灣的設施只有溫排水的排水口。換句話說,從開發兩個灣澳變成一個灣澳,雖大幅降低開發面積,但原先在深澳灣內的開發設施已與原先的內容不符,同時原環評案對於深澳灣的生態與水下文化資產資料嚴重不足或闕如,貿然開發的環境衝擊恐怕大有落差。

台電公司的Y型堤防,實際作用與電廠無關,開發後卻成漁港,以日後實際用途來看,等同新增港口,按環境影響評估規範來說,應重辦環評,但此堤防被包裹在電廠建設裡,又無特別明指「港口」作用,讓環委不知所措。台電公司表示,在送案時已詢問過環保署綜計處,由於此案在2006年已通過環評,且開發規模縮小,不符環評法第三十八條認定標準中「擴大產能或延伸路線超過10%」的規範。

深澳電廠的案例,再一次顯示現行環評法的漏洞所在——十一年前的環境、政策法令與現今狀況不見得相像;又如多元電源的開發可能性,台電並未做出完整可行性評估;值得注意的是,新北地區空污問題已愈來愈嚴重,深澳電廠的開發,污染最嚴重可能不是電廠所在而是基隆市,相關問題都應重新審慎評估。

制度的缺陷,象徵開發至上的思維:任何資源,只要確定圈中,就是我的。但圈定後未開發,代表對環境的衝擊為零,若僅做環境差異分析,等同對一虛擬的開發衝擊進行比對。為了修正缺陷,環保署日前再度提出環評法修法,檢討了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若修法通過,未來審查結論公告後5年內已實施開發行為,但實施後復停止逾5年者、或環評審查通過逾10年未開發,審查結論將失其效力。除此之外,當主管機關審查「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或「因應對策」時,認定實施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得變更原審查結論。

這不是環評法第一次提出修法。律師詹順貴自入閣擔任環保署副署長後開始推動環評法修法,但顯然腹背受敵。前一波是以前環保團體的戰友,對部分條文過度詮釋,導致修法窒礙難行。日前再度提出,則招到工商界的反擊,修法之路可能仍就困難重重。

然對一有缺陷的制度進行捍衛,將導致開發個案的戰場集中在政治的鬥爭,政治動員不僅造成人與人的對立,也會讓開發案中在輿論關注過後再度捲土重來,並使不受關注的個案輕易蒙混過關。制度的修正,是民主社會得以順利運行的重要基礎,期待社會對這次法案修正,能有健康理性的討論,讓陳舊不合時宜的規範,獲得該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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