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資源不足 累翻移工

(圖片來源:中央社)


傍晚時分走進公園、望向人行道或樹蔭下,總有一群東南亞女性,推著行動不便的長者曬太陽、散心;她們有時兼負倒垃圾或煮飯的責任,或接小孩、蹓狗,如果雇主家中開小吃店,或許還得洗碗跑堂兼收拾。


近年如雨後春筍般林立的養護機構裡,也有她們的身影。為行動不便的長者翻身、擦澡、更衣、餵食。家庭與機構裡的她們都是跨國移工,從事看護,但她們真正擔任的角色是全年無休的「超級無敵機器人」。


萬一她們「損壞了」?沒關係,還有別的「機器人」可以替代。


可替代機器人

今年9月,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天主教新竹教區牧靈中心越南勞工辦公室揭發養護機構移工遭剝削的案件。北縣板橋四川路一棟大樓,老闆分別以同音不同字的名稱在大樓中開設多家養護院,聘雇多位移工,其中5位移工除了基本照護工作,還需澆花清掃、為老人抽痰。


「我每天早上5點半起來上班,晚上9點半才下班,有時凌晨還得照顧老人。」阿深哭著說,她來台灣後,連行李都沒有地方放,「因為我們沒有房間,我們要睡在老人身旁、吃老人的食物!」


另一名移工阿惠透露,每位移工白天都要照顧12位老人,有時還得照顧超過18位老人、晚上甚至超過20位。當移工向老闆反映自己不堪負荷時,常被威脅要遣返,雇主每個月還扣她們5千元的薪水,阿惠痛哭:「我來台4個月,只領到4千元!」


阿惠和阿深並非特例。去年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也揭發相同情事,越籍移工阿花說,她們每人要負責20多床老人,「從沒休假,生病急診還要繼續工作。」只要一抱怨,養護機構的管理人員就威脅要斷她手腳、挖她雙眼,「我們還被迫向勞委會說我們的勞動條件都沒問題。」


另一名移工阿蓉在台工作2年也從未休過假,換藥、打針、抽痰等專業護理人員才能做的工作,也變成她們的工作;當她向雇主反映,卻立刻被仲介帶走、銬上手銬威脅要遣返回國。


菲律賓籍的Isabel在一般家庭服務,來台1年9個月,但「雇主待我像狗。」Isabel說,要不是因為她有3個孩子、為了補貼家用,她也不 想忍受。「妳知道嗎?我的女主人對我很壞!」Isabel透露,女主人經常不滿意她煮的食物,把食物倒掉,甚至「把食材丟到垃圾桶,要我揀起來煮給我自己 吃。」


Isabel每個月有一天休假日,但只是名義上的休假,她經常連半天時間都沒有。平時雇主太太也不許她推奶奶到外面散步,Isabel簡直被囚禁在雇主家,而且「任何雜事都要做」。


但Isabel不想逃跑,也不想申訴。她說:「等待轉換雇主的時間太久了。我欠了很多仲介費。」像機器人一樣的移工為了還錢,通常選擇隱忍,因 為舉發後,她們很可能面臨沒有工作的狀況、有的就此成為逃跑移工。而有少部分移工在退無可退情況下,選擇將情緒發洩在被照顧者身上。


移工逃跑了、被捕了。她們離開的空缺,很快地又有新移工補上。但制度與環境卻一直沒有改變。


高齡化社會來臨

「這些移工,是來照顧我們台灣的失能長者的,但因為雇主要節省成本,相對擠壓養護品質。這樣的養護機構品質,我們能安心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吳靜如一年前沉痛發出的質疑,至今仍然適用。


民國81年,勞委會開放引進外籍看護工,希望協助照顧家庭中未滿12歲子女或年滿70歲的長者;隨著人口老化,照顧需求越來越高,外籍看護工引進人數至今已有17萬人。


內政部統計,目前台灣65歲以上老人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在1993年達7.10%、跨越人口高齡化國家門檻;2006年更提高到9.9%,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台大社工系教授林萬億預估,2025年,台灣人口中將有1/5是老人。


