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澳電廠的政治困局
昨晚十點多才離開環保署。距離上一餐,已是整整十個多小時之前的事。身體電力耗光、電腦電力也完全用竭,但仍一邊走路,邊用手機將現場狀況回報給採訪組以便晨間新聞編輯。回家後癱在床上刷臉書,盡是氣餒或傷心的語句充斥。R很難過,我說大概可以理解——當走進環保署會議室,看見倚在門邊,來自后里農民陳欽全種的百合,淚意就湧上眼眶久久難以消散。儘管如此,仍安慰他,嗯,今天這場真的還好。歷經過中科三、四期審查,好像百毒不侵。
話說得太早。今早立法院教文委員會有核二運轉安全報告,要自己快快睡去,但清晨鬧鈴沒響,浮腫的眼自己睜開,就知道,自己話說得太早。
並不是審查前一天才在那片灣澳走踏的緣故。而是我的家族,就來自深澳電廠旁的建基煤礦。雖我出生時家族已離開深澳,但台六十二還沒開拓、中油油槽尚未興建時,瑞濱海岸仍是我每年夏天的遊樂場。最疼我的外公過世時,亦是那片海撫慰了我——在學習浮潛的過程體驗呼吸與掙扎,並在明白如如不動的意義後,才見到如繁星閃亮的魚群。
最初是因為那片海讓我去聽這起開發案。無關空汙,無關能源轉型(當時甚至還沒回到公共電視工作)。是撇去作為一名記者的公共視角,而是非常私密的情感連結。在聆聽兩次環差審查(其中一次由同事跑)、一次大會後,更加確定這是一宗問題極多的開發案。因而,結論的「修正後通過」的確讓人很難接受,尤其是,若看著昨天會中,多位環評委員於理有據的反對言辭,確實會覺得自己歷經一場虛幻的夢。
深澳電廠到底有什麼問題?
台電宣稱,深澳電廠是為了因應核一、二廠除役後,北部供電缺口及彈性調度所需。但經濟部今天在立法院備詢時,即脫口明年台灣的備用容量率已有15%、備轉容量率也可有10%,並不太有缺電風險。換言之,通過開發、2025年才會興建完成的深澳電廠,對於目前可能有缺電風險的供電系統,並無立即性的幫助。
若再比對台大風險中心,以大潭電廠供電僅有七成、麥寮電廠除役等電廠增減為背景,並以賴功德五缺所需的尖峰負載率1.2%去做計算,2024年時,我們的備用容量率也有12.8%,而2025年,沒有深澳電廠情境下,備用容量率也有14.9%,2026年時,則有17.3%。也就是說,屆時興建好的深澳電廠,將是一座經常不需要使用、或根本不會用到,卻要花龐大經費維護設備與人事成本的蚊子電廠。
誠如綠色公民行動聯盟不斷指出的,2025年是台灣的能源轉型關鍵年。若依蔡英文政府直至今天都還在強調的核一、二、三廠會如期除役,綠能也要提升到20%,那麼彈性電網將會是供電風險穩定度最需要投資的一環。換言之,投資深澳電廠的經費,將會剝奪對綠能的投資經費。
除了能源問題,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政府所擔心的空污問題更不在話下。而全民對空污的重視,凸顯台灣要非核家園、減碳減煤之能源轉型框架所需要面對的挑戰。畢竟深澳電廠通過開發若如期興建,其裝置容量在2025年將會多出台灣燃煤發電佔比30%的限制。
深澳電廠開發案,第一次通過環評是2006年,提出環差則是2017年,都是在民進黨執政後。因此其與核二廠的重新運轉,正是用來檢視的標的——不僅是檢視民進黨政府是否有能力利用政策工具使大家走向共同目標,同時也檢視著蔡英文在沒有林全之後,會不會因為賴功德的逼宮而讓政治承諾破滅。
這是政治的角力。而角力的籌碼往往是各種法令政策的修改、開發案的審議。我是綜合上述兩個視角來看深澳電廠的審查——對我來說,它根本不該是一宗在環保署被爭議的案件。也因此,儘管在情感上,萬分不能接受這個案子「修正後通過」,於理性上卻明白「為什麼」環保署副署長會投下「修正後通過」那一票,尤其在聽完整場環評之後。
只要曾經關注過2005年後陸續冒出的環境開發案的人,一定都明白,把所有開發案擠在環保署決勝負,有多麼讓人痛苦。那不僅僅是要面對投票部隊的問題,更多的折磨是,同樣的案子,一來再來、死而復生的狀態。而在中科三、四期,環保署長沈世宏帶頭破壞環評制度之後,環評作為把關機制的可能性,又被更加動搖。但這個動搖指向的並非制度本身爛得無可救藥,而是只要上位掌握政策走向的人不願面對,並在現行環評委員結構多有官派部隊的情況下,許多開發案就是可以鑽成縫隙過關。
何謂縫隙?就是那些取得環評許可、開發許可且動工過卻因某些狀況又擺爛不做隨時等著借屍還魂的案子,如深澳電廠。
以目前深澳擴建更新案的性質,若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了佛心或耍賤(如彰工火力發電廠)自己撤回,它就會像是殭屍蘇花高一直不斷陷入審查迴圈。為什麼這麼說?這得回到這個案子的歷程與環評法施行細則來看:
深澳電廠是在2006年通過環評、2007年8月22日取得開發許可、申報動工則是2010年4月6日、實際動工則是2010年4月13日。為什麼要確認深澳電廠這四個時間點?這是因為,這將決定了深澳電廠是要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環差)」還是「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
