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做了一個又一個選擇




天譴提前,但書展授獎,只好吞止痛藥報到。關於授獎,原本不願上台。因為日前黃麟凱的死刑執行,過程倉促、有許多疑問待解,對一個書寫女性死刑犯的作者而言,不只尷尬,而是可笑。然礙於應允早於死刑執行,攸關維安以及其他種種問題,在同事勸慰下,還是出席。但戴口罩,至少表達一點微弱的抗議。

​承諾勉強出席,因為下午有書展基金會安排的與麗群的對談。對談關於界線,授獎的出席與否,其實也是一種拉扯。取得麗群同意,原想在對談時提及,但我們莫名其妙地用光了時間⋯⋯且有些提問,現場即時回應不夠仔細,於是想,或許整理文字於此——



​年節期間,討論題綱,麗群認為《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是含括私人(散文)與公共(報導)文體的書寫,而這是她這樣的寫作者不會採取的方式,這樣的寫法對她來說有趣,但也困難。因此,「為什麼要採取這樣的寫法?」「非這樣寫不可嗎?」大致是整場的主軸。

​關於為什麼這樣寫,與我對媒體環境的關切有關。一般過去我們看到社會議題,尤其是社會案件的報導,大多是採取比較抽離、分析、甚至全知視角的方式去處理。我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除了我們對於「新聞報導」這個寫作類型的固定認識框架外,另外有個原因是,讀者之所以閱讀這類事件的描述,是帶有希望知道「為什麼」的目的。回答「為什麼」本身就帶有分析的視角,而因為犯罪者已經定讞,通常明確有罪,在不以獵奇以追求閱聽率的前提下,寫作者通常會特意保持距離,避免冒犯讀者的情緒。

​一開始寫作社會案件,採取的也是這樣的策略。開始接觸社會案件後,所選擇的每一個報導,或多或少都跟引發我關注社會案件的鄭捷案有關。這個有關,有些指的是我揣測或許能夠回應鄭捷案的社會因子,但有一些,則帶有打開輿論接受度的企圖。

​舉例來說,我第一篇寫的社會案件是湯姆熊殺童案,這應該是台灣第一次有媒體以比較深度的方式去探討殺人犯為何殺人的報導。在這篇報導後,陸續有類似視角的報導刊出,但就我自己而言,我選擇刊出的第二篇社會案件,卻是從鄭捷案被害者家屬的角度出發。從這個角度出發,一定程度是對「死刑是否等同於被害者家屬需求的正義」進行提問;但除此之外,卻是考慮到,當開始認識加害者成為某種市場需求,這種聲音的壯大,難免會帶來傷害與對立。因為媒體環境的現狀,不可能允許記者針對每個案件都能夠有同樣力度以及多元角度的探討,因此,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可能會覺得自己更被邊緣化;加上剖析加害者,具有一定的觀看張力,也就是有變現的可能,但這個閱讀的擴散,卻不見得能夠阻卻犯罪的發生,因此會使得原先持反對立場的人更加鞏固原有的立場。

​換句話說,我原先在嘗試的,是透過不同的個案,去彰顯某個視角的聲音或議題,讓願意閱讀我的讀者,跟著每一篇個案去思考不同觀點的碰撞。

​原本,以為這樣的嘗試可行,但很快碰到瓶頸。第一個瓶頸是台鐵殺警案。這個案件對我來說,是認識思覺失調犯罪者非常重要而且經典的案例,因為這個殺警者,在第一次審判時,法官認為他犯案時因爲發病導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辨識能力,符合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以不罰。但這個不罰,不等於無罪,犯案者還是必須處以監護處分,也就是關在精神院所接受治療。換句話說,他有被關、有受懲罰。但上至總統,下至一般民眾,卻認為是恐龍法官接受這個人裝病作出無罪的判決。

