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審查六輕五期,天氣真好,在Plurk上說「希望六輕五期審查也能這樣好」;E回我「開發單位也是這樣想的。」就這麼烏鴉!從一點半審到五點半,六輕五期讓我罵了超過一雙手的髒話。沒口德好像會下地獄,但沒關係,怎樣都有人比我在更低的樓層!


濕地保護聯盟理事長翁義聰老師說:「所有東西都能用錢買,就只有生命不行,但你(六輕)仍忽略掉!」我說這是今天六輕五期審查會中最犀利的評論,早該知道對於環境生態,永遠不必想望行政機關會友善。白癡如我,卻還是在國光石化去年做出進入二階決議後,在範疇界定時頗嚴格而抱了一點希望。


但經過大度攔河堰的初審和範疇界定會議後,終於知道這仍然只是一廂情願地善意解讀。畢竟行政院早就在去年六月明白地要環署建立「投降機制」以加快審查程序,進二階,根本不是遵照環評法中「有重大影響之虞」的指示。反正進二階,範疇界定會議一次就完成,二階實質審查若照一階審查時的強勢作為,其實一點差別都沒有。反而程序都補足了,少了被說嘴的可能。


中科三期判決出爐,某程度更強化了重大開發案進二階的正當性,但事在人為,真要亂搞,制度再好也沒用。反正「法律千百條,要用自己喬」,環署多的是知道鑽法律漏洞的人,從今天的六輕五期審查和中科三期被撤銷就是明顯對比。


審六輕五期時,專案小組審查委員一再強調「六輕前四期開發對環境有重大衝擊、都未釐清,根本不適合審六輕五期。」委員細數六輕違背環評承諾如「隔離水道五百公尺變成兩百公尺不到」、「對外傘頂洲有衝擊說要養灘又理由一堆」、「濁水溪河口劃定保護區從來沒劃」…更不要說承諾居民的就業機會、醫院等建設和回饋全部跳票,更誇張的是,連種樹綠化台塑都要爭辯「一公頃以上植樹才是我們的事啊!」


這樣的企業過去靠著《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廉價水電賺進大筆鈔票,然後漁民連吳郭魚都養不活、蚵仔生長期擴為兩倍以上還外加罹癌率高。但六輕依然說「沒有問題」,或要居民「提出罹癌與六輕相關的證明」,完全就是吃人夠夠。


最衰小(很粗的形容但卻真實無比)的就是濁水溪。去年底實地走訪集集攔河堰,心中只有無數個「幹」在迴盪。只要在枯水期去看濁水溪的人一定都會嚇死,「母親之河」濁水溪怎麼長這樣?水都被攔走了,枯水期六輕依然違反環評承諾不斷引水,但在六輕五期還要提出「日用13萬噸」的用水需求。


13萬噸說多不多,說少不少,這水量就是自來水公司每日取用的水。自來水公司的人無奈地說:「夏季水都算多的,但我們依然取不到水,為何可以給六輕呢?」水利法規定民生優先,但民生取不到水,更別說農業用水,這就是居民為何要抽地下水的最大原因。


但六輕怎麼說呢?厚厚的華麗報告書上這麼寫─六輕本來規劃用水量每日60萬噸,「經本企業各製程努力推動節水改善措施後,預計於民國100年可將用水需求降至34.55萬噸/日」。


真恨自己那麼仔細看報告書在說什麼而讓生理痛更痛!規劃量根本不等於核定量!當初環評核定量只有每日24萬噸,結果六輕超量用水一度到40萬噸被發現然後罰錢,無恥六輕還上訴並提出環差分析,把水擴增到現在的34.55萬噸,這樣叫作「經本企業各製程努力」?這年頭真要講謊話才賺錢耶!


就光用水這一項,六輕五期早可以用《環評法》第43條第4款中而認定「不應開發」。更別說六輕影響還有中華白海豚的存亡、西部沿海漁業問題、罹癌率等。但台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學系教授、環評委員並且是六輕五期開發案的召集人李育明,卻用小手段跟玩文字遊戲的方式,想要把這個案子推進二階。


過去環評審查程序,先由開發單位簡報、列席機關發言、環團或居民表達意見、環委質疑、開發單位回覆後,開發單位與關心團體離席,再由環委討論開發案下場。但今天李育明卻說,為了節省開會時間,先由開發單位簡報後,就請開發單位和關心團體離席,因為環委要先「討論」,「可能」會做出決議,因此也不許媒體錄音錄影


但環委到底討論什麼?從一開始就是李育明唸了一大串這個案子有影響的地方,然後直接主張進二階。我說,這些影響說明的部分在過去本來就是可以被錄音錄影的,現在卻都被李育明以改變開會程序方式排除。


然後其他審查委員也發表意見,李育明就以此列出大項做為歸納,再叫關心團體進來,一樣只給他們三分鐘發言時間,並要求他們「盡量朝我列出來的那幾大項提出疑問」


之後環團與列席機關講完後,便再度要求所有人離席,然後李育明又說了「進二階吧」!但仍有其他委員力爭在「六輕總體檢」未出爐前,仍可援引《環評法》第43條第5款,以「主管機關認定為由中止審查」。


這時候李育明急了,他說:「但六輕五期不只有擴建,還有新增。」言下之意「不能擋新開發」,他所持理由是「六輕總體檢只是行政措施,不是法律」,不適用《環評法》第43條第5款。但事實上,此條款雖印象中在環署審查上千個開發案中只用過一次,但既然是「主管機關認定」,就代表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跟「合法性」到底哪裡扞格?只是李育明依然堅持,甚至有意切割這個開發案,只是後來縮手。


最後的決定是什麼?再開一次會,然後若無結果,就送大會決定是否中止或是進二階。這裡的轉折很有趣,過去若有這種狀況,通常就是「表決」。為何不表決?我的觀察是和中科三期判決有關。因為事實上既然援引《環評法》第43條第5款沒有問題,又有委員認為「不然再補件一次」,強行以表決方式進二階,徒留把柄,在中科三期的判決裡,已很清楚地反駁「多數決」的效力。


從這個地方完全可看出行政機關與主導者的濫權。今天前環委詹順貴律師致電向我再次說明,環保署對中科三期判決的法律認定完全錯誤且矛盾。這並非是立場而是實質問題。


環署認為中科管理局可以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只要在兩年廢止中科三期廠商的開發許可就行。但詹律師解釋,若中科局要援引《行政程序法》第121條,前提是必須在主管機關(也就是環保署或行政院)已經確定撤銷的情況下才使用。


但現今環署卻說,司法雖然判決,但不違反《環評法》第14條和22條,所以不做任何處份,根本就完全矛盾。而專門研究環評法的學者李建良也清楚表示,司法判決定讞,代表環評根本就從未存在過。環署還說,是經「法學專家」同意才做出的言論,詹律師要求:「把法學學者名單公佈出來!我不信真的法學專家敢說這種話!


我們看到什麼?其實完全缺乏形容詞形容。「世界是我語言的盡頭」,真的覺得這個政府跟我們處在完全不一樣的世界。負責中科三期環評訴訟的律師林三加很無奈地說:「我們訴訟都贏了,還能怎麼樣?」對啊,到底能怎麼辦呢?當我們的政府完全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