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ar-miss incidents when facing people and the land during filming

 

Photo credit:翁皓怡

與小田香導演對談留存。

(一)取得被攝者或被訪者授權/同意
我現在的身份,比較被定義為非虛構寫作者或是作家,但一直以來,我對自己書寫根基的認同,其實是記者。過去從事日報、專題記者期間,幾乎沒有簽署同意書的困擾,也不會有受訪者有這樣的要求。這一定程度源自於整體社會對新聞這件事的認知,所謂的採訪與被採訪,是建立在彼此默認為了某個議題的發聲上而進行。而也因為新聞倫理的規範,有所謂「客觀意理」的要求,因此接受採訪的人,大抵上會有「你不會亂說話」或至少「你不能亂說話」的概念,而且,如果採訪者違背了基本的新聞倫理,是有申訴管道的。
然而,這樣的規範,跟公平的關係是什麼?如果我們將申訴、新聞倫理視為某種武器,那麼是的,或許受訪者握有某種防禦的機制。然而,如果這些新聞倫理建立在客觀之上,這個「公平」的可能性,顯然又變得非常可疑。
如同紀錄片,新聞也是一個框架的過程,這個框架除了受到新聞規範外,也會受到採訪者或是媒體機構價值觀的影響,這裡姑且不論惡意的偏斜,而是,新聞很大程度在處理各種社會爭議,媒體所傳播的資訊,隱含著鬥爭的成分,比方,我們究竟該不該使用核電?這件事並不是資訊兩造並陳就可以有所解答的,而是要建立在某些價值觀上的資訊辯論。因此,新聞的表現形式其實不完全可以確保產出不往任何一方傾斜,也不保證被採訪者不會被傷害,甚至不見得可以幫助受訪者完成他接受採訪時的想像或盼望,更尖銳的是,因為新聞被認為是具有公共性的表現形式,只要採訪者沒有違背任何倫理,受訪者很難拒絕傳播後所造成的迴響。
舉例來說,台灣發生莫拉克風災時,小林村滅村,當時越域引水被視為是釀災的推手因素,事發後,環保署開了一次環評會議以確認這個因果。當時有一位水利署官員來開會,我詢問了他相關問題,把他的發言摘錄成報導的內容,刊出後,他氣急敗壞,說他不知道我是記者、否認自己接受過我的採訪。但他的否認起不了任何作用,因為他的內容經查證屬實、因為我沒有違反任何倫理,然而因為這件事整個社會都在關注,而他沒有獲得完整的授權去發言,這使他必須背負行政責任。
從事件的公共性來看,我不需要背負任何責任、不需要內疚。即使如此,我依然感到不安。我的不安來自於,儘管擁有非常正當的理由,我依然傷害了一個人。就算那個傷害源自於科層體制而非我的加諸,但世間人事層層疊疊交互影響,而採訪者很難面面俱到,那是我第一次意識:只要有觀點,就可能有傷害。
2013年,我離開公共電視,預計寫我的第一本書,寫書期間發生北捷隨機殺人事件,讓我的關注開始轉向。原本打算寫完第一本書就回去公視工作,但為了調查,選擇成為獨立工作者。在摸索這個案件如何書寫期間,我先寫了幾篇單篇的報導,其中一篇,是北捷被害者家屬的報導。對方接受我採訪的原因,是因為「她怕再不把兒子寫下來,她會忘記」,以及,雖然鄭捷已經被執行死刑,但她依然困惑,為什麼他要殺人?為什麼自己的孩子會死去?我是根據後面這個盼望去跟被害者家屬溝通而取得採訪同意的,這是我跟她共同的困惑。由於社會案件是敏感的,因此在從事相關寫作時,我決定讓我的受訪者審稿。我希望他們在文本刊出前,能夠確認我所記錄的,沒有任何過多的詮釋、沒有資訊錯誤、盡可能保護他們的隱私、在他們想像的範圍內,刊出後的衝擊是他們可接受的。但凡這些被採訪者中有任何一個人不願意,那麼我就不刊載。
當時,我認為最終就算不刊載,也沒有關係。因為我書寫的初衷,是基於我的困惑、是基於這個事件,觸動了我、勾連起我的生命課題。也因此,它最初並非為了產出一個報導。只是隨著我對困惑的挖掘,這件事的公共性愈放愈大。
後來,準備出刊前,我發現自己的想法過於天真。當時,這篇報導除了採訪被害者家屬陳述他心愛的兒子外,也描述了事發過程,並採訪鄭捷認識的朋友,對他這個人進行描述。被害者家屬對於前者沒有任何疑慮,但她說,她無法接受「鄭捷被寫得那麼好」。
我把鄭捷寫得很好嗎?其實沒有。我沒有美化這個人。只是如實地呈現他人眼中的他,一如呈現這位被害者家屬眼中的兒子。但她不能接受、無法讀完,也就無從確認是否願意讓我出刊。我後來在電話裡跟她溝通了許久,她後來同意。說服過程,我思考自己為何要說服她?有些關鍵原因,一個是,這篇報導裡並不是只有這位被害者家屬,也有其他受訪者,他們也有話要說。儘管可以拆分元素,但整篇報導的觀點卻必須藉由裡面所有的人的話語相互碰撞才可能達成。而且,最重要的是,當時鄭捷已經死亡,整個社會以死刑作為解答。如果這樣,鄭的家屬為什麼需要再多說什麼?那篇報導的被害者家屬話語,並不是指責,而是充滿巨大的困惑,充滿一個母親失去孩子的痛。如果這個情感無法透過公共化被鄭的家屬知道,那麼鄭家屬的開口就更不可能。