​法官之所以作出這個判決,是基於殺人者在犯案當時,在火車上,所以有乘客錄影,錄影內容是他對著穿著警服的被害者說:「你去叫警察來。」他穿著警服,卻叫他叫警察來,很明顯這個犯案者並不認為被害者是真的警察。而日後他被逮捕時,他的筆錄記載,當時他認為那個被害者是想陷害他搶他錢的人。法官是基於這樣的證據,做出他發病的判斷。

​因為社會大眾的反彈,檢察官上訴,加害者後來被判刑十七年、監護五年。這個判決讓我感到非常荒謬。意識到分散觀點的報導,就算很深入,可能也無法趕得上現階段傳播環境的資訊爆炸。

​第二個瓶頸,是華山分屍案。一開始我沒有要寫這個案件。我跟一般大眾一樣,以為陳柏謙就是強姦殺人分屍的主嫌。但他的律師某天告訴我,他覺得這個案子可能是冤案。冤案的意思,不是說陳柏謙沒有犯罪,而是他從證據法則的原則去檢視,認為陳柏謙並不見得有完全犯下強姦殺人分屍三件罪行,且可能有共犯存在。​

因為十分相信律師的專業與嚴謹,開始對華山案好奇、進行調查。但調查過程我很迷惘。的確,從證據來看,我無法說,陳柏謙罪證確鑿,因為證據有許多瑕疵,比方警方說,陳柏謙把頭顱放在背包去棄屍,但背包裡面沒有任何DNA。但同時,我也無法確定,真的如陳柏謙所說:主嫌另有其人——陳柏謙主張自己跟主嫌不熟、沒有對方聯絡方式,是受脅迫協助棄屍,主嫌開著手機地圖告知他棄屍地點,他只是照辦。但當我去棄屍點位田野的時候,發現那是一個沒有任何通訊的地方,如果不熟悉的人,根本找不到路。這讓我產生疑問。陳柏謙如果跟主嫌不熟,為什麼找得到?而且後來我訪問了其他人,發現棄屍地點,是陳柏謙平常會去打獵做標本的獵場。

​基於長時間針對各種證據的調查與正反印證,我發現自己無法說陳柏謙就是兇手。但我也無法說他不是兇手。那我要寫什麼?我想要找到確定的真相。這有可能嗎?一位記者不報導所謂的「真相」,可以嗎?我迷惑地思考這個問題,但卻被相當親近的人質疑:我被律師利用。他認為,就算陳柏謙只有千萬分之一的機率不是兇手,我也不該追問被害者家屬「你認為有沒有其他共犯?」他還說,我是利用記者的職權去傷害被害者父親,甚至拿著常以獵奇方式重製刑案的電視節目質疑我:「你說沒有證據但某台的訪問說有。」他的種種說法,對我造成極深的傷害。因為我起心動念報導,不只是因為律師的專業,而是在詢問被害者家屬受訪意願時,受害者父親也表達,他認為有共犯存在。我傷害了受訪者嗎?理智上我覺得沒有,但被親近的人這樣批判,讓我疑惑我有說服任何一位讀者的可能。

​後來因為疫情、加上我的貓生病,不管現實或是我的身心,都處於沒辦法推進採訪跟寫作的狀態。直至疫情趨緩,可以跟林于如接觸後,發現跟她的互動,某程度是我先前所有有關社會案件採訪困頓與迷惘的總和。同時因為林于如的死囚身份,採訪素材非常稀缺,也就是,我無法說一個讀者心中漂亮的故事,比方檢方誣陷她,或是她有多悲慘值得人無限同情的過往;事實上,就算有,我也無法以那些為素材書寫,因為對我來說,那樣的素材組合不會帶來更新的思考或刺激。因此,是基於寫作的目的與串連素材的需要,我得讓我現身。

​然而現身構成了新的困難。困難不是文體的過渡。一直以來,我對文類的分界其實沒有很清楚,且可能不是受傳統新聞系訓練,又是獨立媒體出身,我的新聞寫作很少是5W1H的寫法。況且,如果我們看國外好的調查報導,往往也像是散文。因此,對我來說困難的是,讀者預期林于如才是主角,但打開後卻可能發現怎麼有這麼多作者的碎念而難以繼續閱讀。