一宗開發案,如果通過環評,取得環評許可,同時獲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許可並動工,在日後提出變更,即是環差;若通過環評、取得開發許可卻未動工,則得做環現差。也就是說,一旦動工,比較的即是前後案的影響大小,若未動工,則須針對環境現況重新進行評估。
深澳電廠如上所述,是一個獲得環評許可、取得開發許可也已經動工過的開發案,因此在法律框架內,它只能走環境差異分析。雖然我們都知道,深澳電廠就算動工後也逾至少六年沒有擾動當地環境,環境現況勢必有所改變,在本質上應做環現差,但在法律未修正的框架下,就是無可奈何。
無法做環現差的限制下,代表它無法像蘇花高一樣,蘇花高在形式上雖是一個無限跳針的審查迴圈狀態,但它屬於通過環評後,取得環評許可,也於92年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却未能依規定在95年12月底前動工興建,而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的狀態。
換句話說, 蘇花高是因為可以走「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這條路,才能去「重新比較」社會環境衝擊、隧道對地質帶來的衝擊、水源影響等面向。
這也是為何我在聽完深澳電廠第一次審查時,會立刻寫下專欄文章〈深澳電廠擴建案照見的環評缺陷〉。當時在文中即提到,詹順貴主張必須修正環評法16-1,讓未來「審查結論公告後5年內已實施開發行為,但實施後復停止逾5年者、或環評審查通過逾10年未開發,審查結論將失其效力」。因為,環評法不修,許多案子就是會反覆重來,並且根本不需針對現況做任何檢討,更糟的狀況,就是產生昨天的結果。
這樣論證詹順貴昨天的行為,大概很多人都無法接受。因為昨天環評大會有兩個投票選項,一是修正後通過,一是重做環評。詹順貴可以去投重做環評。如果不行,那環委是在投心酸的嗎?
對此,環保署今日發新聞稿解釋,詹順貴認為,於法不符。但他的說法,立刻遭到反駁,不少環運前輩立刻提及,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5款與第6款,容許環保署有權力可以要求開發單位重做環評。
38條第5款說的是:「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第6款則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的確,看似權力很大。但縱然是有認定權力,它仍需符合比例原則。第5款是很抽象的說法,有不利影響者,是需要有一比較對象,因而這比較的立基點,依然是回歸到我前述所提,是環差,或環現差的路線差異。至於第6款,則是牽涉了主管機關的職權範圍到底可以擴張到什麼地步。詹順貴的確可以投下重做環評,環團不會罵他,他留得清名,皆大歡喜。但這於法理上,的確是一個違背法規限制的選擇,身為環保團體的角色,當然可以去逼迫環委這樣做,但當他身為政府體制的一環,帶頭違背行政法治(儘管是有漏洞的法治),又是我們對民主的期待嗎?
我意不在批評環委違背法治。老實說,昨天聽環委們電台電,我在記者席樂不可支。但回歸到記者角色,必須釐清事情的細節的角色下,我必須說,環委要背負的責任與政務官終究不同。當決議是一個於法理上有漏洞的重做環評,開發單位是可以提出訴願乃至於行政訴訟的。依照昨天的投票結果五五波來看,行政部門大概是一面倒同意無庸置疑,行政院屆時撤回這個環評結論也是意料之事。那麼,這樣的決議,仍是一個有效的決議嗎?行政成本由環保署擔負,行政院、經濟部繼續納涼,然後辛苦的環委們,還是得在繼續面對深澳這個大爛案。
撇去前面所述,昨天的投票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況?投票選項,基本上是由前三次專案小組所做出的決議。但在閉門會議中,其實不只是兩個選項。認識我的人應該都知道我是環評打字機。幾乎所有審查會議,我都可以做出即時逐字。昨天的閉門會議討論狀況是(因依環保署規定,保護委員不可透露姓名,以下皆由委員稱之)——
委員:目前開發單位的資訊尚無法判斷可否通過本案環差分析,必須請開發單位就疑慮部分補充資料,該如何補或有其他選項則可以再討論。
委員:本案XX評估部分,雖非重要關切議題,然開發單位僅以短短描述帶過,顯見其態度之傲慢。本案請開發單位補充資料仍不足夠,應請開發單位仔細重做環境影響評估,提出完整評析,否則開發單位仍將以搪塞心態處理,徒增委員審查困擾。
委員:海域部分,開發單位所提資料僅去年11月調查,不足以判斷,本人同意B委員意見,應重做環境影響評估。
委員: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意義為何?本人不太了解其後續的程序。
詹順貴: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是希望該機關內部討論後,重新盤點本案開發內容,再決定以重送環差分析、重做環評案、另提燃氣方案或者停止開發本案。本案先將四個可以投票的選項,先向大家說明,但建議用兩個比較對比的方式來做為投票選項,避免個投票選項票數太低。一個修正後通過、一個重做環評,這是很極端的選項,可以直接投票,另外其他講的也可以。
委員:所以重做環評是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是?