因應高齡化社會,政府在97 年度試辦長期照護,由政府編列預算,依家庭收入與被照顧者失能狀況補貼照顧服務申請時數,希望落實長照社區化、逐漸削減移工比例,擴大台灣的照護產業。


試辦一年多下來,民間團體搖頭大嘆:「根本不可行!」今年底「長期照護保險」將送進立院審議,未來立法通過就開辦,社會福利政策變成產業,無論勞工或社福團體都擔心,未來長者和移工權益將更不受保障。


老人福利預算短少

根據內政部社會司資料顯示,老人福利預算每年約編列29億,今年卻只編列23億。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透露,短少的6億是「十年長照」計畫的預算,「因為主計處覺得97年度執行率不好,就刪。」


吳玉琴指出,長照第一年開辦,必須給民眾時間了解如何申請服務、服務提供內容等問題,「98年其實已有起色、地方政府也較清楚如何辦理,但主計處卻刪預算。」民間團體抗議陳情都沒用,居家服務經費少了3億2千多萬元。


「這根本是欺騙。」吳玉琴表示,長照十年要順利推動,政府就要保證服務資源能進行得起來,預算大砍將使民眾申請使用更不便利。她指出,長照的精神是要減輕原家庭照顧者的壓力,「無法申請服務,可能轉為補貼現金,但這無益減輕照顧者壓力。」


吳玉琴認為,長照服務無法落實,對家庭女性照顧者是緊箍咒,「這會讓照顧者被迫『購買服務』。」,而被購買的「服務」,就是移工。(待續)

國土計劃法草案門戶洞開


台灣國土經九二一地震與莫拉克風災重創,急需復育;但政府對復育反而未多重視,將力氣花在「國土規劃」,學者痛批:「不復育還開小門!」


政大地政系教授賴宗裕感嘆,台灣立法密度高,「但法立愈多問題愈多」。他直指國土被破壞的核心是執行不力,就以八八風災為例,根本是過去水土保持計畫不力的後果;目前政院力推《國土計劃法》,希望將國土做四大分區,「但制度內卻缺乏事後監測跟管理的機制」。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分區規劃的農業特定區與國土保護區為例,竟都有「開發許可」的存在,他主張「開發許可制要限縮使用至一定範圍」。徐世榮說明,因開發業者的批評,1983年台灣將開發許可制用在非都市區域,就此開啟國土破壞大門。


徐世榮表示,政府原認為開發許可只是單純的技術操作,但卻忽略政經勢力的問題,使開發許可制變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開發的工具、成為地方派系最愛。他以中科四期開發與後龍灣寶科技園區為例,即是透過開發許可,讓原先被劃為農業規劃的區域被工業開發。


「國土保育區跟農業發展地區的主要農業區,應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開發』!」徐世榮說,過去的農發條例已造成國土保安極大問題,農舍全都長在特定優良農業區、農舍的圍牆就要花4百萬去蓋,根本不是農舍,而是高級別墅。他主張《國土計劃法》通過施行後,農發條例第8條之1跟第18條必須立刻停止執行。


前環評委員詹順貴也說,《國土計劃法》不同於《國土復育條例》,針對應保育地區無法以「生態區域」的觀念思考,且《國土計劃法》草案高度不足,完全沒有跳脫開發許可的思維。


詹順貴指出,《國土計劃法》以第5章整個專章講述開發許可,「法條內文完全破壞計劃法前面做好的功能分區」。他批評開發許可專章反而讓個案開發可變更已存在的分區功能,「如農業分級可因開發案的必要去調整分區功能。」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以「開門機制」形容《國土計劃法》漏洞。他以草案第19條為例,「政府為興辦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價劃」,將讓政府成為「開大門的最大權力者」,其中最明顯的例子即是中科四期二林園區。