​廣義來講,報導或散文都屬於非虛構,正因為讀者對散文的預期也是「真實」,因此,當我可以有層次地去處理那些碎念,就有機會讓林于如與她所處的時代立體。因此開始書寫後,我決定將田野採訪、筆記反思、自傳當作主要的編排主題。但反思,也就是碎念,不能只是我採訪困頓的田野筆記,因為那樣的內容只會凸顯這類議題被認識的困難,卻不見得可以讓大眾認識我的被報導者。是在這樣的前提下,開始思考自我揭露。

​與麗群對談前,我與另一位小說獎得主朱和之午餐。他說麗群的提問也是他的好奇:關於自我揭露,到底是必要,還是想要?朱的問題與麗群後來追問的題目類似,也就是,採訪素材縱然稀缺,但的確,並不因此非得把自己放進去不可。「三十歲的胡慕情可能不會這樣處理,五十歲也可能不會。會不會是人到中年,總會去想,我是誰、我在哪、我在做什麼?」

​麗群的說法我沒想過。但的確,多少有一種「時候到了」的感覺。那個「時候到了」並不是一件有意識的事,不負責任但又有點真實的狀態是「覺得題目就是來找你」。如先前提過的,關於社會案件我其實只想寫鄭捷案,但作為組織的一份子,必須在組織與個人的需求間找到平衡。因此,所有的案件多少都跟鄭捷案有關。

​鄭案喚起我共鳴的點在於,當他說,父母在捷運上他也會做出相同的決定。當聽到這樣一句話時,我第一個反應不是可怕,而是有種深深的理解。畢竟每個人的生命裡難免會有「啊,全部都去死一死好了啦!」的時刻。而當他被執行死刑時,我疑惑:一個對社會沒有貢獻的生命,可不可以存在。也就是說,在隨機殺人案發生的當刻,我想起了自己的原生母題:可以存在嗎?是在那樣的念頭出現後,注定了我對這個議題的書寫,不可能完全的公共(報導)。

​儘管如此,在《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裡的自我揭露,卻不是基於「透過書寫療癒」或和解還是什麼的前提而進行。過去一些聽過我家族故事的朋友會說「你可以寫家族史」。我的回應從來都是:「可能要等他們死光了才有辦法。」因為我不能確定,我的書寫會對他們造成什麼衝擊。傷害的意思不是說,我造假。而是,相對於我,我家族裡的其他人並沒有書寫以及讓述說被公共化的機會。此外,不堪往往要經過詮釋才能夠被述說,而詮釋需要能力與知識。這恰恰是上一代缺乏的。然而,書裡後來出現了揭露。這是因為,我已將原生課題處理至某種程度,我可以放心,就算他們不能詮釋,也不代表我無權動用我的記憶。

​可以動用是一回事,動用仍要面臨如何拿捏的關卡。在寫及自身家族時曾有幾個版本,其中一個版本揭露了很多細節,我的編輯當時是毓瑜,她看到後的回饋是:嚇一跳。因為她沒有預期要看到這麼多。聽到這樣的回饋,我意識到過於暴露帶來的可能會是驚嚇而不見得是真誠,而合宜的收斂,可以避免掉我對傷害的擔憂,同時也可以讓我和林于如看起來像是佔據在天秤兩端,維持某種動態平衡。

​如果要說「想要」,那麼維持動態平衡可能比較貼近我的想要。因為林于如是個過於複雜的人,她所述說的記憶,像是台中女監所有獄友故事的總和。當我這樣感受時,我聯想到的是,這或許是台灣女性殺人犯為何長年來維持差不多比例的原因。為什麼一九八〇年代的她會有我母親甚至外婆那一代人的遭遇?相較於她,我是一個被大眾認為比較正常的人類,因此這個自我揭露恰可成為一道階梯,讓讀者通往她的複雜。