詹順貴: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要重做環評,重做環評還是要透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但是他就不可以再送環差進來。
委員: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保證未來一定做環差啊。
詹順貴:我們先不要預設立場。
委員:那重做環差那不適合,那就按照專案小組建議。
詹順貴:好,那就按照兩個建議來。
委員:其實也有提到說修正後再審,這個是什麼情況?如果是屬於這一類的話呢?比如說如果以修正後再審,那麼針對這個案子來講,那麼他應該是可能要提他縮減規模,因為以目前的規模可能會造成地方政府沒有辦法接受,所以他可能要縮小規模。
詹順貴:叫他環評規模在縮小,目前沒有這樣個可能性,環差可能都很難再審下去
新北市環保局:我只是很快做個建議,我知道委員都很為難,到底要不要他讓他補件再審還是直接重做環評,能不能先這樣,因為有兩個案,可不可以先做他到底可不可以通過,不能通過,我們再來看,或許委員在選擇上,壓力不會那麼大
詹順貴:專案小組做成決議為兩案併陳,那要哪兩案投票,要投票之後才能說,現在還不知道
委員:我建議兩個選項,第一個選項變成補正後再審、第二個重做環評。
詹順貴:跟大家解釋,還是可以修正後通過。怕屆時3個或4個選項的話,每個都是3334,這樣結果不好。我們就是歸納收斂成兩個選項。還是按照專案小組結論直接來投,一翻兩瞪眼,這是一個方法,投出結果可能是修正後通過,也有可能是重做環評。另外一個是劉局長建議的是說,先針對會不會通過來進行投票,若是通過就不用再投了,若是不通過還可以重新投第二輪,可以細緻來討論補正後重送或重做環評。所以我們要一輪投票還是兩輪投票,大家趕快決定一下。
委員:一輪的風險可能就是修正後通過。
詹順貴:其實不管一輪或兩輪都會有可能有這個結果,這個結果都有它的可行性
委員:因為太晚了所以沒辦法發表意見,他今天根本沒有回答到XX局跟我的意見。我找遍所有的文字都沒有提XX局跟我的意見,所以這是很大的問題。
委員:不只是你的,很多人的都沒有回答到。
委員:資料都不完整,但是投票通過是有可能。
詹順貴:劉局長,蓋不蓋電廠是一個高度的政治問題,希望回到環評專業上的討論,但是環評若有不同意見,其實環評法第3條就是表決,沒辦法互相說服的話,就只能搬出這機制來表決。怕待會委員人數會有問題,趕快進行表決。
委員:一次表決,試試看吧
詹順貴:所以,因為時間關係,我們就按照專案小組的結論來投了
從上述筆記來看,應該很清楚,提出其他選項可能性的是詹順貴,退回主管機關,要求重做環評,是一個於法有據的重做環評,彰工火力發電廠就是循此模式。但許多委員都表示不合適,或對主管機關的不信任、擔心又得面對這個爛案。無論如何,若跳過退回主管機關,則於法無據。我們當然還是可以批評詹順貴為何沒有強勢收斂到對這案有利的那一面,但我也在想:如果一位主席可以在會議裡施行個人意志,那麼他和強行通過中科的沈世宏、通過蘇花高的張子敬,差異為何?——若他如此,我恐怕將不會再對他有信任。
回頭來看,深澳電廠有沒有救?如果把焦點放在詹順貴,我個人覺得沒有救。今早和Z討論,深覺民進黨真是一手好牌打成相公。新北市是很有策略地在論述深澳電廠,審查前一天放民調、審查當天引述莊秉潔老師的空汙模擬,將擴散到不只北北基,而是宜蘭、桃園與新竹,整個北台灣都籠罩在內,這是國民黨昨天與今天都立刻見獵心喜來狂批深澳案的政治狀態。
國民黨反深澳嗎?傻都不要傻。在民進黨內通過對他們來說多好呢,反正不會要轉型的,民進黨不擋這個案可讓他們在年底好選得很。而選舉是可利用的槓桿,用,不用?尤其核二二號機再轉都確定的當下,到底為什麼要讓台電跟經濟部好過。
政治很髒吧。但制度不完善,人不理性,才是政治有媚俗空間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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