學者認為,《國土計劃法》是規劃體制的重大變革,內政部必須先回應社會的疑問,不宜草率通過,否則《國土計劃法》只會開創新的「搶食計畫」的國土破壞體制,無益國土保育大計。

國土相關法案擬定 應舉辦聽證

八八風災後,國土復育議題刻不容緩。但國土復育可能涉及保育區劃定,牽涉人民財產權利問題,需審慎面對。10日立院舉辦公聽會,與會者認為,無論是《國土計畫法》或《國土復育條例》的擬定,都需要更公開的公民參與、資訊透明,並建立一套救濟程序,協助權利被侵犯的民眾。


原住民政策協會監事拔尚表示,八八風災後,政府要求原住民遷村,高喊國土復育,並擬定《國土計劃法》希望劃設可利用區域、區分哪裡是敏感地形,「但對熟悉山林的原住民來說,可以很明白地告訴各位:台灣沒有不敏感的地區。」


拔尚指出,八八風災林邊溪與太麻里溪釀災問題,就是漢人政府過去規劃思維的錯誤,他認為「與其在土地上企圖做規劃,不如先去了解土地的特性、順應土地。」拔尚表示,國際上普遍承認原住民的生活模式與發展對人類永續發展永續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台灣顯然背道而馳。


拔尚表示,至今原住民土地在台灣土地上仍佔多數比例,「攸關發展的國土計劃法不是我們期待的,我們期待的是政府和原民對談出,讓原民有能力照顧土地的計劃。」但目前草案內容都顯現原住民並未被當成主體。


立委簡東明進一步以造林政策為例,在目前八八風災後的遷村議題中,原住民的土地要被降限使用,原民生計會出問題;簡東明指出,若政府覺得保育森 林有其必要,可參考日本全面禁伐、全面補償的做法,否則以現今造林政策來看,平地造林平均一年有12萬、原住民山上造林才3萬,不但不足生活,對保育也不 正面。


律師林三加說,不只原住民在面對國土復育與國土計劃法會出問題,一般民眾也會;日前民間版一場國土計劃法論壇中,就有平地民眾對萬一強制遷居有所質疑,也擔心未來補償的問題。


林三加指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64條規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


尤其國土計畫法或目前八八風災衍生出的劃定特定區域問題,其實都應依目前既有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林三加特別強調,經建會日前核定的重建綱要計畫,已經涉及原住民被迫遷村問題,其特定區域如何劃定,也需要一定的公開跟聽證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牽涉民眾的部分,政府單位需用通俗語言讓民眾了解。否則將如八八風災後的原住民,其實聽不太懂政府機關提出來的生硬說明,就不可能落實參與。


林三加舉美國奧瑞崗州為例,在牽涉國土規劃相關事宜,奧瑞崗州至少會舉辦兩次聽證會,一次是與規劃相關的,另一次則是民意代表機關的聽證。在與 規劃相關的聽證會中,一定有民間人士參與組成。林三加表示,國外相當重視「廣泛的民眾參與」,尤其強調聽證前的資訊公開,讓權益可能受損者有表達心聲並進 一步溝通的空間。


林三加表示,但目前台灣並未落實,為擔心草案急急通過,他主張應另建立一套救濟途徑,讓受到政府未資訊公開或落實民眾參與而受損的民眾,有司法救濟的幫助。

國土復育應優先國土計劃

八八風災後,國土復育成為朝野共識,立院欲盡速擬定《國土復育條例》及《國土計劃法》,甚至有兩法合併的聲音傳出,引起許多學者反彈。10日立院舉辦公聽會,與會學者一致強調:「國土復育是破碎山林的急診室,一定要先通過!」


台大土木工程學系研究所教授洪如江主張,《國土計劃法》與《國土復育條例》一定要分開立法,並應以復育條例為優先。他比喻:「國土復育條例就是國土的急診室!一個人受重傷,你不可能叫他慢慢等。」