因此,不刊出是個好方法嗎?可能未必。尤其,當處理的是一個跟公共有關的事,推進往往是動態的,因為採訪者並不全知,這篇報導的刊出可能影響下一篇是否可以刊出,每一個文本都有它應對的議題。社會案件儘管敏感,但它終究是跟公共有關的事,基於某種保護而給受訪者過大的權利,似乎也不該是受訪者跟寫作者之間的關係。
在台灣,從事需要長時間田野的深度寫作缺乏資源,我後來選擇進入現在的公司。但這間公司是營利機構,希望推IP,我對採訪產出的文本能不能涉及利益有很多猶疑、對自己是否可以在商業體制工作也沒有把握。猶豫很久該不該來,最後是在獲得寫作自由(不為改編干涉題目)、不參與改編、改編所得利益與我無關,我才決定加入。
然而組織有它的運作機制,法務基於工作權責,考慮文本(不只是我的產出)改編的可能性,需要授權,因此希望採訪者在田野調查時,就要受訪者簽署授權書。當時我立刻拒絕,原因很簡單,會不會有改編的可能都不知道,等同空白授權,那反而阻礙採訪。拒絕後,公司也沒有再要求,直到我在寫一位女性殺人犯的素描時,才再度希望我請主要受訪者林于如簽署授權書。這次的要求,我有答應,答應的原因,是這本書有一部分引用了她寫的自傳。在採訪期間,林一直以健康為由索取金錢,但我時常搞不清楚她話語的真假,因此,儘管這個授權書確實涵蓋了改編相關的權利授權,但核心是感謝她願意給自傳、有點稿費的性質,另方面是為了自我保護,因為無從確認她自傳的全然真實,但我從事的是非虛構寫作,萬一日後有法律糾紛,這份簽署可以作為某種防禦。
拿給她簽署的時候,其實也非常掙扎。一直到她簽完後,我都在困惑自己做得對不對、是不是自我價值前後衝突?一直沒有答案。後來過了幾個月,書出版,我接到一封來自監獄的信,我以為是林,沒想到是她的獄友。這個獄友是個女毒販,我在書裡面為了描述林在監獄的生活,訪問了管理員,管理員提及毒販跟林是死對頭,我引用管理員的話跟相關報導的描述,大概五百字不到,但這位毒販說,她覺得我侵犯她隱私、涉及毀謗、我為何沒有採訪她、她被我弄到精神崩潰憂鬱發作,要求我去見她,否則就要告我。
持平來說,她是個女毒販,描述的都是可被核實的文字且是其他人已經報導過的內容,不可能有妨害名譽跟侵犯隱私這種問題,我的書寫重點不是她,寫到她的部分是管理員的觀察,也不必所謂平衡報導。因此我沒有理她。但她說自己憂鬱發作的這件事,一直刺痛我、困擾我。就算我知道,那可能只是基於某種目的的說法。後來,她真的告我了。我出庭,因為當時有簽署授權書,以及相關核實內容,我沒有被起訴。這件事過後,我才意識到授權並不是單方面的剝奪。
所以在最近書寫山難的新書中,採訪前,我告知受訪者公司的想法,也給授權書,但他們可以決定要簽或是不簽。他們有的人覺得這是一件公共的事,所以簽署,有的人基於不知道若有一天改編會是什麼內容,而不簽署。就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完成了新書的書寫,而且這本書,沒有訪問到倖存者。書出版迄今半年了,我沒有收到關於倫理的譴責。這麼說,不代表完全沒有,可能只是我不知道,但這是我所能做的,我將一定的權力交予被採訪的人,他們無論簽署與否,願意接受訪問的前提,是因為清楚知道我從事這個寫作的動機跟關懷,我嘗試在我們彼此都認同的基礎上,盡可能做到不要傷害。但也只是盡我所能,剩下的,無論好壞,只有承擔。
(二)對拍攝對象(包含人、環境等等)的理解程度不同,可能造成的判斷失誤
這件事真的沒有辦法。因為不是神嘛,不可能全知。我自己的工作方法是,在進行訪問前,會盡可能蒐集到相關資訊,建構最大的理解,到現場去紀錄時,再跟受訪者確認。如果看到讓我想要紀錄的內容,拍攝或寫下時,也會告知我的用途。比方,到被害者家屬家,請求看被害者小時候的照片。刊出時,讓他們知道我對看完這個照片的用法是什麼。失誤是永遠都會發生的事,因為理解是一件不可能的事。你不是對方,不會知道他所有的想法跟經歷,只能誠實、如果有失誤就面對跟彌補。沒有其他方法。擔心失誤,這個問題背後隱藏的是怕傷害對方,因此,如何讓對方知道,我不會刻意傷害你、一旦傷害發生,我會盡可能彌補你,這樣的信任基礎,是非常重要的。而這基礎,來自於採訪者對「為什麼要拍」的一再追問。也因此,沒有固定答案,也只有執行的人能給。
(三)被攝者/被訪者真的理解會如何在作品中被呈現嗎?