​如果將搜集資料、確認框架、開始訪問乃至於書寫,《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可能花費了將近六年的時間。這樣的投注成本,麗群認為是很龐大的勞動,該如何與被報導者維持無論好或壞的關係,是我書寫的另一種難。記者要對被報導者有情,卻又不能太過投入,要如何維持平衡?我的作法一直以來都一樣,就是誠實。

​書寫環境議題時,我常描述我與受訪者要好。但要好可能不是太精確的形容。比較貼近的可能是,我和我的受訪者有一定程度的信任。信任的基礎之一在於對事件的參與程度。我往往會長時間跟著事件,也或許會參與受訪者的生活,可是我不會參與他們的行動決策。這個不會,也是反省而來。早年報導樂生療養院事件,菜鳥記者會情緒澎湃,警察打樂生院民,我常常怒急攻心也會推擠回去或狂罵髒話,那時候,我常被認為是抗爭者。但某天,一位不認識的讀者語重心長地告訴我:「情緒留給我們就好。」他的意思是,不要替讀者預先下判斷。當我能夠盡可能提供愈多的現場給他們,情感自然就會湧現。

​因此,日後我做的事情即是,盡可能地貼近真實。關於人世,我無法保證我所寫出的就是百分百的真實。如同麗群所言,人不是神,現場發生後有一百個細節,但我們可能只看到五十個就以為那是全部。人往往受到框架宥限,這也正是完形心理學所提醒的。因此,永遠提醒自己看不到全局、坦承侷限,往往能讓邊界拓展。

​我的第二篇社會案件報導是北捷隨機殺人案的被害者家屬。因為社會案件較為特殊的關係,我總是承諾受訪者,刊出前會讓他們確認內容。當被害者家屬看見該篇報導內有鄭捷認識的人對他的正面描述,她表達自己無法接受。這個回應讓我很焦慮。因為我應允了,當他們不願那些文字面世,我就不會刊出。但該篇報導卻是我認為極為重要的視角:我想挑戰這個社會「死刑等於被害者要的正義」的看法。因此,當時我硬著頭皮再次對被害者家屬說明,我可以理解她的難以接受。因為唯有鄭捷像是惡魔,她才能勉強接受悲劇為何發生。然而,她當初應允受訪,是希望可以追問、了解鄭捷為何犯案。那麼,當鄭捷無法以他所認識的人的視角被大眾認識,對於同樣失去一個孩子、對於整體社會以死刑解決這個案件爭議的加害者家庭來說,有什麼理由去回應你的困惑呢?

​這樣的直接必然會帶來不適。但唯一能做的就是誠實。有時候想,許多我們之所以感到未解的、糾結的人與人間的關係,可能都需要這樣尖銳的誠實。我們說出自己的想要、困頓乃至種種狀態,然後讓每個人做自己的選擇,信任可能才會慢慢長出來,無法癒合的那種傷害可能才會不那麼容易發生。

​從事記者近二十年,必須坦承,這樣的作法帶有許多副作用。我常常不能睡,或惡夢醒來。麗群說,這是因為對人有關懷。但其實我並不確定。擬提綱時麗群說她可能會問我怎麼對人有耐心?我回答說沒有,我就是躲起來。多數時刻,都覺得人真的很吵很煩閃邊好不好。因此,我其實不真的確定自己要走在這裡,這也是為何聽到有人「很喜歡寫」都會震驚寫稿這麼痛苦怎麼會有人喜歡寫稿!!!我只知道,想要聽。但聽了好像必須寫。是某種虧欠乃至於人要吃飯這種現實的考量。沒有特別高尚,也不企圖說服人要去同理或理解他人。人至中年,會明白那不可能。每個人都有身世、都有緣由,與我同時代有類似背景的林于如殺人而我沒有。命運那麼難解,很多時候追問到底,只能承認:我不知道。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人。但我可能會知道一點點自己。

​座談結束時簽書,有個讀者給我天問:「你覺得生命是什麼?」

​我說,我不知道。

我只是做了一個又一個選擇。

而關於選擇,謝謝麗群選擇對談。臭臉貓連線順利結束,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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