洪如江指出,依目前經建會的規劃,《國土計劃法》要實施前須做普遍的國土資訊調查、監測,然後再花2年擬定計畫,還要再加緩衝期並做直轄縣市的計劃,「最快時間也要花6年,台灣受傷的土地等不了那麼久。」


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系教授陳彥仲也說,《國土復育條例》及《國土計劃法》的目的不同,「復育是保護,就像人跑很久要休息是必然的;但不能休息了就不往前,所以長遠的做法才是國土計劃法。」


陳彥仲表示,《國土計劃法》中會將土地依合宜強度開發進行四大功能分區,這可保護良好土地進行生產,並容許合理城鄉發展、可以創造經濟,因此短期內應先以《國土復育條例》為優先,在國土休息期間進行《國土計劃法》的審議。


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胡念祖進一步提出《國土復育條例》優先通過、「《國土計劃法草案》應予廢棄」的訴求。胡念祖表示,在立法理念上, 《國土復育條例》應被視為土地或環境相關立法中的「特別法」,立法標的就是處理天災人禍對國土的破壞,因此有其限縮的標的;當被破壞的國土恢復到環境標準 後,就不再對這些特定復育區適用。


「也就是說,《國土復育條例》不是規劃性質的法律,而是為補充現行土地或環境立法不足而存在的法律。」因此胡念祖認為,復育條例不應全面限縮土地的使用,而應針對目前被破壞的特定區域進行復育,避免行政單位咨意擴張,也才可能精準地將資源用到該復育的地方。


胡念祖反對目前《國土計劃法》草案的原因,在於「這是舊瓶裝新酒」;他認為目前許多國土被破壞的狀況,在於現行區域計劃法體系中,土地使用管制工具的失靈;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指出,這正是過去「開發許可」被濫用的後果。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發展學系副教授廖本全進一步表示,《國土計劃法》草案把國土計劃與國土復育兩事混為一條,並只在24條中規定「國土保 育地區…範圍內環境裂化地區應擬訂復育計畫,必要時得限制開發使用、居住或強制遷居」。廖本全批評,這是將國土復育簡化為空洞的…「復育計畫」,並非負責 任的立法。


讓廖本全擔心的是,這樣的草案,未能法治化復育內容、程序及相關配套,國土復育或淪為空談,不建議合併立法。他認為,應另外擬定國土復育法案, 嚴肅面對國土潰爛問題,思哪些地區需要復育、如何復育?劣化地區的類型、區域與國土功能分區的關係為何?並應針對不同類型的復育地區、破壞程度等問題擬定 處理方針,才可能讓山林休生養息。

拒絕碳交易 課徵能源稅




哥本哈根會議在台灣時間7日下午召開,這次談判內容將成為全球解緩全球暖化重要依據。但環保團體憂心指出,各大排放國將二氧化碳視為可交易物、恐積極推動碳交易,事實上無益減碳。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文魯彬說,他剛到台灣時,正好開放市場引進外資如連鎖店麥當勞等,「現在各國包括台灣的環保署關心碳交易,就跟當時一樣,是在引進垃圾政策。」


文魯彬指出,國際間提出的「碳交易」只是企業為開發全新市場的陰謀,過去高排放的企業反而擁有更多免費碳權並能交易,根本是圖利。環署提出的「溫室氣體減量法」中不但沒有減碳期程與目標,主力甚至只有碳交易,環團批評應將碳交易相關條文全數刪除,並要求政府課徵能源稅。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首先播放美國環保團體製作的「碳交易故事」(The Story of Cap and Trade)動畫,戳破碳交易的問題。這隻動畫指出,幾乎所有科學家都同意,要避免氣候災難,在2050年前需將大氣中的碳含量降低到350ppm,意即 全球碳排放量需降低80%以上;而部分製造次級房貸的大企業在氣候危機中,則提出碳交易的觀念,首要之務是進行總量管制。