對這個問題想分幾個層次回答。我在公共電視工作時,做比較長篇、類似紀錄片概念的,大概是土地徵收案,也就是灣寶的抗爭,紀錄他們的時間非常長,也因此可以看到受訪者的變化,那個變化,不是單單只有口條的好壞,而是他們明確知道,攝影機的力量是什麼。攝影機是傳播的工具,他們被框定、剪裁的,會被看見,而他們接受訪問,是基於有話要說。這是傳播理論談的霍桑效應,人會在注意到被觀察時改變行為。但這代表不真誠嗎?我不認為。他們並不是飾演,而是相信這個媒介的力量、相信紀錄他的人,因此更為放心且集中地表達他們的情緒跟想法。但要說,他們真的知道最後剪裁出的跟他們腦袋的東西一樣嗎?不可能。但前置拍攝的溝通很大程度可以消弭這個落差。
然而,會不會有其他的狀況,會。比方,在寫社會案件時,接觸非常多思覺失調的殺人犯。因為是嚴重的精神疾患者,他們可能連自己在表達什麼都不見得清楚、或記得、更別說事後的確認。那怎麼辦?他們不理解會被怎麼呈現,拍攝或寫作,就不應該繼續推進嗎?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依舊回到「你為何而寫(拍)」。傷害會發生,但傷害也可以避免,那個差異建立在採訪者如何觀看事件、怎麼掌握事件的核心。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吳耀東的紀錄片很適合作為案例。他的《在高速公路上游泳》甚至是後作《Goodnight & Goodbye》,都引發非常多跟倫理有關的討論。但我並不因為那些影像的紀錄而批判他,相反的,我認為這部片呈現的就是這個問題最難被處理的情況。導演可能不確定自己為何要拍、或在拍攝過程中,因為受訪者過於強大而不自覺地被牽制,這是一個跟主體性有關的情境,而倫理的討論,不應該僅僅因為被攝者可能處於某種結構弱勢的情境下,就直接被放置在該被保護的那一端。因為被攝者也有主體性,在看完那部片後,我寫下:被紀錄者從不會無所緣有地作為被凝視的對象,這項前提,才是倫理課題因際而生且複雜的緣由。採訪與被採訪,必須基於彼此同意,紀錄後會有產出,被攝者也是清楚的。被攝者有隨時抽離的權力,而採訪者只能反覆質問自己拍攝的初衷,因為最終,如同小田香導演所說,攝影機是很誠實的工具,這一切都會反映在拍下來的畫面裡。如果有虛偽,作品會顯現出來。
(四)永恆難題:何時該拍?何時不該拍
我在看導演的紀錄片時,她說了一句話,「攝影機擴展了我們的兩種本性」,因此這個問題最終還是沒有正確的答案,只有在情境發生的當下,我們選擇靠近哪一個本性。選擇,我認為是倫理這個命題的核心,沒有該不該,而是你思考這個素材,要被如何運用。當然,有時候在那個當下,我們不見得把事情想清楚了,甚至是基於某種慣性,比如流淚、痛楚、抗爭的張力,這些習以為常在影像上具有力量的畫面。因而我自己的判準是,是否猶豫,在那個採集的當下,我的心是否有一絲不對勁。這個做法好像有點危險,但我認為,如果一個紀錄者,對於自己為什麼要記錄這個題目想得足夠清楚,那麼直覺的猶豫就是最好的判準。
何時該拍、何時不該拍,這個命題後面牽動的可能是對於空白的恐懼。相較於文字,影像稍縱即逝的特質更明顯,沒有拍到,某程度上等於沒有。但真的是這樣嗎?我很喜歡紀錄片導演陳巧真在她作品裡處理暴力的方式,她拍攝門上的刀痕。那個畫面疊加在前面其他素材的累積上,並不遜於攝影機拍攝到有人拿刀砍人的可怕。換句話說,我自己在面對這個難題所具備的一個心理素質是,不要害怕空白。
有一次我訪問紀錄片導演陳芯宜,她曾進行一項實驗:對於某些在專業判斷上應該錄下的東西,她盡其可能捨去。這實驗延伸自她在紀錄聲音藝術家時的發現:那些深夜談話深深觸動陳芯宜,「但如果我拿起攝影機,會破壞那個『場』,不拿起攝影機,則我有所感的東西可能拍不到。」陳芯宜深知這實驗可能會有慘烈的後果,「這個『沒有』到底是什麼,我不一定有答案。但我覺得自己一定要經過這過程。影像很重要,『我下去感覺到什麼』也很重要。」
如今,紀錄片創作的形式已經非常多元,我們是否非得執著於眼睛所見?該不該拍牽涉真實、牽涉如何傳播,但抵達這兩者的答案並非只有拍下來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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