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天啟時








今天,想起三月十一日那個乍冷還暖的春晚。在蒼白的日光燈下,律師林三加半靦腆半嚴肅地,在台大城鄉所某一間教室內,講述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行政單位卻硬拗的過程。那陣子,從一月以來,數次見他落淚、瀕近狂暴。但那個晚上他溫溫和和柔柔暖暖說:我還是相信法律。


他在投影片上秀出一位女神,她是正義女神。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劍,眼罩罩其雙眼,英姿挺拔。三加律師說,司法的可貴在於「無視被告的容貌、權力、身分、家世、地位」,僅倚賴天平衡度出的真相,讓正義女神揮動懲奸除惡的制裁之力。



那時候,有點淡淡漠漠。不是不相信司法可以做出正義的判決;只是,正義的判決似乎只在神界得以運行。一旦落塵入凡,就無法避免有心人將骯髒塗抹其上。權力與陽謀粗暴地姦殺正義女神。當時的環保署長沈世宏、環署綜計處長葉俊宏、國科會主委李羅權與中科管理局長楊文科,對台灣導演了這樣血腥而齷齪的一齣戲



但受中科三期毒害的后里農民們不若我稚嫩而易受挫。村長馮詠淮、農民廖明田、陳欽全等人就硬挺著賭上司法與法官「有尊嚴」。除卻大規模的北上抗議外,他們請託三加律師繼續提告。這次,要求法院,基於環保署、國科會、中科局等應該「依法行政」的行政單位「貪贓枉法」,應對中科局與環署定「停止執行」與「假處分」,以保障大台中地區農地安全與居民健康。


假處分。這個名詞不知道在各個社會運動場合出現幾回?不消說,中科三期初始開始訴訟也用過、爭議懸而未決至今面臨人權與古蹟捷運可能三輸的樂生也用過。但法院沒有,沒有讓假處分給予苦難的運動者一絲機會。於是,最好的時機都過了,崩壞與腐朽一天比一天更嚴重


但今晚,收到七月三十日,高等行政法院已定環署「假處分」的判決書。看到窮理的報導,一時半刻有點恍神,雖旋即說了句「好爽!中科四之後中科三!」但誰知道是不是緩兵之計?誰知道,在財團與政府密為一體卻被打個滿頭包的此刻─不會狗急跳牆兇狠反咬?


(太悲觀地判斷一切都要謹慎。我們何時被訓練成連快樂都要低調?)


默默地將手邊的事做完,離開公司,去看中醫。細針在背上通過電流,刺麻酸軟,癱著無法動彈。九點吃完晚餐,搭車回家,抽出兩份高等法院的判決書細細閱讀,竟忍不住一陣激動。


像是車禍瘀傷的背因針灸被剎時打通那樣,針對環保署假處分一事的判決書,縝密精準地對中穴道,一一駁回環保署與國科會、中科局在準備庭時毫無邏輯、自說自話又自以為是的法律詮釋。雖然這一切在針由穴道抽出後,必如猛虎反撲,但就容許片刻的舒暢與雀躍吧。否則無以繼續。


回想,那激動之中也隱含嘆息。闔上判決書時已近家門,心臟微微抽痛。那是「疼」。那一刻,又想起農民們厚實的手掌。想起日前台北律師公會刊物《在野法潮》邀稿,到后里訪問農民時,他們對我說:「全世界就是有憨人啦。我們就是憨,廢水是沒污染到我們的田,但看著好好的田地被污染,就是不甘啦!」


六月中,為了稿件配圖南下採訪,廖明田開車領我巡視整片中科三期后里與七星基地,車上另外坐著陳欽全和馮詠淮。途中他們沒有碎唸抱怨中科的問題,卻一再重覆對荒耕廢耘的台糖地的嘆息:「噢妳看這個都是好田耶,台糖地最好,怎麼拿來種樹?」、「這些地都不種,后里是優質生產區,台糖地又好,土地不種食物不是很可惜嗎?」……一遍一遍又一遍,我禁不住笑,忍不住替他們數數,到後來卻忘了他們說過幾回──終究那些道路旁的良田,都成往事。


有時候,不知道我們在爭取什麼。爭鬥的過程是一場場自我質疑,不免想:這個世界是否真被切成兩半?是否不小心走進他人的腳本,又或我們處在楚門的世界,必須藉由高潮不斷的挫敗以維持這個攝影棚的永續運轉?


很難不質疑。當頂著知識分子頭銜、通過窄門高普考的公務員們,試圖「咬文嚼字」以翻轉常民對世界的邏輯認知,我們容易卑微地以為自己錯了;倘若你不認錯,他們就要找你麻煩、對你生吞活剝。他們在教我們:這本原是個吃人的世界。


於是,當我們以為,環評結論經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撤銷後,因通過環評才有的開發許可應該「失所附麗」,就此無效、工廠停工時;環保署的主管者不僅操勞環署公關科、綜計處那些無左右生死大權的基層勞工加班發新聞稿,他還要動用公帑登報怒罵法院判決「無意義、無效用、破壞環評制度」!