總量管制是為了確保碳排放量可在一定額度內,由政府分配碳權,而每年分配量會變少;這時會有創新公司加入發展清潔生產機制協助企業降低排放量,而降低者多出來的碳就可出售給無法降低的企業或國家。


但看似不錯的制度卻有問題。碳交易最大的問題在於「免費碳權」與「抵減」,免費碳權允許工業污染者免費取得部分碳權,且「製造愈多、獲得愈多碳權」,「這簡直就像我們在感謝它們製造出這些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歐洲實施碳交易後,碳權價格上漲、消費者能源成本上升,但碳排放並未降低,唯有污染者透過交易制度賺了數十億美元利潤。而碳交易中的「抵減」制度加速企業賺錢速度。


「抵減」在理論上是將多出的碳權賣給想要釋放更多碳的污染者,但目前難以有效證明是否真的有碳被移除以產生抵減的碳權。如印尼的Sinar mas公司砍掉原始雨林種棕櫚樹,獲得抵減碳權,卻造成文化和生態浩劫。甚至企業可以先聲稱自己原要擴廠200%,但將計畫縮減為100%,也可以獲得抵 減碳權。


不過環保署長沈世宏在立院備詢時,仍希望儘速通過含碳交易的溫減法。沈世宏認為,這樣將有法源落實碳盤查、監督企業減碳。引發民間團體批評。


綠黨發言人潘翰聲直指,環署推動含碳交易的溫減法是讓「台灣綠金外流」。潘翰聲質疑,總統馬英九的減碳政策是「課碳稅」,為何變成「碳交易」? 他分析,課徵能源稅可讓排放廠商與開車民眾所付的成本留在台灣,以降低其他民眾的所得稅,這可促進產業結構轉型與綠能發展;但若推碳交易,排放廠商的成本 只會拿去國外買碳權,是否真的減碳也難以查證。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表示,碳交易不能被當成解決氣候變遷問題的手段。即便2050年全球可降低80%的碳排放,但至今全球都還在排二氧化碳,意味著2050年,大氣中的碳濃度仍會飆高。


謝和霖也批評環署的兩手策略,「溫減法根本沒期程,到底要怎麼管制?且環署不斷通過大開發案,如中科四期等,都會製造更多二氧化碳。」加上六輕 五期,六輕四期擴建、國光石化、中龍鋼鐵及中科四、五期的開發,未來全台民眾都不用電,也無法降低碳排放。「環署等於拿溫減法騙人,不管制又大放送,把碳 權給大污染源!」


環團認為,碳交易若能從溫減法中刪除,溫減法便可有很多減碳實際措施;配合課徵碳稅,將進一步迫使企業進行產業結構調整。但潘翰聲說,目前兩黨都不願課碳稅,甚至以產業會出走讓民眾恐慌經濟蕭條,「但鋼鐵這些大排放戶用了台灣1/3能源,GDP貢獻卻只有3%!」


潘翰聲表示,課碳稅並降所得稅,可整合貨物稅、牌照稅、燃料費、空汙費,讓主要稅基從受薪階級佔7成的不合理結構,逐漸轉到企業負擔的能源稅,但政府卻不告訴一般民眾課徵能源稅的利多,導致能源稅遲滯不前。


環團呼籲政府立刻啟動能源稅相關方案,將錢留在台灣發展再生能源及其他相關綠色產業,才能落實減碳。

十大人權新聞 中科、集遊惡法、迫遷原民上榜

台灣自1967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後,今年終於批准並通過國內法,宣示台灣人權往前邁進;但台灣人權促進會7日分析兩大公約通過後的人權保障狀況,卻發現台灣連及格邊緣都未到。


台權會副會長廖福特表示,台權會在每年12月10日國際權日,都會發布台灣十大人權新聞;廖福特指出,3月31日總統馬英九批准施行兩公約至今已9個月,但行政部門施行狀況不如預期,加上缺乏專職機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執行,侵害人權狀況依然頻生。


台權會選出包括司法人權、政治公民、原住民、環境、勞動、新移民、性別、媒體與醫療人權方面的新聞,其中政治公民類的「集會遊行自由」已蟬連3 年上榜;日前通過的中科四期爭議引發公民團體批評「環境民主不進反退」;至於莫拉克風災後政府草率遷村作為,也讓原民面臨滅族憂慮。


台權會長林佳範表示,去年因陳雲林來台事件,讓集會遊行法得到修法空間,雖修法版本將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仍限制重重;林佳範不解,政府既然說「把街頭還給人民」,當民眾對集遊法仍有意見時,為何說「再吵、再不滿意就不要修法?」


林佳範指出,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中規定集會結社是最基本的自由,其中第21條也提到和平集會的權利要被承認,但立院卻於日前通過「行政中立法」,廣泛限制公立學校兼行政職教師及中研院在內所有研究人員不得政治參法;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修改「教育基本法」,以限制所有公立教育工作者的集會自由,根本是向集權國家邁進。


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原宣幹事歐密‧偉浪則對風災後政府欲強制遷徙災區部落感到憤怒。歐密‧偉浪指出,這次原民災區佔7成以上,災後政院草率通過重建條例,明訂被劃為特別區域的部落就要強制遷村、降限原民土地使用、主道路不編預算修整,「政府希望一次到位,卻讓族人的原鄉半癱瘓,文化和人權被嚴重侵犯。」


「在地族人根本未充分知情與討論參與的!」歐密‧偉浪批評,族人不斷陳情遊行,抗議政府粗暴訂定政策、忽略原民對家的概念是集體的,將原民全數遷至平地,「會讓族人像吉普賽人一樣流浪,誰也不知道是哪一族!」呼籲政府暫停遷村。


台灣環境行動網秘書長林仁惠痛批環保署破壞環評體制。林仁惠指出,台灣環評政策看似規範得很民主,有委員專家討論、居民陳情最後再定奪;但以中科為例,中科環評前後開了8次、每次都遭到民意反彈、開會時也有環委提出質疑或保留或不同意開發,「但環署官員跟政府單位都在護航!有委員不同意,主席卻說無異議通過!嚴重危害民主程序!」


台權會秘書長蔡季勳說,這10條新聞只是今年人權狀況的冰山一角。兩公約要對台灣人權起功效,需靠公部門整體意識提昇,在提出法案、執行政策的過程,都需以國際人權標準為念;另方面則要靠完整監督機制確保公約落實。


12月10日,馬英九將宣布兩公約施行法生效,民間團體希望社團政府先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改善人權病症的第一帖藥方,並且立刻停止錯誤政策以避免繼續危害人權。


類型

項目

內容

違法國際公約處

人權政策

簽署國際人權公約

台灣於1967年簽署聯合國「公民與政治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公約」,2009331日才由立法院正式批准,全文通過沒有保留。立法院 並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明定兩公約不必送到聯合國存放即有國內法效力,且要求各級政府機關並應於兩年內檢討法令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必須完成修 法或改進。此施行法以確定將於20091210日生效,法務部也將同時提出一份初步檢視報告,以20111210為期,來完成修法作業。

司法人權

釋字第654號宣告律見時看守所之監聽為違憲

羈押法第23條第2項規定:「看守所長官於准許接見時,應監視之。」第3項則規定「律師接見被告時,亦適用前項之規定。」第28條則規定:「被告在所的言 語、行狀、發受書信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簡單的說,在押被告的一舉一動都被監視著,對於被告在所內的不良行為,看守所 甚至可以向檢察官或法官「打小報告」。

ICCPR14條之3:在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時,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資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證:有相當的時間和便利準備他的辯護並與他自己選擇的律師連絡。

原住民

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讓原住民面臨滅族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其中第二十條,賦予強制遷村的法源,明定各級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劃設「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

ICESCR一般性評議第21參與文化之權利:原住民的文化價值與權利與他們所承襲之土地、與大自然的關係密切相關,因此必須被考量、尊重及保護,以避免傷害其特有的生活方式