原來大聲就贏?工廠終究是加緊腳步不停工。中科局並還笑嘻嘻地說:加緊趕工可是保護環境


而就算法律學者、律師都挺身而出諄諄引導環保署「好好讀懂判決」,中科三期影響太大,沒有進入二階環評是不對的,環評被撤銷了,進二階是機會、是借環署一個台階下,沈世宏依然傲氣萬千地說:「不用做二階環評。」這口氣很長,長到他在行政院長吳敦義面前不斷重覆:「不用進二階環評!」


於是,逼得法官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把個高材生當成小白癡來教那樣:環保署必須命中科局立即停工、必須做二階環評。


判決書中,法官先是確認了此案件的確有法理上的爭議(雙方對環評法的解釋不一),若放任業者繼續開發,有其損害。接著進一步反駁環署代理律師陳修君與潘正芬兩人指稱廖明田等人無權提起公益訴訟一事。判決書寫:


千萬不能誤以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公、私法權衡是指被保全之私權利與公共利益之取捨。

此外,再次解釋行政訴訟法第九條本就賦予人民為維護公益時,可就非關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事項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法官並強調,就連環評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也第賦予人民當主管機關不作為時的「訴訟權能」。


更重要的是,法官再次定義何謂「受害人民」。判決書上明指,受害者除因開發單位違法環評法(環評被撤銷)進行開發、主管機關(即環署)疏於執行而遭侵害的居民外,「如因開發行為將受嚴重影響而受損害『之虞』」,也屬「受害人民」。



這個定義與詮釋,是要求環署正視環評法第九至十二條。「凡開發行為所在地之居民,列為程序行之必要成員,賦予其表示意見、界定評估範圍、參與現勘與公聽會之程序權利,並課予開單位處理當地居民意見之義務。」其中「界定評估範圍」一說在我看來有其積極意義,這樣的強調,代表二階環評非做不可。


值得一提的是,法官狠狠地在判決書明載:「依環評法第一條、第四、第五條規定,環評法是為『預防與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達保護環境目的而設,『依法應受規範的開發行為,非僅限於進行中之開發行為及完成後使用,各該行為如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這段話翻成白話文並套進開發案後,指的就是最受爭議但最難被釐清的「健康風險評估」。強調環署不能因人民未受影響,就主張居民不得以受害人民地位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評估,否則「實無從達成『預防』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及保障當地居民權益之立法目的」。


最精采的,是判決用力地打了沈世宏一干人等幾巴掌。


當時沈世宏辯稱,中科三期環評被撤銷與環評法第十四條與二十二條無涉,停工應由國科會命中科局停工,但國科會裝傻導致開發持續,法官這樣說:「環評審查與許可開發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但「開發行為之許可開發與否,固屬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限,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開發行為之前提,『係受環境影響評估主管基關之審查結論所拘束』。」


因此,在被撤銷的環評未完成審查與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否則其許可無效」,法官強調了兩次:「且行政處分之無效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認定環署是直接影響開發行為許可者,自然有法律上效果的行政處分。法官又說,國科會已經拒絕中科局停工,環署就該依環評法第十四條及二十二條,「必要時,得逕命其停止開發行為」。


我是被這些文字震懾住的。從來不知道,對字句的嚴謹推敲能讓人動容。也就在讀完判決書後,知道三加律師那晚為何顯得平靜從容而帶微笑。


原來正義天啟時,看得見美。

留言

wshaowei寫道…
令人感動的判決
但,若無這判決....環保署就可以這樣做嗎??
身為台灣公民,真的感到悲哀

所有參與這一役的人辛苦了
但我想這絕對不是終點....
驍驥寫道…
很高興知道這個訊息,也高興看到妳現在平安無事的發表文章。

有一個小小的建議,法官的判決書內容可能是字字斟酌,寫得很四平八穩、博大公允。但不常接觸法律語彙的我常常要來回看兩三遍,思考十分鐘才會或許知道實際上指的是什麼意思。如『千萬不能誤以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公、私法權衡是指被保全之私權利與公共利益之取捨』...等。

雖然妳文章中已做了解釋,但有些關鍵地方我還是看的有一點透不過氣來,要仔細用力的看。如『強調環署不能因人民未受影響,就主張居民不得以受害人民地位要求主管機關進行評估,否則環評法「實無從達成『預防』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及保障當地居民權益之立法目的」』。
后里工人表示…
常常看到馮詠淮村長開著他的賓士車到處關懷村民,真是辛苦阿!!
提醒一下,真的要對后里鄉的居民好的話,要鏟除三大毒瘤1.常常拿錢出來招待村長及民眾代表卻會在夜裡排放戴奧辛的豐興鋼鐵2.每年發給村民回饋金,村民嫌不足且又臭又會排放戴奧辛的后里焚化爐3.同樣熱心地方公益卻會在下雨天排放未處理廢水及超抽地下水的正隆紙廠....加油吧自由鬥士,體制內的勝利是短暫的高興,體制外的奮鬥才是辛苦的開始..
言論自由該是鄉民的權利,啟動網誌作者核准豈不是如科管局一意孤行
Chyng寫道…
驍驥:

呃,所以是不太好懂的意思嗎?這幾天較忙,有空再來修改,謝謝你的建議:)

后里工人:

你要說話是你的自由,你要在別人的地方說話本就應該經過他人同意。就像你不能私闖民宅這麼樣。我為何審核留言真是月經問題,每當有人找不到可以對談的點就來質疑我幹嘛鎖留言?在這裡不厭其煩地再說一次:我不審核就有色情或打廣告的留言,其餘留言一則未刪過。最後,你科管局的比喻不倫不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