環境

中科四期環評案,環境民主不進反退

國科會以發展面板產業為全國「公共利益」之由,將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強制徵收中科四期二林基地預定地的私有土地,但中科四期是為提供特定廠商擴廠 之土地需求,強制徵收顯然有圖利特定私人廠商之嫌。環評法設置的目的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但環署審查過程自訂遊戲規則:獨斷制訂 旁聽要點、延續會議等內規,阻礙民眾與環保團體參與環評審議。過程中諸多問題未能釐清,環評卻已強行過關。

ICESCR一般性評議第14關於享有達到最高建康標準的權利:各國需採取措施,防止環境和職業健康危險,和流行病資料顯示的任何其他威脅。為此,他們應制定和執行減少或消除空氣、水和土壤污染的國家政策,包括重金屬的污染

政治公民

集會及言論自由修法,無法擺脫威權陰影

「集會遊行法」展開修法。然而行政院自第七屆第二會期所提出的條文,雖然取消了集會遊行的刑事刑罰,卻加重了行政刑罰;在禁制區、解散命令、跟強制報備制上,也只是換名稱沒換內容。

ICCPR19條之: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ICCPR21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依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而加的限制。

勞工

23萬人休無薪假,政府坐視資方鑽勞基法漏洞

企業實施無薪假,並沒有經過勞工同意,且不同意的勞工仍然被強迫放無薪假或遭裁員所引發的勞資爭議,勞工單位亦未積極介入處理。

ICESCR一般性評議第18工作權:第六條第一款載有工作權利的定義包括每個人有權自由決定接受或選擇工作不以任何方式被強迫作出或從事就業,並有權加入一種保障每個工人就業的制度。它還意味著不被不公平地剝奪就業的權利。

新移民

移民政策小有進步,族群平等仍需加強

71日公佈實施《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對中國籍配偶與台灣家人權利多了一些保障與尊重,如合法入境的中國籍配偶可有工作權;取得身份證年限從八年縮短為六年,但中國籍配偶取得身份證的年限仍較一般外籍配偶長,集會結社自由亦受限制

ICCPRICESCR第二條: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谝行使,而不得有種族、性別….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

性別

社維法罰娼不罰嫖,大法官判違憲

大法官會議116日作出釋字第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條款違憲,已侵害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原則」。長久以來台灣政府「罰娼不罰嫖」,接下來能否對性工作合法化以保障性工作者工作權,形成「娼嫖都不罰」,亦或 轉為「罰娼又罰嫖」、「罰嫖不罰娼」的情況,在大法官這次釋憲文中,還留下不少伏筆。

ICCPRICESCR第二條:本公約所宣布的權利應予普谝行使,而不得有種族、性別….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分。

媒體

記者沒有言論自由還要被告的「年代」

八八水災期間,年代在810日晨間時段開放接受災民求救call-in,並向災民表示將會馬上通報相關機構,但卻延遲到當日深夜才通報。經兩名員工反應上級未獲正面回應,轉而在自己的網路部落格抒發心情。豈料,兩名員工竟遭年代予以解雇並提出妨礙名譽之訴。

ICCPR第十九條: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醫療科技

醫療法修正,人體試驗受試者權益保障仍待考驗

政府大力推動「生醫科技」,與人體試驗實施尤其相關,受試者的權益保障在其他先進國家發展生技研究為首要之務,過去人體試驗法規未能周全,不論是藥商進入 校園招募受試者,或研究者違反人體試驗研究倫理,都將使經濟弱勢的受試者因此陷入健康受損或權益受損的危險中。今年立法院所通過的醫療法修正,但醫療法僅 限於醫療機構、新醫療器材、新醫療技術、新藥品等研究項目,目前人體試驗卻並不僅限於這些機構及項目,受試者的人權仍需透過全面性的立法

ICESCR12條:承認人人有權享有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